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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13刑初1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6   阅读:

审理法院: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313刑初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14

审理经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1及其辩护人杨军、被告人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被告人李某某7及其辩护人何力群、被告人温某某8及其辩护人李星、被告人宁某某9及其辩护人卓丹锋、被告人甘某某11及其辩护人杨宇明、被告人肖某某10、李某某12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未到案,本院2019年4月1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除黄某某2外的其他被告人陆续到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裁定对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李某某7、温某某8恢复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裁定对被告人宁某某9恢复审理。被告人黄某某2一直未到案被本院裁定中止审理。期间,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4的犯罪事实

2012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1与他人合伙建立“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担任庄家角色。整个庄分200股,每股5万元,各参股股东众多且常有进出变动,参股金额也常有变动。黄某某1既是该赌庄大股东又是组织管理者,承接200股中其他股东之外的所有股份,负责赌博网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并于2016年3月开始聘请被告人曾某某3担任操盘手;被告人黄某某2、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4在不同的时间段参股坐庄,除曾某某3外,其他股东只出资占股不负责具体事务。黄某某1、曾某某3使用户名为黄墁莲、黄良有、林玉花、黄远雄、曾某某3、林雄文、黄育辉、陈银娇等赌资专用账户接收、流转赌资,仅仅于2016年6月至9月期间,上述账户流转赌资累计19387.3万元。其中,黄某某1等股东共接收下线被告人李某某7投注赌资共计1482万元。黄某某2等股东具体参股坐庄时间分别如下:

黄某某2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8月、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参股,黄某某2占70-90股;

2、曾某某3于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参股,占1-10股;

3、黄某某5于2016年年初参股8、9个月后退出,占2股;

4、黄某某6于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参股,占2股;

5、黄某某4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参股,占2股。

二、被告人李某某7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7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上线是“老曾”(另案处理),下设代理盘给下线温某某8。李某某7使用户名为李建胜的赌资专用账户与“老曾”提供的黄某某1等持有赌资专用账户、下线温某某8持有赌资专用账户之间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4271.7万元。

三、被告人温某某8的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8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上线是李某某7,下设代理盘给宁某某9等下线。温某某8使用户名为温永妹、蔡丽俊的赌资专用账户与上线李某某7、下线宁某某9持有的赌资专用账户之间累计接收、流转赌资数额6785.2万元。

四、被告人宁某某9、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的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9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下线投注。上线是温某某8,下设会员盘给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等人。宁某某9使用户名为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宁德金、宁德淼、丁芳炎等赌资专用账户和现存方式与上线温某某8累计流转赌资3922.5万。被告人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明知宁某某9借用银行卡用于与上线流转网络赌博资金,仍然分别帮宁某某9流转赌资累计2608.1万元、593万、83.9万。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某10、甘某某11帮助接收流转赌博资金,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12帮助接收流转赌资,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十一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1的辩护人杨军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1接收、流转赌资数额证据不充分。2.本案电子证据收集和提取的程序违法,不应做为定案的依据。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1相关银行账户接收、流转资金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等情况,不应全部认定为赌资。4、被告人黄某某1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黄某某1在侦查阶段积极主动劝说其他被告人归案,有立协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1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7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7系初犯且为自首,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7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某某8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温某某8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温某某8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宁某某9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宁某某9应认定为从犯中的帮助犯。2.被告人宁某某9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宁某某9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宁某某9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9适用缓刑。

被告人甘某某11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甘某某11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甘某某1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甘某某11主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甘某某11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1与他人合伙建立“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担任庄家角色。整个庄分200股,每股5万元,各参股股东众多且常有进出变动,参股金额也常有变动。黄某某1既是该赌庄大股东又是组织管理者,承接200股中其他股东之外的所有股份,负责赌博网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并于2016年3月开始聘请被告人曾某某3担任操盘手;黄某某2(被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4在不同的时间段参股坐庄,除曾某某3外,其他股东只出资占股不负责具体事务。黄某某1、曾某某3使用户名为黄墁莲、黄良有、林玉花、黄远雄、曾某某3、林雄文、黄育辉、陈银娇等赌资专用账户接收、流转赌资,仅仅于2016年6月至9月期间,上述账户流转赌资累计19387.3万元。其中,黄某某1等股东共接收下线被告人李某某7投注赌资共计1482万元。黄某某2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8月、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参股,黄某某2占70-90股;被告人曾某某3于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参股,占1-10股;被告人黄某某5于2016年年初参股8、9个月后退出,占2股;被告人黄某某6于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参股,占2股;被告人黄某某4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参股,占2股。

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7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上线是“老曾”(另案处理),下设代理盘给下线温某某8。李某某7使用户名为李建胜的赌资专用账户与“老曾”提供的黄某某1等持有赌资专用账户、下线温某某8持有赌资专用账户之间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4271.7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8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上线是李某某7,下设代理盘给宁某某9等下线。温某某8使用户名为温永妹、蔡丽俊的赌资专用账户与上线李某某7、下线宁某某9持有的赌资专用账户之间累计接收、流转赌资数额6785.2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9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下线投注。上线是温某某8,下设会员盘给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等人。宁某某9使用户名为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宁德金、宁德淼、丁芳炎等赌资专用账户和现存方式与上线温某某8累计流转赌资3922.5万。被告人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接受他人投注并帮助宁某某9接收流转赌博资金,分别帮宁某某9流转赌资累计2608.1万元、593万、83.9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文某5、肖某、吴某、黄某、文某4、文某2、周某2、文某3、宁某、周某1、文某1、巫某因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行政处罚。

(2)被告人身份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4、李某某7、温某某8、李某某12、甘某某11、肖某某10、宁某某9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3)萍乡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单和办案说明,证实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已于2018年8月10日上缴黄某某1非法获利660万元至国库。

(4)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随案移交清单,证实湘东分局于2018年12月19日移交扣押涉案赃款2179万元至我院。

(5)公安机关统计银行往来明细,证实黄某某1父亲黄某某5工行62×××94交易明细;2017年3月15日至18日,温永妹账户汇给黄秀辉账户55万;2016年12月20日至12月26日,温永妹汇给林雄文账户18万;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6月19日,温永妹汇给甘某某11202万;甘某某11汇给温永妹391万;2015年2月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温永妹汇给李建胜1679万;李建胜汇给温永妹1135.7万。李景造农业银行0512账户与李建胜农业银行9975账号资金往来证实: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李建胜汇给李景造168.95万元,李景造汇给李建胜222万元。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温永妹转甘某某11202万,甘某某11转温永妹391万;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温永妹转李某某1283.9万;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温永妹转宁德金20万,宁德金转温永妹42万;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温永妹转丁芳炎169万,丁芳炎转温永妹49万;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温永妹转肖某某10913.1万肖某某10转温永妹1695万;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蔡丽俊转宁德淼63.5万,蔡丽俊收萍乡现存294万;2016年12月温永妹转林雄文18万;2017年3月温永妹转黄秀辉55万;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温永妹转李建胜1679万,李建胜转温永妹1110.7万;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李建胜转林雄文158万;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李建胜转林玉花316万;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李建胜转黄育辉70万;2015年5月李建胜转黄旭泉24万;2017年3月李建胜转黄秀辉50万;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李建胜转黄良有791万;2017年元月黄某某5转卢某250万;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黄某某5转黄某某2523万,黄某某2转黄某某5321万。农商银行蔡丽俊账户(80×××94)的交易明细:2011.11.24-2012.11.7:汇出63.5万元至宁德淼账户;收萍乡现存汇入294万。温永妹农行账户62×××70交易明细;李建胜农行账户62×××75交易明细;黄墁莲农行账户62×××77交易明细;黄远雄农行账户62×××71交易明细;黄良有农业账户62×××77交易明细;林雄文农业账户62×××75交易明细;黄育辉农业账户62×××75交易明细;账户62×××10交易明细;账户62×××73交易明细;账户62×××71交易明细曾某某3工商银行62×××00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温永妹账户与蔡丽俊、李建胜、肖某某10(2015年)、宁德金、李某某12、温某某8、甘某某11、丁芳炎、黄秀辉、林雄文等有资金往来,并与农行萍乡市湘东区支行金域分理处网银转账密切,有收款、转支,现支。李建胜农行账号与蔡丽俊、林玉花、黄良有、黄文英、黄育辉、林雄文、黄旭泉、黄秀辉等账号资金往来,有收款、转支、现支。黄墁莲农行账号与黄文英、黄某某5、林玉花、林雄文、曾晓璇、黄育辉、黄良有、黄远雄等账号资金往来;黄远雄农行账号与黄育辉、黄墁莲、黄良有、黄某某5等账号资金往来;黄有良农行账号与陈银娇、李建胜、林玉花、林雄文、黄墁莲、黄秀辉;林雄文农业账户与黄良有、林玉花、黄墁莲、黄育辉、李建胜、曾晓璇、肖某某10。

(6)证人黄某某5(系黄某某1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其曾办过一张工商银行卡给其子黄某某1使用,具体做什么不知道,没有收取报酬。

(7)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汉美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2014年6.7月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4的农行卡给公司用,工作时候都是他使用,下班后就不知道,该卡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黄某某2的,卢汉辉没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也不知道该卡用于六合彩赌博活动。

(8)证人巫某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9月份才开始在宁某某9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600元,我和她都是现金结算。

(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7月份才开始在宁某某9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1000元。我和她都是现金结算。

(10)证人文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7年8月份才开始在宁某某9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1200元,我和她都是现金结算。

(11)证人文某2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12月份才开始在肖某某10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450元,我和他都是现金结算。

(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从2018年1月份才开始在肖某某10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算下来有10期的样子,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400元,我们现金结算。

(13)证人文某3的证言,证实从2018年1月份才开始在肖某某10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180元,我和他都是现金结算。

(14)证人文某4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12月份才开始在甘某某11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120元,我和她都是现金结算。

(15)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11月份才开始在甘某某11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800元。我和她都是现金结算。

(16)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12月份才开始在甘某某11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300元。我和她都是现金结算。

(17)证人文某5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12月份才开始在李某某12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算下来有12期的样子,多的时候有20元,少的时候就是10元,平均下来一期就是15元的样子,总计180元,我们现金结算。

(1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8月份才开始在李某某12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中旬,算下来有10期的样子,平均下来一期就是50元的样子,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500元,现金结算。

(1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12月份才开始在李某某12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上旬,全部算下来的话金额有500元左右。我和他都是微信红包进行结算。

(20)辨认笔录一组:证实被告人黄某某1辨认其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下线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2辨认其与合伙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人系黄某某1,聘请的人系曾某某3;曾某某3辨认赌博股东黄某某6、黄某某2、上线黄某某1;黄某某5辨认上线黄某某1;李某某7辨认下线温某某8;温某某8辨认其萍乡籍下线“阿香”系宁某某9,其上线系李某某7;肖某某10辨认宁某某9;宁某某9辨认上线“老温”系温某某8;辨认下线丁芳炎、甘某某11、肖某某10;甘某某11辨认上线宁某某9、向其投注的李某某12。

(21)电子证据一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物使用记录、电子物证提取笔录、赌博网站报表六张,证实从曾某某3三星手机提取到有关赌博网站2018年5、6月的营业状况及股东营利、占股情况,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对该书证内容进行确认。具体如下:A、333【200】股6月分配结算【亏271】:证实2018年6月该赌博网站股东名单及参股数;B、附件说明:证实2018年5、6月股金收付情况;C、收付表;D、烟茶酒销售统计表:证实下线赢利情况E、六月份营业收支报表、存款收支报表、股金收支表。黄某某1、曾某某3对该书证内容进行确认。电子证据提取笔录、黄某某6与曾惠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除2018年5月),曾惠吟每月将股金输赢情况发给黄某某6,证实黄某某6在赌博网站的股金输赢情况。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曾某某33个手机、宁某某92个手机、温某某81个手机进行电子取证,证实曾某某3等人手机短信、微信、通话记录有有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赌博投注对账、资金如何流转等交流内容。

(22)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的供述与辩解,十一名被告人供述了各自参与开设赌场的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4、李某某7、李某某12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李某某7、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宁某某9、温某某8、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在公安机关分别退赃1365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6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有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办案说明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6、黄某某5、黄某某4、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甘某某11已分别预缴纳罚金243万元、96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20万元、60万元、20万元、5000元,有本院开具的江西省非税收入发票予以证实。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1具有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7具有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温某某8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某某8具有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宁某某9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某某9具有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甘某某1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某某11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接受投注并帮助宁某某9接收流转赌博资金,情节严重,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十一名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4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9与被告人肖某某10、被告人甘某某11、被告人李某某12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某9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4、李某某7、李某某12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5、黄某某6、温某某8、宁某某9、肖某某10、甘某某1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李某某7、温某某8、宁某某9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某1、曾某某3、温某某8、宁某某9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李某某7、肖某某10、甘某某11、李某某12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百四十三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曾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十六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黄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黄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李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温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十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宁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万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肖某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甘某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二、对公安机关所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1赃款一千三百六十五万元(其中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已上缴黄某某1赃款六百六十万元至国库)、被告人温某某8赃款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7赃款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4赃款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5赃款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6赃款十万元、被告人温某某8赃款十万元、被告人宁某某9赃款十六万元、被告人甘某某11赃款五万元、被告人肖某某10赃款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12赃款三万元及上述赃款的孳息全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桂萍

审判员陈易

审判员邬思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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