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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24刑初162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7   阅读:

审理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624刑初1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7

审理经过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周呈元(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湘阴县车库内开设电子“捕鱼机”赌博场所,该赌博场所内有两台“捕鱼机”赌博机,共14个机位供他人参与赌博。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刘某、杨某、成某、封某、傅某、廖某、彭某的证言;3.同案人周呈元的供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周呈元对何某某、熊某的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收转款记录;8.证据保全决定、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封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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