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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81刑初9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8   阅读:

审理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81刑初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检一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佳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收取赌注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黄某某1赌资累计人民币208912元,被告人李某某2赌资累计人民币160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李某某2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与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1以营利为的,在漳平市龙御山庄46幢家中,多次利用手机、微信等形式接收李某、陈某1、陈某2、黄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接收李某投注66360元、陈某1投注34290元、陈某2投注26360元、黄某投注5665元、竭美珍投注1872元、陈某3投注910元、邓某投注875元、徐某投注780元、陈某4投注40元、微信号“金子”投注70000元、许赐淼(微信号“水”)投注1110元、刘建霞(微信号“吉人广告”)投注650元,累计赌资人民币208912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事先与被告人黄某某1约定,被告人黄某某1接收李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报给上线庄家被告人李某某2,被告人李某某2给其的赔率是42倍,返点12.5%。随后,被告人黄某某1按照约定,在每期接收李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将其中大部分赌资累计160000元上报给被告人李某某2,被告人李某某2多次接收被告人黄某某1的“六合彩”投注,累计赌资人民币16000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1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2主动到福建省华安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在律师陈海汀在场的情况下,同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就主刑、附加刑等提出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部;证人李某、陈某1、陈某2、黄某、陈某3、徐某、邓某、竭美珍、陈某4的证言;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数据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收取赌注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黄某某1赌资累计人民币208912元,被告人李某某2赌资累计人民币16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1、李某某2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某某1OPPOR11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随案存查。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1赌资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赌资16万元,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利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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