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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刑初45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审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7刑初4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3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1、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2月至6月底,叶信科(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被告人曾某某5及李丕生、万丁柏、曹妍(后三人已判刑)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910万余元,曾某某5、李丕生、曹妍、万丁柏分别结算赌资20万余元、740万余元、64万余元、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5明知叶信科开设赌场,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为该赌场理包约10次,结算赌资2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2明知其丈夫李丕生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李丕生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17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明知其妻曹研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曹研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24万余元;被告人万某某4明知其弟万丁柏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万丁柏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41万余元。

2.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万丁柏、叶信科建立微信赌博群,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万丁柏、李丕生、曹妍为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43万余元,该三人分别结算赌资20万余元、20万余元、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万某某4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万丁柏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1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2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李丕生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7万余元。

3.2019年6月30日至8月6日,江祖苍(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祖苍、李丕生、曹妍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845余万元,江祖苍、李丕生、曹妍分别结算赌资119万余元、533万余元、1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2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李丕生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33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曹研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112万余元。

4.2019年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1和游宝石(另案处理)出资3万元入股江祖苍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其中游某某1和游宝石分别占股25%,江祖苍、游某某1、游宝石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祖苍、游宝石、李丕生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123余万元,该三人分别结算赌资16万余元、66万余元、40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游某某1非法获利约2000元。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游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中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的犯罪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1、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游某某1、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均可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游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游某某1虽涉案金额比较大,但是其他情节较轻,作用小,参与时间短,并非是原始股东,股份只有25%,没有参与赌场日常经营,获利数额只有2000元,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退赃,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从犯,没有获取暴利,主观恶性不大,已退出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丈夫李丕生已被判实刑,恳请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曾某某5在本案中系从犯。其因朋友关系才帮忙参与,涉及金额较小,认罪认罚,无获利,也缴纳了罚金,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2月至6月底,叶信科(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被告人曾某某5及李丕生、万丁柏、曹妍(后三人已判刑)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910万余元,曾某某5、李丕生、曹妍、万丁柏分别结算赌资20万余元、740万余元、64万余元、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5明知叶信科开设赌场,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11)为该赌场理包约10次,结算赌资2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2明知其丈夫李丕生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54×××@qq.com)出借给李丕生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17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明知其妻曹研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85)出借给曹研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24万余元;被告人万某某4明知其弟万丁柏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14)出借给万丁柏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41万余元。经查,叶信科非法获利约2万元,李丕生非法获利约2万元,曹妍非法获利约2000元。

2.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万丁柏、叶信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万丁柏、李丕生、曹妍为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43万余元,万丁柏、李丕生、曹妍分别结算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20万余元、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万某某4明知万丁柏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14)出借给万丁柏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1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2明知李丕生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54×××@qq.com)出借给李丕生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7万余元。经查,万丁柏非法获利约1880元。

3.2019年6月30日至8月6日,江祖苍(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祖苍、李丕生、曹妍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845余万元,江祖苍、李丕生、曹妍分别结算赌资119万余元、533万余元、1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2明知李丕生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54×××@qq.com)出借给李丕生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33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明知曹研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85)出借给曹研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112万余元。经查,江祖苍非法获利约2万元,李丕生非法获利约8000元,曹妍非法获利约4000元。

4.2019年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1、游宝石(另案处理)出资3万元入股江祖苍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其中游某某1和游宝石分别占股25%,江祖苍、游某某1、游宝石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祖苍、游宝石、李丕生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123余万元,江祖苍、游宝石、李丕生分别结算赌资16万余元、66万余元、40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游某某1非法获利约2000元。

综上,2019年3月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2通过支付宝账户(254×××@qq.com)共为叶信科、江祖苍等人的赌场结算赌资21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通过支付宝账户(13×××85)共为叶信科、江祖苍等人的赌场结算赌资136万余元;被告人万某某4通过支付宝账户(13×××14)共为叶信科、万丁柏等人的赌场结算赌资53万余元,且为万丁柏代理包1、2次;被告人曾某某5的支付宝账户(13×××11)为叶信科赌场结算赌资20万余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某某1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因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五被告人从宽判处。五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叶信科、江祖苍、李丕生、曹研、万丁柏、游宝石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中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的犯罪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游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曾某某5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游某某1、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游某某1已退赃,综合考虑以上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游某某1、曾某某5从轻处罚,对黄某某2、林某某3、万某某4减轻处罚。又根据五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游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黄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林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万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曾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六、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6部手机,均予以没收。

七、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春雪

人民陪审员吴圣潘

人民陪审员汤世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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