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浙0603刑初39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9   阅读:

审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03刑初3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一刑诉〔2020〕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及辩护人谌波平、王定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3月初至同月14日,魏祥松等人(均已判刑)受苏墀(刑拘在逃)雇佣,先后在QQ平台创建“独角兽”赌博群、“宝荣”赌博群,以“加拿大PC”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期间,被告人钟某某1明知魏祥松等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提供结算软件帮助上述赌博群进行赌资结算,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经查,被告人钟某某1提供的结算软件为“独角兽”赌博群结算赌资至少49万元,为“宝荣”赌博群结算赌资至少240万元。

2、2019年2月28日至3月14日,苏雁鹏等人(均已判刑)受苏墀(刑拘在逃)雇佣,在聊呗平台创建“宝达禁抢”赌博群,以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期间,被告人**飞、刘某某4、刘某6、陈某3、吴某某7、陈某某5、李某某2作为该赌博群的“拉手”介绍社会人员进群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李某某2涉案赌资2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8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3涉案赌资1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6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4涉案赌资1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60万余元;被告人**飞涉案赌资1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4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5涉案赌资1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4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6涉案赌资1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3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7涉案赌资1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分别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现金6200元、8100元、6400元、6200元、4600元、4100元、3900元、41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钟某某1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3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4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飞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5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6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7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结算系统界面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扣押清单,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及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分别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王斌、许鑫、苏雁鹏、魏祥松的证言,提取笔录,聊呗及支付宝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钟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钟某某1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3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虽未能查证属实,但反映出其有悔改之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某1处扣押了粉色小米牌手机1只,从被告人李某某2处扣押了白色苹果牌iphone8plus型手机1只,从被告人陈某3处扣押了黑色VIVO牌手机1只,从被告人刘某某4处扣押了黑色苹果牌iphone7plus型手机1只,从被告人**飞处扣押了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只,从被告人陈某某5处扣押了黑色VIVO牌手机1只,从被告人吴某某7处扣押了金色苹果牌iphone8型手机1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钟某某1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钟某某1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陈某某5、刘某6、吴某某7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对被告人钟某某1、李某某2、陈某3、刘某某4、**飞、刘某6、吴某某7可予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某5不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采纳被告人钟某某1、陈某3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谌波平、王定高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1、陈某3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吴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移送来院的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元中的三万六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余款七千元中的三千六百元抵作被告人钟某某1的罚金款、一百元抵作被告人李某某2的罚金款、四百元抵作被告人陈某3的罚金款、二百元抵作被告人刘某某4的罚金款、六百元抵作被告人**飞的罚金款、一百元抵作被告人陈某某5的罚金款、九百元抵作被告人刘某6的罚金款、一千一百元抵作被告人吴某某7的罚金款;

十、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粉色小米牌、白色苹果牌iphone8plus型、黑色苹果牌iphone7plus型、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金色苹果牌iphone8型手机各一只及黑色VIVO牌手机二只,予以没收,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金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棋权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