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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8刑初42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4   阅读:

审理法院:鄱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1128刑初4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0

审理经过

被告人计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鄱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油墩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匡兆麟,湖南南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秋实,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峰,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雷明,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南昌市。

辩护人周谟兵,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火,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贪污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决定逮捕,同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心脏病被鄱阳县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同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琼,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海,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国强,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威,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6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经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胡文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吴水兰,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同泽,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石俊、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鄱阳县人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12月19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裁定恢复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礼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及其辩护人匡兆麟、陈秋实、被告人石俊及其辩护人王胜峰、被告人吴雷明及其辩护人周谟兵、被告人王国火及其辩护人王琼、被告人沈海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国强、被告人王威及其辩护人胡文强、被告人吴水兰及指定辩护人钟同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扣除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份,吴东锋、吴五明、李紫霞、李紫石等4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油墩街镇紫金影城三楼西侧经营娱乐城。吴东锋、吴五明邀请被告人计某在其经营的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计某同意后,又邀请被告人石俊一起参与。经吴东锋、吴五明、计某商定,由计某、石俊二人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东锋、吴五明等人提供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场地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盈利五五分成。计某、石俊共同出资1万元左右,由石俊负责购买了6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其中2台老虎机损坏)。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计某、石俊共摆放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到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开始营业,经营一个月左右后,因生意不好,该娱乐城暂停营业。2016年元月份,该娱乐城重新开业,并继续摆放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经营至2016年2月11日左右,吴五明通知计某把摆放在娱乐城的老虎机和打鱼机搬走,但被告人计某、石俊直到2016年2月23日才将摆放在娱乐城内的老虎机和打鱼机搬走。在经营期间,由吴东风聘请服务员负责收银、记账、换币、上分,被告人计某与吴五明、吴喜英负责对账、分红;被告人石俊负责维修老虎机、打鱼机。被告人计某、石俊等人通过摆放在娱乐城的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共盈利4800元,其中被告人计某、石俊各分得12000元。

2016年2月22日前,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商量同意以2万元购买吴五明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的股份,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国火向吴东锋提出合伙在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后王国火邀其儿子王威和沈海入股,并约定由王国火、王威、沈海三人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东锋、吴雷明等娱乐城股东提供场地,盈利五五分成。被告人王国火、沈海、王威共出资近2万元,由沈海负责购买了6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摆放到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于2016年2月25日开张营业。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负责在该娱乐城内玩老虎机和打鱼机的人换币、上分、兑钱、记账、打扫卫生等工作,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由娱乐城支付,沈海负责维修老虎机和打鱼机。2016年底,被告人王国火、沈海、王威三人再次出资6000余元,由沈海购买3台老虎机和1台新花样八座位打鱼机摆放在该娱乐城,先前摆放的打鱼机其中1台损坏需要更新。从此时开始,娱乐城内总共摆放9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2017年2月8日,吴东锋将其娱乐城股份卖给吴某2(另案处理)、李霞云(在逃)、吴成(另案处理)等三人。后吴雷明、吴某2、李霞云、吴成、王国火、沈海、王威等人继续经营该娱乐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王国火、王威二人将摆放在娱乐城内的老虎机和打鱼机股份,以1.5万卖给吴成。被告人吴雷明、沈海、吴水兰等人经营该娱乐城,直至2017年7月6日该娱城关门停业,摆放的老虎机和打鱼机,被沈海当废品卖掉。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共盈利23万余元,其中吴雷明分得4.2万,王国火1.5万元,沈海分得3.5万,王威分得2万元。另外王国火卖股份1.5万。

被告人计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石俊于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获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国火于2019年3月20日被传唤归案;被告人沈海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计某、石俊等人在娱乐城摆放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情节严重;被告人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等人在娱乐城摆放9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石俊与他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系主犯,被告人吴水兰系从犯。被告人王国火系重犯,七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计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未非法获利1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匡兆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2019年8月7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计某进行了非法讯问,该讯问笔录不应采信。

辩护人陈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计某、石俊等人共同非法获利48000元,系情节严重,该指控证据不足;2、被告人计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应区分主从犯;4、被告人计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早已停止犯罪行为,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5、被告人计某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俊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胜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石俊虽然具有开设赌场行为,但时间较短,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观恶意较小,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石俊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计某等人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指控被告人石俊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被告人石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石俊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雷明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周谟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雷明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雷明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吴雷明自首且患有严重疾病,不宜长期拘押,请求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雷明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国火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国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国火庭审时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海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非法获利只有30000余元。

指定辩护人张国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认定情节严重有异议;2、侦查机关所作电子认定书有瑕疵,不宜采信;3、被告人沈海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王威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胡文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威系从犯,依法应减轻或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威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水兰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钟同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水兰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水兰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左右,吴东锋、吴五明(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在油墩街镇紫金影城三楼西侧经营娱乐城,吴东锋、吴五明各占四分之一股份。后吴东锋等人与被告人计某商议,由计某负责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东锋等人提供娱乐城作为摆放场地,双方约定就老虎机和打鱼机的非法盈利进行五五分成。计某随后邀请被告人石俊入伙,两人约定共同出资(一人一半)由石俊负责购买老虎机和打鱼机,非法盈利亦五五分成。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计某、石俊共摆放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到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开始营业,经营一个月左右后,该娱乐城暂停营业。2016年元月份,该娱乐城重新开业,并继续摆放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经营至2016年2月11日左右,吴五明通知计某把摆放在娱乐城的老虎机和打鱼机搬走,但被告人计某、石俊直到2016年2月23日才将摆放在娱乐城内的老虎机和打鱼机搬走。在经营期间,由吴东锋聘请服务员负责收银、记账、换币、上分,被告人计某与吴五明等人负责对账、分红;被告人石俊负责维修老虎机、打鱼机。被告人计某、石俊等人通过摆放在娱乐城的4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共盈利32000余元,被告人计某、石俊各获利8000余元。

2016年2月22日前,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商量同意以2万元购买吴五明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的股份,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国火向吴东锋等人提出合伙在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后王国火邀其儿子王威和沈海入股,并约定由王国火、王威、沈海三人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东锋、吴雷明等娱乐城股东提供场地,盈利五五分成。被告人王国火、沈海、王威共出资近2万元,由沈海负责购买了6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摆放到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于2016年2月25日开张营业。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负责在该娱乐城内玩老虎机和打鱼机的人换币、上分、兑钱、记账、打扫卫生等工作,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由娱乐城支付;沈海负责维修老虎机和打鱼机。2016年底,被告人王国火、沈海、王威三人再次共同出资6000余元,由沈海购买3台老虎机和1台新花样八座位打鱼机摆放在该娱乐城,先前摆放的打鱼机其中1台损坏需要更新。从此时开始,娱乐城内总共摆放9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2017年2月8日,吴东锋将其娱乐城股份以3万元卖给吴某2(另案处理)等人。后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等人继续经营该娱乐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王国火、王威二人将摆放在娱乐城内的老虎机和打鱼机股份,以1.5万卖给吴成。被告人吴雷明、沈海、吴水兰等人经营该娱乐城,直至2017年7月6日该娱城关门停业,摆放的老虎机和打鱼机,被沈海当废品卖掉。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吴雷明获利42000余元,被告人王国火获利35000余元,被告人沈海获利30000余元。另外,被告人王国火通过卖赌博机股份得到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计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石俊于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于2019年3月28日16时至4月16日11时临时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获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国火于2019年3月20日被传唤归案;被告人沈海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于2019年5月16日16时至26日9时临时羁押在浙江海宁市看守所。

再查明,被告人吴雷明与被告人吴水兰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王国火与被告人王威系父子关系。被告人王国火犯贪污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计某1978年9月4日出生;被告人石俊1986年7月3日出生;被告人吴雷明1988年12月3日出生,被告人王国火1970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人沈海1993年3月2日出生;被告人王威199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人吴水兰1991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人王国火因贪污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计某于2019年3月20传唤到案;被告人石俊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雷明、吴水兰于2019年3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国火于2019年3月2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沈海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3)现场指认笔录(附照片14张),证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计某指认了其摆放老虎机和打渔机的地点,在鄱阳县油墩街镇紫金大道中段紫金影城三楼售票厅隔壁的房间,计某还指认了其藏匿老虎机和打渔机的地点,在鄱阳县子里;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吴雷明指认了其开设老虎机和打渔机的具体位置,在紫金影城三楼电梯右侧游戏机室内。

(4)扣押清单,证明:现场扣押了计某持有的“百变大加秀”老虎机1台、“亮点”老虎机1台、“双响炮”老虎机2台、“海洋之星”打鱼机1台、打鱼机1台。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3月22日,鄱阳县公安局民警搜查了被告人吴雷明的住宅,扣押了笔记本三本、收据四张。

(6)羁押证明、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16时至26日9时临时羁押在浙江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石俊于2019年3月28日16时至4月16日11时临时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7)吴成家账本,证明:内容2017年2月8日投资1.5万元、4月3日投资1.5万元、4月4日投资0.58万;2017年2月11日分红7500元、3月4日分红6500元、3月30日分红7500元、4月17日分红3650元、4月30日7000元、5月3日分红3300元、5月4日3750元、6月26日7030元、7月4日分红3700元、7月5日分红3300元、2018年2月7日分红3000元。

(8)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7月24日签订,吴土根将紫金电影城三楼西边约210平方米租给吴东风、曹文平、李紫石使用,每年租金1.5万元,租期五年,从2015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

(9)吴某2为赌博提供条件案行政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19日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吴某2处罚款伍百元,收缴赌资壹仟玫佰元,收缴用于非法牟利的三台赌博机。(予以销毁)。

(10)常住人口详细、常住人口登记表、注销证明、油墩街派出所证明,证明:王国火有二个户口,一个户口1970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此户口已注销;另一个户口197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

(11)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王国火,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12)鄱阳县自然资源局证明,证明:计某系油墩街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计启被民警传唤当天,吴某1在窗户边呼喊,告诉计某有人找他,并未说明是办案民警找他。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计启被民警传唤当天,陈某只是打电话告诉计某有人找他,并未说明是谁找他。

(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石俊系其胞弟,其母亲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石俊在其母亲经营的布艺店吃饭时被城乐平市铁路出所民警抓走了。

3.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吴五明(曾用名曹文平)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份前后,吴五明与吴东锋、李紫霞、李紫石四人合伙入股资金影城三楼西侧的娱乐,吴五明投资约两万元,占股份的四分之一。后经吴土根同意,吴东锋等人决定让计某、石俊在娱乐城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计某和石俊负责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五明与吴东锋等股东提供场地,双方约定就老虎机和打鱼机的收入五五分成。后来计某和石俊在娱乐城摆放了四台老虎机和两台六座打鱼机。2016年元宵节后,吴五明退出了娱乐城的股份,期间,吴五明从娱乐城老虎机和打鱼机的收入中分得5000元左右。

(2)同案犯吴东锋的供述,证明:2015年下半年,吴土根找吴东锋和吴五明谈话,要求两人把紫金影城三楼西边空地利用起来,带动紫金影城的人气,吴东锋、吴五明与李紫霞、李紫石四人每人出资两万元入股开设了娱乐城。后计某想在娱乐城摆老虎机,经吴土根同意,吴东锋等人与计某约定,由吴东锋等人提供场地,计某和其朋友提供赌博机,双方就赌博机的收入对半分。后来计某退股,王国火入股,吴东锋在2017年2月份将娱乐城股份转让了。在与计某合伙期间,吴东锋从赌博的收入机分红中分得月四五千元;王国火入股的时候计某分红五六千元,是吴某2给计某的。

(3)同案犯吴土根的供述,证明: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股东有吴土根、吴东锋、吴五明、李紫石四人,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计某和王国火都在娱乐城拜访过老虎机,在计某摆放老虎机之前,吴土根将股份免费送给了吴某2。2016年元宵节前后,吴五明将娱乐城的股份以两万元价格卖给了吴某2。

(4)同案犯李紫石的供述,证明:2015年,李紫石的姐姐李紫霞告诉李紫石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要搞一个娱乐城,李紫霞帮李紫石入了股份,李紫石表示同意,期间,其不知道娱乐城摆放了赌博机。

(5)同案犯吴成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8日,吴成付了1.5元给吴某2入股紫金影城三楼卖电影票旁边的娱乐城的股份;2017年4月3日,吴成付1.5万元给王国火,买王国火在紫金影城三楼卖电影票旁边的娱乐城的股份,2017年4月4日的时候,吴成又付给王国火0.58元。平时在店里负责管理的是吴雷明、吴水兰,他们负责娱乐城换币、兑分、上分、卫生以及打鱼机、老虎机的账目等工作,娱乐城摆放3台老虎机、2台八座位打鱼机,吴成第一次入股分红的钱是吴某2给吴成的,第二次入股分红的钱是沈海给吴成的,吴成总共分红53000元左右,其中3000元是电玩的盈利,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的盈利是5万元左右。

(6)同案犯吴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元霄节前后,吴某2叫儿子吴雷明、儿媳吴水兰把吴五明股份以2万元购买下来,吴雷明、吴水兰入股紫金影城西侧娱乐城。2017年2月份,吴某2(五千)、吴成(1.5万)、李霞云(1万)合伙购买吴东锋股份。吴雷明入股后,由王国火、威、沈海三人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东锋、吴雷明提供娱乐城场地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赌博机盈利五五分成,吴雷明、吴水兰在娱乐城负责换币、上分、兑钱、卫生、记账,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王国火摆放五六台老虎机和二台八座位打鱼机,吴雷明经手分红,扣除他自己的四分之一,将四分之三给吴某2,吴某2再给吴东锋;吴某2入股后,摆放七八台老虎机和三台八座位打鱼机,分两股,王国火、王威、沈海三人占一股,吴某2、吴雷明、李霞云、吴成四人占一股,吴雷明、李霞云各占四分之一股,吴某2占八分之一股,吴成占八分之三股。2017年4月份,王国火、王威持的股份以1.5万元卖给吴成,这样老虎机和打鱼机的股份就是吴某2、李霞云、吴成、吴雷明、沈海五个人。吴某2盈利大概2万元,吴某2占总股的十六分之一,总盈利在32万元左右。吴雷明入股之前,娱乐城的股东是吴东锋、吴五明和计某,计某是负責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吴东锋、曹文平邀请计某加入经营娱乐城,计某决定入股并邀石俊一起入股,计某刚入股的时候,该娱乐城内就有投篮机、摩托车、打枪的等电玩,计某入股后就摆放4台老虎机的2台六座位打鱼机。计某和石俊占一半股份,吴东风、曹文平占一半股份,吴东风、曹文平提供场地,计某和石俊负责购买机子,钱由计某和石俊各出一半,计某拿了5000多元钱给石俊购买机子,石俊2015年8月份购买了6台老虎机和二台六座位打鱼机,(其中2台老虎机是坏的)。2015年9月份前后,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经营了一个月左右,因为生意不好,紫金影城三楼西侧的娱乐城就停业了,停业后,计某们摆放在紫金影城西侧的娱乐城内摆放了四台老虎机和二台六座打鱼机还是摆放在娱乐城内的。到了2015年农历11月底的时候,紫金影城西侧的娱乐城又重新营业了,计某们摆放在紫金影城西侧的娱乐城内的四台老虎机和二台六座打鱼机也重新摆放了。一直摆放到2016年正月十六晚上,计某和石俊等人,将摆放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的4台老虎机和2台打鱼机一起搬离娱乐城到计某姐计红霞家里。

(2)被告人石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3月28日12时许,石俊被乐平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的。2015年8月份左右,计某邀石俊在油墩街镇紫金影城的娱乐城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石俊和计某商量,由石俊俩购买老虎机和打鱼机摆放在娱乐城,娱乐城一股,石俊和计某一股,五五分成。2015年8月20日左右,石俊花了一万元左右(计某出5000元)购买了6台老虎机(其中2台老虎机损坏)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送到娱乐城。石俊们把6台老虎机和2台六座位打鱼机摆放在娱乐城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2015年9月1日至国庆节前后。因生意不好就停业了;第二阶段2015年农历腊月十几开始摆放。一直到2016年正月十六石俊和计某把老虎机和打鱼机搬走。石俊负责维修,赌博机上分、兑分、换币等管理由娱乐城工作人员负责期间,石俊通过赌博机分红12000元。

(3)被告人吴雷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正月宵节前后,吴雷明在紫金影院游戏室入股2万元,吴雷明占半股的四分之一,王国火、王威、沈海占半股,吴雷明和吴雷明父亲提供场地,王国火、王威、沈海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开始的时候,王威、沈海摆放5、6台老虎机和2台八座位打鱼机,经营一二个月后,又增加了3、4台老虎机和1台八座位打鱼机。吴某2叫吴雷明和吴雷明老婆在娱乐城上班的,工资也是吴某2和王国火他们谈好的,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吴雷明和吴雷明老婆负责收银、上分、兑钱、换币、打扫卫生等;沈海负责维修老虎机和打鱼机,平时王威、沈海偶尔到店里帮忙,王威、沈海到店里核对老虎机和打鱼机分数和吴雷明记账金额是否一致。2017年5月份左右,王国火、王威的股份卖给吴成。吴雷明们每次结算老虎机和打鱼机分红时,由吴雷明、沈海负责核对老虎机和打鱼机的分数和实际收入现金,王威偶尔参与结算核对无误,按比例分红。老虎机和打鱼机盈利情况是:2016年正月十七日到2017年7月6日,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摆放的所有老虎机和打鱼机总盈利在410000元左右,其中2016年正月十七后的一个月内收入124000元左右;农历2016年2月前后到2016年底盈利5万元左右;从2016年底到2017年正月盈利130000元左右;从2017年正月至2017年5月16日收入20000元左右;从2017年5月16日至7月6日86000元左右。吴雷明和吴水兰工资68000元左右,除工资外,还有342000元,吴雷明是八分之一,吴雷明分红应该是42000元左右,吴雷明父亲吴某2分红是130000元左右,王国火、王威、沈海他们三人是171000元左右。吴雷明和吴水兰负责记账,大部分账本被烧掉,民警在吴雷明家中搜到的三本账本,主要内容是2017年5月16日至7月6日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收入86000元;9台老虎机名称是:“车时代、纵横天下、小龙虎1号、小龙虎2号、心花绽放、大龙虎、美人鱼、龙虎争斗、美人鱼2号”3台八座位打鱼机名称是:“财神、3D宝马、如意算盘”。

(4)被告人王国火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正月初几,王国火向吴东锋提出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内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吴东锋同意,并商定由吴东锋、吴雷明等人提供场地,王国火提供机子,五五分成。王国火就邀王威、沈海入股,王国火投资10000元,王威5000元,沈海5000元,三人占一半股份,王国火占分红的二分之一,王威、沈海各占分红的四分之一。由沈海负责购买老虎机和打鱼机,第一次是在2016年正月十几,元霄节之前购买了五台老虎机和三台八座打鱼机。第二次是2016年底,当时沈海提出再加几台机子,王国火们都同意了,王国火和王威出三分之二4200元左右,沈海出三分之一2000元左右,由沈海购买了三台老虎机和一台八座打鱼机,之前有一台八座打鱼机坏了修不好。2016年底,沈海的股份上升至三分之一。2016年正月十八前后到2016年底共摆放五台老虎机和三台八座打鱼机;2016年底至2017年4月共摆放八台老虎机和三台打鱼机,盈利在60000元,王国火分得15000元,王威分得7500元,沈海分得7500元。分红的时候王国火从来没有去过,都是由沈海和吴雷明按五五分成分好的,吴雷明负责娱乐城那边的分红,沈海负责拿王国火三个人的分红,再由沈海分给王国火和王威,开始几次,王国火和王威分的红是王威到娱乐城拿的。王国火在2017年3、4月份将王国火、王威的股份以1.5万元卖给吴成。

(5)被告人沈海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正月初六前后,王威邀沈海在紫金影城三楼西侧娱乐城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由沈海、王国火、王威三个出资购买老虎机和打鱼机,沈海出资5000元、王国火出资15000元、王威出资5000元,沈海购买6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摆放在娱乐城,正月十八开张营业。2016年年底,经王国火、王威同意,沈海又购买3台老虎机和1台新花样八座位打鱼机,沈海出资2000元,王国火出资4000多元,一直营业到2017年7月关门停业。2016年正月十七至2016年年底,沈海占半股的四分之一;2016年年底至2017年7月关门停业,沈海占半股的三分之一。沈海负责维修老虎机和打鱼机,开始分红由沈海、吴雷明、王威经手,后来都是沈海和吴雷明经手,通过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沈海分红是3万余元,王国火5万多元,包括吴雷明、吴水兰工资在内,总盈利在23万元。

(6)被告人王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元宵节之前,王威邀沈海入股娱乐城摆放老虎机和打鱼机,吴某2、吴雷明等娱乐城股东负责提供场地,王威、王国火、沈海提供老虎机和打鱼机,盈利五五分成,王国火、吴某2商定,由吴雷明、吴水兰在娱乐城上班,负责收银、上分、换币、兑钱、打扫卫生,每人每月2000元,沈海负责维修老虎机和打鱼机。王威们三人共出资2万购买老虎机和打鱼机,王威和沈海各出资6000元,其余都是王国火出资。沈海第一次购买十一、二台老虎机和3台八座位打鱼机,其他购买机子的事王威不清楚。2017年3、4月份,将王威和王国火的股份以3万多元卖给吴成。在王威入股期间,包括吴雷明、吴水兰工资26000元在内,共盈利15万元左右,王威、王国火、沈海各分得2万元。

(7)被告人吴水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元宵节前,吴水兰和吴雷明一起出资2万元入股紫金影城三楼娱乐城,吴水兰在娱乐城上班,负责换币、上分、兑钱、记账等工作,吴水兰不参与结算分红,吴水兰和吴雷明是整个娱乐城的股份,王威、沈海是吴水兰们娱乐城赌博机的股份。沈海是总负责人,什么事情都是他管,吴水兰和吴雷明不懂的都是问沈海,客人难讲话的,由沈海摆平,沈海负责维修赌博机,有时也会记账。王威只是到娱乐城来看看生意和账目情况。吴水兰记得娱乐城摆放6、7台老虎机和3台打鱼机。娱乐城收入主要是赌博机的盈利,碰碰车等电玩收入很小,经营不到一个月,基本上都坏掉,这块收入与王威、沈海没有关系。

5、鉴定意见(附照片6张),证明:(鄱)公治认字[2019]第001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送检“亮点”1台、“双响炮”2台、“百变大咖秀”1台、“海洋之星”可供六人同时操作1台、机身为黄色无牌可供六人同时操作1台的电子游戏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6.辨认笔录

(1)计某2019年3月20日辨认笔录,证明:计某辨认出曹文平、吴东锋、吴俊、吴土根、江荣辉。

(2)吴雷明2019年3月22日辨认笔录,证明:吴雷明辨认出王威、沈海。

(3)王国火2019年3月20日辨认笔录,证明:王国火辨认出吴某2、曹文平、吴雷明、吴水兰(吴雷明的老婆)。

(4)吴水兰2019年3月22日辨认笔录,证明:吴水兰辨认出沈海、王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被告人石俊伙同吴东锋等人共同设置16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雷明、被告人王国火、被告人沈海、被告人王威、被告人吴水兰伙同吴成等人共同设置33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陈秋实、王胜峰等提出的被告人计某、石俊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违法所得,被告人计某庭前有七次供述,均不一致,最后庭供述其违法所得为12000元;被告人石俊供述违法所得为12000元;同案犯吴五明供述违法所得为5000元,占赌博场所总股份的八分之一;同案犯吴东锋供述违法所得4000-5000元,亦占赌博场所总股份的八分之一,两者相互印证,结合已查明的被告人计某、石俊与吴东锋、吴五明等人就赌博机非法获利约定的五五分成的分红方式,足以认定该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以上,应当认定情节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匡兆麟提出的被告人计某最后一次庭前供述系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石俊非法获利12000元的公诉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同案犯吴东锋供述获利40000元为准,认定被告人计某、石俊的非法获利数额分别为8000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威非法获利20000元的公诉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海非法获利35000元的公诉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以被告人沈海当庭自认的30000元为准。

被告人计某、石俊与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计某、石俊负责提供赌博机,与他人就非法获利五五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与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雷明系娱乐城股东,提供场地,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国火提议在娱乐成摆放老虎机,并邀请被告人王威、沈海入伙,出资购买赌博机,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海积极出资购买赌博机,负责维修赌博机,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威虽以自己名义入股,但并未实际出资购买赌博机及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水兰虽出资入股娱乐城,但未实际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胜锋提出的石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石俊在收到被告人计某的邀请后,积极参与,负责联系购买赌博机和维修赌博机,与被告人计某就非法盈利约定五五分成,足以证明其作用与计某相当,均系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胡志强提出的被告人王威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被告人计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陈秋实、匡兆麟提出的被告人计起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石俊、吴雷明、沈海、王威、吴水兰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胜峰提出的被告人石俊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归案情况说明虽写明石俊是主动投案自首,但根据石俊的供述和证人石某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石俊系被民警抓获归案,不具有归案的自动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国火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琼提出的被告人王国火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国火接民警电话通知回家接受传唤,随后自行到当地派出所被带至公安局办案中心,其到案过程体现了自动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国火系坦白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计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俊、吴雷明、沈海、王威、吴水兰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火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火系累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计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计某、石俊、吴雷明、王国火、沈海、王威、吴水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临时羁押19天已扣除。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雷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国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沈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吴水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计某违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石俊违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吴雷明违法所得四万二千元、被告人王国火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沈海违法多得三万元上缴国库;

九、在案扣押的赌博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住强

人民陪审员余国水

人民陪审员李贵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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