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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刑初27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4   阅读: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192刑初2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0

审理经过

被告人陈某某被控开设赌场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新二村王春梅经营的麻将室、关南社区2期27栋1单元101室吴远奇经营的麻将室、关南社区3期2栋1单元102室胡长平经营的理发店、巴黎豪庭小区门口岳大飞经营的“川湘私房菜”、曙光新二村祝和臣经营的“川菜王美食”、曙光新二村谢珍经营的“每日鲜蔬果园”、曙光新二村尹小平经营的“军嫂住宿”、曙光新二村胡蓉辉经营的“天马驾校”、森林花园小区江贵英经营的“平价毛线城”、文园路韩荣经营的副食店各放置“水果游戏机”1台,约定每月支付场地费人民币400元给门店经营者。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从上述十个门店处共计查获了“水果游戏机”10台、游戏币4093枚、赌博机内面值一元的硬币392枚。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0台“水果游戏机”均为具有“押分、定赔率、按分值比例退还人民币等”赌博功能的一组一机位可供一人游戏的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据、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意见书及认定结论告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博机10台、游戏币4093枚,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内面值一元的硬币392枚即赌资人民币3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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