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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5刑初223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5   阅读:

审理法院:大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025刑初2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1

审理经过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线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支付3200元多次从上线购买“金豆”用于在“茶馆”中进行赌博。后被告人王某拉微信好友进入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下分退钱,从中获利。2019年8月13日,大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电话传唤至辛集市公安局,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赵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本院委托,辛集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王某适宜实施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德营

人民陪审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马艳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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