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鄂0802刑初11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5   阅读:

审理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802刑初1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07

审理经过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信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利用手机下载了一款“享乐拼十斗牛”APP软件,组建了“和天下”微信群,并和范某(另案处理)共同拉进了参赌人员137人进入微信群,张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张某在软件平台中以100元250张、500元1500张等价格购买了“房卡”,以1元10分向参赌人员出售“享乐拼十斗牛”分值,让参赌人员进入“房间”内玩“斗牛”,张某每局从赢家提成5%的分值,为此张某收取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29250元,抽头渔利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13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被告人张某的手机信息查询表及手机微信截图、证人叶某、周某、贾某、王某、刘某、杨某、黄某、李某、尹某、王某1、陈某、钟某、蒋某、夏某、郭某、龙某、刘某1、罗某、蔡某、吴某、李某1、李某2、董某、邹某、王某2、李某3、范某1、张某、钟某1、付某、马某、叶某1、罗某1的证言及手机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表、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于2020年6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公诉机关将罚金数额从8000元调整为15000元,被告人张某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4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荆门市掇刀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13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部退赃,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宁

人民陪审员王红燕

人民陪审员徐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