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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6刑初18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5   阅读:

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116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4

审理经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成某在本区XX街道XX路其经营的“某台球”游戏室内摆设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7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室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共计20个操作单元的赌博机3台、现金人民币2300元。

当日,被告人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熊某、尹某、祝某、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并认为被告人成某的行为构成某设赌场罪,且具有坦白、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二、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赌博机及其附属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天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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