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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刑初98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6   阅读: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9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3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仙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证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2月至4月底期间,被告人毛某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某2以及莫华军、毛玉明、毛云秋、毛玉增、林云芳(均另案处理)在温岭市箬横镇晋岙里村中岙老人会、北山下老屋、莫某某家中、西瓜棚、花芯水库边寺庙等地开设以“三明”形式赌博的赌博场头,纠集赌博人员朱某、陈某、江某1、江某2、江某3等人参与赌博,赌场以抽头获利,共计获利人民币约三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2帮赌博场头“立角”二十多天,赌场获利人民币约二万元。

2020年5月19日19时44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西藏南路站治安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站厅抓获被告人毛某某1。2020年6月13日9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新河百果园农场路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2。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1个人获利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某2个人获利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2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毛玉明。

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陈某、江某1、江某2、江某3、李某的证言,同案犯莫华军、毛云秋、毛玉明、毛玉增、林云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2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毛某某1、王某某2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毛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阮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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