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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08刑初3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7   阅读:

审理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408刑初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3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张某6、谢某7、成某某8、唐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1及其辩护人黄贵荣、被告人肖某2及其辩护人刘兴平、被告人胡某某3及其辩护人彭芙、被告人王某4及其辩护人王仕斌、被告人曾某某5及其辩护人徐昱春、被告人张某6及其辩护人刘芳核、蔡方华、被告人谢某7及其辩护人**华、文嘉丽、被告人成某某8及其辩护人谢昉、被告人唐某某9及其辩护人张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由于经常参与打牌赌博,在其他赌场参与赌博时,看到别的赌场利润很高,于是三人协商开设一家赌场挣钱。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三人商量好每个人出资8000元作为赌场开设的前期资金。被告人胡某某3联系吉富花苑D栋604室有租房意向的宾晓萍,并与宾晓萍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20000元,该租金由被告人姚某1付给宾晓萍,所租房屋作为赌场的开设地点。随后由胡某某3出资4410元购买赌场赌具,另按每月4000元的工资请唐某某9、成某某8来管理赌场,主要负责帮赌博的人员端茶倒水拿牌,还负责帮被告人肖某2收取赌桌上的水资。该赌场于2019年4月5日被查处,尚未对唐某某9、成某某8的工资进行结算。

被告人胡某某3、肖某2、姚某1三人有明确的分工,其中胡某某3、姚某1负责赌博时“凑脚”(赌客人数不够时参与进去凑人数)和招揽客人,肖某2则负责赌场的水资抽取和记账。赌场于2019年3月14日正式开始营业,该赌场的营业模式是靠抽取参赌人员所交纳的“水资”来获取收益,参赌人员以字牌和扑克的方式赌博,通常单注赌资达50元至100元,单注50元每场收取水资钱300元,单注100元每场收取水资600元,每场时长为3小时。赌场开业的第二天,被告人王某4在赌场参赌期间发现赌场生意不错,能获取很高的收益,便主动向姚某1提出要求入股,姚某1、肖某2、胡某某3三个股东经商讨后同意王某4入股,并要王某4分摊前期支出费用7200元作为入股费。2019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清查时,发现胡某某3、刘琼芳、“彭老师”三人当时正在参与赌博,公安民警便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赌场为此请被告人曾某某5出面协调关系,并给曾某某515000元现金和三条和天下香烟作为协调关系之用。

上述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4感觉开设赌场风险很大,主动提出退股,其他三名股东同意。被告人姚某1、胡某某3等人亦觉得开设赌场风险较大,便邀请被告人曾某某5一起入股该赌场。2019年3月24日,胡某某3、姚某1、肖某2、曾某某5、李强(在逃)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安鸡饭馆达成入股协议,其中李强占10%的股份,被告人胡某某3、姚某1、肖某2、曾某某5四人平分剩下的90%的股份。胡某某3、姚某1、肖某2三人的分工不变,李强则成为赌场名义上的老板,曾某某5负责协调关系。该赌场一直经营到2019年4月5日被查处。赌场共进行了两次分红,第一次参与分红人员为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每人分得了10000元;第二次参与分红的人员有姚某1、肖某2、胡某某3,每人分得了2450元。案发时肖某2账上还有20700元获利没有来得及分红。

2019年3月14日至4月5日期间,该赌场还存在放贷给赌博人员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况。放贷人员为赌博输钱的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每放贷5000元每天收取100元的高息,每放贷10000元每天收取200元的高息。在赌场内放贷的人员有被告人谢某7、张某6、成某某8、唐某某9。其中被告人谢某7在该赌场内放贷金额为150000元,非法获利4500元;被告人张某6在该赌场内放贷金额为60000元,非法获利1100元;被告人成某某8在该赌场放贷金额为75000元,非法获利1200元;被告人唐某某9在该赌场放贷金额为20000元,非法获利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1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450元,被告人肖某2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450元,被告人胡某某3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500元,被告人王某4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曾某某5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1700元,被告人谢某7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肖某2另向本院退缴其保管的赌场获利20700元。

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谢某7、张某6、成某某8、唐某某9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2019年4月5日,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清查时抓获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张某6、谢某7、成某某8。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姚某1、胡某某3、王某4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肖某2、曾某某5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某6、谢某7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9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张某6、谢某7、成某某8、唐某某9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6、谢某7、成某某8、唐某某9明知上述被告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中提供高息资金借贷帮助或从事赌场管理工作,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张某6、谢某7、成某某8、唐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6、谢某7、成某某8、唐某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4、曾某某5的辩护人王仕斌、徐昱春提出被告人王某4、曾某某5系从犯。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虽然系分别先后入股赌场,参与开设赌场的期间短于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但两人均系赌场的合伙经营者是不争的事实,且案涉赌场的实际经营时间较短,不宜在上述五被告人之间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谢某7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因本案被抓获后行政拘留的时间依法应当折抵刑期。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各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均系初犯,建议本院从轻处罚以及行政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姚某1、肖某2、胡某某3、王某4、曾某某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张某6、谢某7、成某某8、唐某某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曾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谢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成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唐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各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和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6违法所得1100元、被告人成某某8违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唐某某9违法所得4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王清艳

人民陪审员郭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廖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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