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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281刑初19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6   阅读:

审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281刑初1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1

审理经过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姚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姚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日起,被告人刘某1在醴陵市内利用电游赌博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聘请被告人姚某2及“猴子”(基本身份信息不详,在逃)担任主管,负责管理游戏室内的全面运营管理、维护游戏室内秩序。2020年6月16日,醴陵市公安局在该游戏室内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八座“黑红梅方”机一台、八座“捕鱼”机一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2,查获服务员汤某、机修工聂某、参赌人员邹某、金某、杨某、周某、巫某、骆某、何某、曾某、王某、钟某,当场扣押赌资11000元,赌博机两台、收付款手机一部。

经鉴定,“黑红梅方”、“捕鱼”机均为赌博机,两台赌博机共计16座。经调取扣押的收付款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流水,发现该手机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共计收取参赌人员赌资321880元;经提取被告人姚某2微信交易记录,2020年1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姚某2通过其微信二维码收取参赌人员赌资284950元,合计收取参赌人员赌资606830元,营业期间共计获利5.5万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姚某2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1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审查批捕、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1、姚某2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姚某2非法获利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姚某2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接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文书清单、收缴决定书、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书、抓获经过说明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记录、二维码收款手机绑定银行卡流水、银行6月份流水清单、现场照片、非税收入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汤某、聂某、钟某、杨某、周某、巫某、王某、曾某、何某、骆某、李某、金某、邹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1、姚某2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醴公机认定字【2020】第004号;6、收付款手机提取的数据光盘、游戏室内监控视频、讯问光盘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姚某2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电游室设置赌博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违法所得及赌资数额均达到规定标准的六倍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姚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2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某1、姚某2的违法所得及涉案赌资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姚某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姚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月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及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赌博设备,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的赌资1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1的违法所得55000元、被告人姚某2的违法所得10000元应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易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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