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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982刑初19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8   阅读:

审理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982刑初1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30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祖程、林文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1与同案人林锋弟、林圆(均另案处理),在福鼎市摆放麻将桌,提供麻将、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盈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在该场所内负责抽头钱、登记营业账目、为赌客提供水果、茶水等。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9日经营期间,该场所非法获利39948元,其中用于购买水果、茶水等支出15680元,结余24268元。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在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1,查获赌博人员梁某、林某,并从现场查扣赌资1411元、赌具竹签1副、骰子6粒、麻将1副、扑克牌1副、记账本1本,OPPOA9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于2014年3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6月14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1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梁某、林某、郑某、姚某、黄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福鼎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记账单,微信支付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39948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1具有劣迹表现,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1411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竹签1副、骰子6粒、麻将1副、扑克牌1副、记账本1本、OPPOA9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陈某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1违法所得369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缪怀亮

审判员游绍平

人民陪审员陈秋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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