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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81刑初24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8   阅读:

审理法院:武冈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581刑初2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2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与罗柱宏(在逃)合伙在武冈市门面开办麻将馆,三人均等占股、出资和分成。罗柱宏负责场地租赁、装修、购买麻将机、麻将馆经营等事项。吴某某1和林某某2负责招揽赌博人员,赌博人员较少时坐向参与赌博。2020年4月22日,麻将馆开始营业,主要从“红中飞”麻将赌博中抽水牟利,每张麻将桌每3个小时抽水200元。至5月12日晚被查处,该麻将馆共非法获利57249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1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2向侦查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缴纳了违法所得18000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吴某某1、林某某2案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较好,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监管条件较好,判决实行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吴某某1、林某某2适用社区矫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账单图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户籍资料,收款笔录,证人李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1、林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1、林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1、林某某2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志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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