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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324刑初4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8   阅读:

审理法院:晴隆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2324刑初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1

审理经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晴检刑检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左右,封某(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鸡场廖基**树家杉树林里面开设赌场,因为下雨不方便赌博,于是便有人提出去被告人江某某位于风力发电站下面的养牛场里面开设赌场,之后被告人江某某与其他几个股东在江某某位于安谷乡云厂坪(小地名)的养牛场里面开设赌场,邀约赌客采用“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都有20多人参与赌博,每天抽头打水的钱都由江某某和几个股东平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封某、赵某、卢某、王某1、徐某、郑某、周某1、张某、吴某、王某2、王某3、李某、周某2、黄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殿明

人民陪审员杨照敏

人民陪审员陈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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