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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刑初2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审理法院: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112刑初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3

审理经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1及其辩护人王小惠、被告人裘某某2及其辩护人王平、被告人伍某某3及其辩护人赵程红、被告人裘某某4及其辩护人陈高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1在新建区砖厂桃园住宅小区的楼房过道棚子内开设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新建区砖瓦厂桃园住宅小区的楼房过道棚子内,当场查获涉赌人员王源妹、朱某、陈某、余某1等人。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1在新建区矶山红石厂桃花岛八角凉亭内开设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被告人裘某某2、裘某某4在该赌场帮助被告人袁某某1管理赌场及抽头,维护赌场秩序,聚赌时发牌九,晚上聚赌时负责举灯照明;被告人伍某某3负责该赌场望风及登记送人到该赌场来参赌车辆的车牌照工作,赌场根据登记的情况向每位送人去赌场赌博的司机发放几百不等的报酬。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伍某某3和涉赌人员彭某、万某2等四十余人。该赌场长期聚集人员赌博,参赌人员较多,输赢较大,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坏影响。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3被抓获;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裘某某4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的供述,证人王源妹、朱某、余某1、陈某、崔某、熊某2、李某3、罗某1、刘度英、魏某、万某2、钟某、孙某2、孙某1、应淑琴、张叔金、刘晒风、张某3、辜某、张某2、伦永坚、兰某、罗某3、陶某、涂某、喻某、廖某、张某1、沈某、彭某、熊某3、施某、熊应祥、杨某2、熊某4、熊某1、胡小妹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赌场现场视频,归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袁某某1纠集并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在袁某某1的纠集下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指控被告人袁某某1、伍某某3具有累犯情节。经调整,提出判处被告人伍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1、伍某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裘某某2、裘某某4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裘某某2当庭表示不认罪认罚,被告人裘某某4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某某1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袁某某1具有坦白情。2.被告人袁某某1认罪态度好,表示认罪认罚。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袁某某1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裘某某2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裘某某2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裘某某2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某3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伍某某3具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裘某某4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裘某某4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裘某某4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裘某某4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裘某某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1在新建区砖厂桃园住宅小区的楼房过道棚子内开设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新建区砖瓦厂桃园住宅小区的楼房过道棚子内,当场查获涉赌人员王源妹、朱某、陈某、余某1等人。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1在新建区矶山红石厂桃花岛八角凉亭内开设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被告人裘某某2、裘某某4在该赌场帮助被告人袁某某1管理赌场及抽头,维护赌场秩序,聚赌时发牌九,晚上聚赌时负责举灯照明;被告人伍某某3负责该赌场望风及登记送人到该赌场来参赌车辆的车牌照工作,赌场根据登记的情况向每位送人去赌场赌博的司机发放几百不等的报酬。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伍某某3和涉赌人员彭某、万某2等四十余人。该赌场长期聚集人员赌博,参赌人员较多,输赢较大,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坏影响。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3被抓获;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裘某某4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朱某的证言及微信内容、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陈某、邓某1三人分别于2019年9月8、11日在桃园小区、9月10日在南昌进行赌博。2019年9月11日上午11点多,其接到“矮子”电话邀其过去赌博,其在赌场看到二三十个人赌博,赌的很大,是玩100元不开花的。2019年9月8日也是“矮子”打电话叫其去赌博的,且“矮子”通过微信发了赌场的位置给其,其就导航过去了,其从赌场离开回去时,“矮子”付了200元车费给其。其辨认出袁某某1就是2019年9月8日叫其去赌博,并用微信发位置给其且在其离开赌场时给其200元车费的“矮子”。

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到桃园小区赌博过三次,9月11日伙同朱某到桃园小区赌博玩牌九时被查获。并辨认出了朱某、邓某1二人就是同其一同去赌博的人。

3.证人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1日是一个外号叫痨病的人叫其和梅某一起在桃园小区一个棚子里赌博玩牌九,当天现场有二十来个人用牌九参与赌博,桌上大概有十来万。在赌博现场收钱的男子叫“矮子”,女的叫“熊猫”。其辨认出袁某某1就是在新建区砖瓦厂桃园住宅开赌楼的楼主,也是叫“矮子”的男子。

4.证人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1日其同饶某、“老虎”等人一同去赌楼赌博,快进赌场时,“老虎”指着站在旁边的一个男子说这就是赌楼楼主。其在赌楼看到一个女子封了一个一万多元的庄,那个楼主就站在桌子旁边抽利收了五千多元。其辨认出袁某某1就是在新建区砖瓦厂桃园住宅开赌楼的楼主。

5.邹菊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1日其到智勇开的赌博场子赌博。智勇曾纠集其在砖厂桃园、流湖温泉民房开的楼上赌博,还有车接送。其辨认出袁某某1就是叫其去赌博并用车子接其去赌博的人。

6.证人邓某1、万某1、王某1、余某1、杨某1、何某、邓某2的证言与辨认笔录均证实其于2019年9月11日在砖瓦厂桃园小区一个棚子里袁某某1开的赌场赌博的事实。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袁某某1的前妻,袁某某1跟其说过开赌场的事。袁某某1的父母叫袁某某1不要开赌场,但袁某某1说没办法,欠了高利贷,要想办法还钱。其听说过袁某某1在砖瓦厂附近、在乐化镇、在南矶山都开过赌场,裘某某2与裘某某4天天跟袁某某1在一起,可能也参与了。袁某某1跟其说过,裘某某2、裘某某4在赌场帮忙一起做,具体情况其不知道,不知道她们有没有股份。吴某与伍某某3与天天跟裘某某2、裘某某4在一起,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股份。在2019年12月25日前一周,其看到裘某某2开了蓝色suv去乐化赌场,裘某某4也和他们在一起。

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袁某某1是其表兄弟,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袁某某1开了辆租来的车子,与其、裘某某2三人从桃园小区出发去南矶山,于当晚12点到了其姑爷家下了车。裘智勇与裘某某2开车走了。半小时后,袁某某1到其姑爷家拿照明灯,其就问拿灯干嘛,袁某某1告诉其说在南矶山其公公婆婆家亭子后面开赌楼。其于凌晨1点30分到了赌博现场。其看到有50-60人在亭子里赌博。围了二三层了,其没挤进去就回姑爷家睡觉去了。其听说凌晨警察抓赌了。当晚上开赌场的是袁某某1与裘某某2。当时其看到裘某某2大声跟赌博的说“大家不要吵,小点声音”,裘某某2在现场维持秩序。其还在赌博现场听到推庄的人问裘某某2抽多少钱,裘某某2说百分之五。之前其与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其听到裘某某2说“这个赌楼,我铺了这么多钱,怎么办”,袁某某1跟裘某某2说赚了钱再说。2019年9月11日下午警察在其家桃园小区抓赌时的赌场也是袁某某1与裘某某2开的。因为当天中午,其与裘某某2与袁某某1吃饭时候,听裘某某2跟袁某某1说想办法弄钱开赌博楼的事情。该赌楼有无其他楼主其不知情,伍某某3基本天天与袁某某1在一起,裘某某4是裘某某2的闺蜜,几乎也天天在一起。其不认识高某。

9.证人熊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23日凌晨其在新建区角亭子里赌博,其到赌场的时候找到一个光头男子登记车牌,登记了车牌该赌场楼主就会支付200元、300元的辛苦费给司机喻向辉,其到赌场的时候赌场围了五六十个人在推牌九赌博,开始100元起步压,后来玩到400元不开花,上不封顶,赌博的人太多外围的人就在桌子上领了夹子,夹子上有号码,赌博的人只要用夹子把要押的钱放在桌上,并记住夹子的号码,输赢都是按夹子上的号码来进行赔付。推庄的人一个小时要抽3000元给楼主。赌场有三个楼主,一男二女分别叫智勇、紫玲、芳芳。智勇就是南矶乡本地人,紫玲不晓得和他是兄妹还是男女朋友关系,赌场的第一管理人是智勇,他们三人轮流换着在赌场洗牌,紫玲、芳芳都会在赌场负责抽头的钱,其上次去的时候由于光线太暗,芳芳还会站在高出给赌桌打手电照光。其辨认出裘某某4就是其供述的在赌场里面负责收抽头的钱并为赌博人员洗牌的芳芳。裘某某2就是其供述的在赌场里面负责收抽头的钱并为赌博人员洗牌的紫玲。袁某某1就是其供述的在赌场里面负责收抽头的钱并为赌博人员洗牌的智勇。

10.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3日凌晨1点多,其和四五个妇女坐向塘专门送人去往赌博地方的司机车子去南矶乡赌博,司机送人去楼主会给200元辛苦费。其听到赌场的人说是一个叫“智勇”的男的开的楼。在赌楼上有人抽头,抽头的是个女的,大概三四十岁,叫裘某某2。

11.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南矶山赌场的楼主是袁某某1,2020年10月23日,其去袁某某1的赌场赌博,当天裘某某2在现场维护秩序,叫赌博的人不要挤来挤去。10月23日是一个姓崔的光头在记录车牌,将车牌记录在本子上,发票。袁某某1在赌场负责安排地方,发位置给那些赌博的人和司机,以及赌场上其他事都要管。10月16日是裘某某2在给送人的司机发牌子,结束的时候凭票裘某某2就给钱,其看到是裘某某2是给司机200元。其辨认出裘某某2就是2020年10月23日当天在南矶山赌场负责维持秩序,收抽头钱及10月16日左右和智勇在乐华某偏僻小山坡开设赌场的裘某某2。

12.证人应淑琴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0月23日凌晨,其在新建区矶山参与赌博,该赌楼是裘某某2和袁某某1两人开的,其在赌楼看到裘某某2抽头,赌博结束后,还看到裘某某2发车费,车上坐了两个以上赌博的人,就发300元车费,如果车上坐了一个赌博的人,就发200元车费。10月22日、23日,该赌楼连续开了两天,这两天其都看到裘某某2在赌博现场抽头和发车费。其辨认出裘某某2就是在新建区矶山赌博场上抽头和为赌博场上发车费的女子。

13.张叔金的证言,证实南矶山八角亭子里开楼的是智勇,智勇负责管理赌场,手底下有人负责抽头子望风,一个光头负责望风、记车牌、发油钱。

14.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3日凌晨,其和其朋友胡伟开车到南矶山乡赌博,其听说这个赌场是袁某某1开设的。其辨认出伍某某3就是当天记录赌场车牌的男子。

1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3日其开车送李三毛在新建区矶山参与赌博,该赌场是裘某某2和袁某某1开设的,大概开设了一个月,这个月其陆陆续续送人去该赌场赌博。这个赌场其开车送人去一趟南昌周边是200元人民币,去南矶山一趟300元。伍某某3在该赌场记车牌。其每次送人到赌场,伍某某3就会登记其车牌,赌博结束后赌博的人就会把钱给其,还有一个叫裘某某4的女的在管理赌场洗牌九,裘某某4在赌博人员每推完一副牌之后都会洗牌。该赌场每次赌博大概有七八十个人参与,每次赌博输赢大概十多万块钱。裘某某2和袁某某1开设赌场每次大概能收到三四万块钱。其辨认出袁某某1就是在南矶山开设赌场并且管理赌场的人。裘某某2就是在南矶山赌场负责维持秩序,收抽头钱,并且负责给送参赌人员司机发牌子发工资的人。裘某某4就是南矶山赌场的管理人员。

16.证人魏某、涂某、陶某、施某、熊某3、兰某、熊某4、辜某、单水金等司机的证言,均证实10月23日南矶山赌场有人开楼赌博。

17.证人熊某5、龙某、刘某1、张某1、余某2、龚某、熊某6、李某1、丁某、李某2、刘某2、孙某1、罗某2、彭某、张某2、伦水坚、熊应祥、张某3、罗某3、孙某2、罗某4、李某3、王某2、杨某2、刘某3、廖某、沈某、喻某、万某2、高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2019年10月22、23日在南矶山有人开设赌场。

18.被告人袁某某1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后因赚不到钱,就组织人员在砖瓦厂桃园小区一个棚子里赌博,不是每天都玩,隔个二三天玩一下。其中2019年9月11日中午的时候,其正组织二十来个人在砖瓦厂桃园小区棚子里赌博时民警来抓赌,其当时跑掉了,公安把一些赌博的人给抓走了。之后其不太敢开赌场,一直到国庆节后,其再次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分别到过乐化镇、樵舍镇、东华理工大学边上、南矶乡这几个地方。因为公安抓得紧,赌博的人都往其这里跑,这些人都赌得大,每次都有七八十人。每个地方就玩个二三天,一般从晚上十一点开始玩,每次就玩不到两个小时,在天亮时候一定要结束。2019年10月22日凌晨其也组织了人在南矶乡赌博,10月23日凌晨,其再次组织人员到南矶乡去赌博,在矶山的亭子里面,当天有七八十号赌博人在现场,大概赌到凌晨三点左右,警察来抓赌,其当时也跑掉了。其开的赌场玩的都是牌九,开始的时候玩的小,都是100块钱不开花,后面来的大脚比较多,就慢慢地玩200元不开花,400元不开花,1000元不开花。2019年10月23日凌晨抓的那晚刚开始玩是200元不开花,玩了一下子后慢慢地就到了400元不开花,接着就1000元不开花。输赢几万子块钱。赌场是其一个人开的,裘某某2、裘某某4、伍某某3均没有股份。因其一个人开赌场有好多事情要做管不来,裘某某2在赌场上帮其分担了好多事,起了好大的作用。裘某某2在赌场上维护赌博的秩序,让参赌人有秩序的赌博不会发生混乱,赌博时也不会赔错钱,赢钱也不会错。晚上聚赌都在露天进行,裘某某2手拿照明灯,给赌博的人照明,赌博的人就不会受到影响。其在赌场在有好多想不到的事情要处理,裘某某2在赌场上抽头子,给其腾出时间做赌场上的其他事情。裘某某4也在赌场上维护赌博秩序,晚上也手拿照明烟为聚赌人提供照明,裘某某4还租了一辆车方便自己使用,也方便其开赌场使用,其每次会向裘某某4借车去踩点,确定赌场开在哪个地方,裘某某4会开车接其与伍某某3、裘某某2到赌场上去做事。裘某某2和裘某某4有时候帮其抽下头子,一般每次其给裘某某2和裘某某4分别二三百元,赚得多就会多给几百块钱。伍某某3负责在场子外面帮其望风,记接送赌博人员的车牌,接送赌博人员,其每次给伍某某3两三百子块钱。高某和吴某帮其接送赌博人员也是每天两三百子块钱。另外还有一些不固定的人会帮其接送客人,这些人送一次赌博的人来其都要给200块钱。

19.被告人裘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裘某某2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没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其于10月23日凌晨在南矶山的赌场上赌博,其不是赌场的老板。

被告人裘某某2在庭审中供述其在袁某某1开的赌场维持了赌场秩序,也在赌场发了牌九,但其在庭审表示不认罪认罚。

20.被告人伍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10月21日下午13时至14时30分这个赌楼在乐化机场附近杨家洼(音)聚赌,这是其第一次帮这个赌楼记进入赌场的车牌号码及车内人数,这次赌场上聚集有上百人;2019年10月22日及10月23日凌晨1点至两点半都是在南矶山聚赌,这两次其也都是做这个事,每次赌场聚集的人数也都在上百人。其就是做了这三次。

21.被告人裘某某4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10月10多号其通过朋友裘某某2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认识袁某某1的,袁某某1砖瓦厂桃园小区和南矶山都开设了赌场,其在赌楼上也看到袁某某1在赌楼上抽利收钱,维持赌场秩序,2019年10月21日下午其同朋友裘某某2到袁某某1在乐化昌北机场附近开的赌场去玩过。其没有开设赌场。

被告人袁芳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称属实,供述其在赌楼洗过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源妹、朱某、余某1、陈某等人2019年9月11日在桃园小区棚子里开设赌场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崔某、熊某2、李某3、罗某1、刘度英、魏某、万某2、钟某、孙某2、孙某1、应淑琴、张叔金、刘晒风、张某3、辜某、张某2、伦永坚、兰某、罗某3、陶某、涂某、喻某、廖某、张某1、沈某、彭某、熊某3、施某、熊应祥、杨某2、熊某4、熊某1、胡小妹等人因在2019年10月23日南矶山的楼上赌博被行政处罚。

23.赌场照片,证实2019年9月11日在桃园小区棚子里开设赌场、2019年10月23日南矶山的赌场现场情况。

24.抓获经过,证实伍某某3于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袁某某1、裘某某2、裘某某4三人于2019年10月24日晚被抓获归案。

25.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2年3月15日被告人伍某某3因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裘某某4于2017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一日,被告人袁某某12019年5月15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26.伍某某3登记的车牌号和人数的本子,证实伍某某3登记的车牌号有56辆,10月21、22日、23日在南矶山参赌人数累计达190人以上。

2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被告人伍某某3登记车牌的本子被公安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裘智勇、裘某某4、伍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某2当庭表示不认罪认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裘某某2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被告人袁某某1、伍某某3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1系赌场股东、被告人裘某某2、裘某某4负责管理赌场及抽头、发牌、维护赌场秩序,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某某2、裘某某4系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伍某某3在赌场中负责登记车牌及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某2积极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裘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裘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法律和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袁某某1、裘某某2、伍某某3、裘某某4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三、被告人伍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四、被告人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梦婉

人民陪审员刘玉敏

人民陪审员熊珍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饶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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