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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323刑初14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9   阅读:

审理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2323刑初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7

审理经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购置两台麻将机摆放在其住宅二楼客厅内,组织石某军、张某1、罗某、李某、何某等人,到家中以打四川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白天、晚上分两次向参赌人员每人每次收取10元的水钱,2020年4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楼下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历时两个多月,从中渔利一万余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扣押决定书、物证扣押清单、现场查获照片、证人罗某、张某1、石某、王某、张某2、岑某、何某、李某等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集多人次在家中赌博并从中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人民币三千元,其余人民币七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麻将机二台,予以没收;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静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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