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社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27刑初2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4
审理经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柯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每天晚上在其家中,利用“宝盒”押宝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每天从中抽头渔利1200元左右,共抽头渔利9600元。
2020年4月23日,鲁某某自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非法所得96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纸箱子、宝盒等物证,人口基本信息等人书证,证人赵随群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鲁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鲁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闫宗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