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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刑初85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0   阅读:

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2刑初8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7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一部刑诉(20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炯烨、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同年8月,谭某某、姚某、向某某等人(已起诉)等人合股,先后在宁波市北仑区××新区××,采用“三公”、“二八杠”等形式开设赌场,招徕刘某、季某、严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万元左右。在该赌场中,被告人谭某某负责望风。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谭某某、姚某、向某某、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尚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刘某、季某、严某、廖某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谭某某等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谭某某等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金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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