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赣0425刑初13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1   阅读:

审理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425刑初1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7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1、戴某某2、李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1、戴某某2、李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10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戴某某1在永修县亲水山庄驾校附近一民房内开设赌场,每日组织二十余人用三十二张麻将牌赌“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戴某某2、李某某3作“保地"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洗牌、发牌等工作。赌场中,戴某某1按每次庄家蒙庄时庄钱的5%进行抽水,赌场经营二、三天,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李某某3从赌场中获利300元左右。

2018年9、10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戴某某1在永修县双喜花园戴小平家中,每日组织十余人用三十二张麻将赌“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戴某某2在赌场作“保地”,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洗牌、发牌等工作。赌场中,戴某某1按每次庄家蒙庄时庄钱的5%进行抽水,该赌场经营二、三天,共抽头渔利2000元左右。

2018年9、10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戴某某1在永修县露天处开设赌场,每日组织二十余人采用三十二张扑克牌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戴某某2、李某某3在赌场作“保地”,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洗牌、发牌等工作。赌场中,戴某某1按每次庄家赢钱蒙庄时庄钱的5%进行抽水,该赌场经营二、三天,共抽头渔利2000元左右。李某某3从中获利200元左右;戴某某2从中获利150元左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本院(2015)永刑一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退缴违法所得凭证等书证、证人彭某、熊某、李某、韦某、孟某、戴某、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1、戴某某2、李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1伙同戴某某2、李某某3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某1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2、李某某3系从犯。被告人戴某某1有开设赌场犯罪前科,被告人戴某某1、李某某3、戴某某2到案后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缴各自违法所得。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某2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3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1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戴某某2退缴违法所得150元;被告人李某某3退缴违法所得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1伙同戴某某2、李某某3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2、李某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1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1、李某某3、戴某某2到案后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戴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某1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世锟

人民陪审员刘清其

人民陪审员熊凤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紫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