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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刑初26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1   阅读: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104刑初2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2

审理经过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5日立案,被告人许某某1认罪认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中旬至5月15日案发时止,被告人许某某1利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居住处,以扑克牌玩“拔点”的方式供人赌博,每日营业时间从13时至24时左右,至案发时共抽水获利人民币五、六千元。2019年5月15日,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许某某1和赌徒李某、刘某1等10人,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31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1供认至案发时共抽水获利人民币6000元,其中抽水获利人民币13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1、叶某、温某、高某、吴某、陈某、刘某2、余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同案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1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医学意见书、罪犯病情诊断书和被告人许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1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1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缴获的赌资人民币一万三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某1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四千七百元,上缴国库;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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