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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刑初21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审理法院:西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3401刑初2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3

审理经过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1、文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1、文某2及其辩护人杨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0日,同案犯李某2(已判决)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微信群,将被告人段某1以及同案犯王韧等五人拉进微信群内,共同商量在“牛大亨”APP软件上开设赌场一事,并邀约同案犯李杰(已判决)负责开设赌场的财务管理。经商量确定后,李某2在手机上下载“牛大亨”APP,在该APP中创建名称为“一路向北”的茶楼作为赌博场所,每名股东再在手机上下载“闲聊”聊天工具建立闲聊群拉人入群,组织闲聊群内的人员以及股东本人在“牛大亨”APP软件中“一路向北”的茶楼内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股东对每个房间完成每局赌博的赢家的金额按5%抽取盈利,六名股东平均分配利润,李杰按每天600元钱的工资获取报酬。2019年3月初,财务李杰一人无法胜任工作,经股东同意,聘请李某2妻子杨某(已判决)帮助李杰进行财务管理,二人的工资每人每天涨至800元,杨某担任财务管理十多天后退出,由被告人文某2代替杨某同李杰负责财务管理。同年4月7日,为了确保安全,不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2等股东将财务李杰、文某2的工作地点从西昌市转移至缅甸国,二人工资每人每天从800元钱涨至1000元。自2019年2月10日以来,被告人段某1伙同李某2等七人组织多人在“牛大亨”APP软件中“一路向北”的茶楼内进行赌博,涉及赌资流水巨大,其中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涉及的赌资达4000余万元。同案犯李某2为“牛大亨”APP“一路向北”茶楼的老板,负责赌博场所的全权管理,管理权限最高,负责各合伙人(代理)利润分配的设置,负责购买茶楼房卡,发展下级代理(合伙人),购买房卡70%的返点费归李某2一人享有。被告人段某1与同案犯吴某、**林、李沁宣妮、王希、李艳(以上五人已判决)、王韧(在逃)等六人为赌场股东,负责往赌场内拉人赌博,并参与赌博,按照相应股份获取利润,每名股东获取利润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1获取非法利润270151.79元。被告人文某2与李杰、杨某作为赌场财务管理人员,按天获取工资报酬。其中被告人文某2获得非法利润362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1、文某2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段某1、文某2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文某2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文某2愿意缴纳罚金,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0日,同案犯李某2(已判决)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微信群,将被告人段某1以及同案犯王韧(在逃)、吴某(已判决)、**林(已判决)、李沁宣妮(已判决)等五人拉进微信群内,共同商量在“牛大亨”APP软件上开设赌场一事,并邀约同案犯李杰(已判决)负责开设赌场的财务管理。经商量确定后,李某2在手机上下载“牛大亨”APP,在该APP中创建名称为“一路向北”的茶楼(茶楼编号1034009)作为赌博场所,对茶楼的赌博房间、参赌人数、局数、最低下注、封顶金额等赌博规则进行设置,将段某1等五名股东及财务李杰设置为管理人员,分配权限。每名股东再在手机上下载“闲聊”聊天工具建立闲聊群拉人入群,组织闲聊群内的人员以及股东本人在“牛大亨”APP软件中“一路向北”的茶楼内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股东对每个房间完成每局赌博的赢家的金额按5%抽取盈利,六名股东平均分配利润,李杰按每天600元钱的工资获取报酬。2019年3月初,由于李某2等人经营的赌博场所生意不好,便邀约同案犯王希(已判决)、李艳(已判决)作为股东加入,共同经营该场所,王希、李艳的加入使得场所生意越来越好,财务李杰一人无法胜任工作,经股东同意,聘请李某2妻子杨某(已判决)帮助李杰进行财务管理,二人的工资每人每天涨至800元,杨某担任财务管理十多天后退出,由被告人文某2代替杨某同李杰负责财务管理。同年4月7日,为了确保安全,不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2等股东将财务李杰、文某2的工作地点从西昌市转移至缅甸国,二人工资每人每天从800元钱涨至1000元。同年3月20日左右,李某2、李杰等人用于赌资流转的微信、支付宝出现异常,不能满足赌资的正常流转,在李某2的要求下,李某2父亲李某1(已判决)将自己猪肉摊的商户二维码提供给李某2等人用于赌资收款,每天收到的款到同案犯李某1的账户后,李某1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又将该款转给李某2、李杰、王韧等股东。5月31日,李某1的账户出现异常,收款金额受到限制,李某2又以每天300元钱的报酬租用同案犯徐某(已判决)的猪肉摊商户二维码继续赌资收款,徐某把每天收到的赌资按李杰的要求一一转给他人。2019年5月中旬,为了赌场的生意更好,拉更多的人进入赌场赌博,李某2邀约同案犯王某(已判决)、卿某(已判决)作为股东的合伙人(下线代理)加入,股东将王某、卿某各自拉进赌场参与赌博人员赢家抽取5%的利润后,在根据5%的利润从中抽取90%给王某、卿某。自2019年2月10日以来,被告人段某1伙同李某2等七人组织多人在“牛大亨”APP软件中“一路向北”的茶楼内进行赌博,涉及赌资流水巨大,其中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涉及的赌资达4000余万元。

同案犯李某2为“牛大亨”APP“一路向北”茶楼的老板,负责赌博场所的全权管理,管理权限最高,负责各合伙人(代理)利润分配的设置,负责购买茶楼房卡,发展下级代理(合伙人),购买房卡70%的返点费归李某2一人享有。

被告人段某1与同案犯吴某、**林、李沁宣妮、王希、李艳(以上五人已判决)、王韧(在逃)等六人为赌场股东,负责往赌场内拉人赌博,并参与赌博,按照相应股份获取利润,每名股东获取利润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1获取非法利润270151.79元。

被告人文某2与李杰、杨某作为赌场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参赌人员介绍赌博规则、上下积分、赌场收支入账、股东利润分配等工作,按天获取工资报酬。其中被告人文某2获得非法利润(报酬)36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9年6月3日16时44分,西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2(联系电话13×××88)等人在西昌等地组织开设网络赌博,通过手机APP“牛大亨”等游戏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每局游戏抽取利润,每月资金流水达上千、万不等。李某2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

被告人段某11991年7月19日出生;被告人文某21990年3月10日出生;二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

2019年10月9日00时2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分局巡警(防暴)大队民警向洪川等二人在成自泸高速公安检查站出城方向设卡,在对一辆车牌为川A×××××的白色奔驰轿车进行盘查时,经警务移动终端核查车载人员段某1为在逃人员,随后民警将其控制后移交三圣派出所。

2019年10月15日西双版纳州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刘帆等2人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川F×××××的白色大众小车进行检查时,查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在逃人员文某2,民警随即将文某2抓获。

(4)李某2、吴某、王希手机照片—证实该三人手机相册中有关赌博的截图照片、支付宝账号照片、“牛大亨”账号照片、闲聊照片。

(5)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入库清单--证实扣押段某1移动电话两部(苹果6S、苹果8手机各一部)及手机照片;证实段某1手机内存有“八贤王”(李某2)、“憧憬.守护”(吴某)的微信;证实该两部手机于2019年12月30日已入库进入西昌市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

(6)段某1浦发银行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交易明细1.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段某1的浦发银行卡(6217931875066948)的交易记录6页;2.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21日段某1的工商银行卡(5110111991××××××××)历史交易明细清单5页。证实段某1获取非法利润27万余元的相关书证。

(7)徐某个人活期明细

徐某(卡号:62×××99)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6月11日的交易记录。

(8)李某1个人活期明细

李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表(2019年3月至6月)。

(9)赌博资金,李某2、李某1、徐某流转赌博资金

李某2(建设银行流转资金)、李某2(浦发银行流转资金)、李某1(流转资金)、徐某(流转资金)=赌博资金

2,114,339.27元+3,514,906.56元+32,761,529.44元+3,634,670元=40,122,445.27元。

(10)李杰浦发银行卡号62×××97的转账记录

证实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李杰此卡账户(交易对手批量查询导出)余额(注:实际该记录显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3月20日余额显示10,854.910000元)。

(11)李某2浦发银行卡号为62×××02的转账记录

证实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8日李某2此卡账户51208.150000元。

(12)李杰浦发银行卡2019年2月10日至同年3月20日赌资收入情况登记表

共计192笔:4,530,918.39元。

(13)李某2浦发银行卡2019年3月7日至3月19日赌资收入情况登记表

共计22笔:838,493.15元。

(14)徐某建行卡2019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1日收取赌资登记表

共计:4,737,359元。

(15)李某1支付宝流经的赌博资金

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6日共计:32,761,529.44元。

(16)文某2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查询文某2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6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17003820000083362)交易明细表。证实文某22019年3月至5月非法获利24,200元的建行交易明细表。

(17)调取的支付宝账号及段某1支付宝转账记录

证实段某1支付宝2019年1月至6月转账记录(部分)。

(18)情况说明

证实本案中李某2等人使用的“牛大亨”APP软件,经相关职能部门解释,该软件属官方正规游戏网站,被李某2等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平台进行赌博。本案中涉及到的同案犯李某2、吴某、**林、李沁宣妮、王希、李艳、李杰、卿某、王某、李某1、徐某、杨某共12人已另案处理,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王韧已上网追逃,目前在逃。(西昌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

(19)情况说明

证实案卷中2020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杰的第七次讯问及2020年3月15日文某2第六次讯问笔录,系办案人员在西昌市看守所因新冠肺炎疫情管制期间进行,采取远程提讯的方式完成,故讯问地点显示为特巡警大队办公室,且未能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西昌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

二、证人证言

(1)李某2的证言

我以前在手机上“熊猫麻将”内打麻将,认识了“守护”、“习惯”等六人,后来成为了朋友,今年2019年过完新年,大概是在2月初,记不到是哪个建了一个微信群,把我们六个人拉到群内,我们六个就在群内商量,准备合伙在手机上开一个打“牛牛”的赌博场子,然后相互推荐、商量,都觉得一个叫“牛大亨”的软件比较好,最后我们就决定在这个软件上开设赌博场子。我就在手机上下载了“牛大亨”APP,在平台上创建茶楼,并对茶楼的赌博规则进行设置,每10个人为坐一桌,20把为一局,底分、推注选项、最大抢庄、翻倍规则、特殊牌型等进行设置,把茶楼设置好后,再找到充房卡的客服,我加他微信后向他购买房卡,然后赌博的人就可以进入茶楼内进行赌博了,我创建的茶楼名称是“一路向北”,茶楼编号为1034009。把茶楼建好后,又下载了聊天软件“闲聊”APP,在闲聊平台内建一个群,我们六个人都加入群后,各自拉自己微信里的微友进入闲聊群内,然后这些人想要在牛大亨内赌博就要先购买积分,要想在里面赌博就必须要有1000分积分,1分积分为1元钱,积分是虚拟数字,只要我们创建了茶楼这个积分是用不完的,只要有人买,我们就卖给他们,赌博的人参与赌博后输赢钱随时都可以用这些积分在我们这儿兑换钱。每一桌打完一局后,我们就能看见他们的战绩,我们根据战绩就把每个赢家赢取的金额按照甄进行抽取盈利,所抽取的盈利除去购买房卡的钱、财务工资以及返点给代理的钱,剩下的利润我们六个人平均分。我们一起开设赌博场子的六个人有“守护”、“习惯”、“奥特曼”(红孩儿)、怪怪囚、“小红帽”我们六个,他们这五个都是以前的微信名,现在改没有改我没有注意,有些是改了的。“守护”的真实名字叫吴某,是湖南人,“习惯”叫王韧,应该是眉山人,“奥特曼”是段某1,是内江人,其他两个的真实名字我现在都不知道。我们六个只负责往群内拉赌博的人员,也要发展代理,还请的有两名财务,财务专门负责上下积分,收付款,以及每天算账后给我们股东分利润。两名财务一位是我找来的,名字叫李杰,他是我的堂兄弟;还有一位是王韧的女朋友,名字叫文某2。李杰是我们一开始开场子的时候,我就从成都市把他叫到西昌市来,他爸妈都在西昌市做生意,回来后他就住在他家,在给我们做财务,开始的时候生意不怎么好,每天可能只有一桌开13个小时左右,所以就只有李杰在做财务,开了一个月左右后,王希和“燕子”就要求加入我们股东,我们觉得他们两个有能力,能够拉更多的人进来赌博,所以我们就同意他们两个加入,算作是我们的股东,他们两个加进来每人占10%的股份,剩下的80%由我们六个人平分。王希和“燕子”加进来后,生意逐渐好起来了,李杰忙不过来,我就喊李杰教教我老婆杨某,他把我老婆教会后,我老婆做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的财务,但她总是出错,倒赔钱,还要骂玩家,我们两个为了赔钱这件事就总是吵架,我就没有让她做了,我给其他股东说喊他们自己找人来做财务,王韧就推荐文某2来做财务,她和王韧到西昌市来租了10天左右的房子主要做财务。吴某也来西昌市耍,后来我准备到成都买车,我就和吴某先到了成都,我们在一起就听说其他人开的网络茶楼被抓了,我们就在股东群内商量把财务安排出境,我们八个股东中的五个就和两个财务一起从成都飞西双版纳,偷渡到了缅甸的小勐拉,我们股东在那边耍了几天过后,就陆续回来了,两名财务就留在那边了。李杰和文某2不参与股份分红,他们只是我们请来做财务的,是给他们开工资。最开始李杰一个人的时候每天开他600元钱的工资,我老婆开始两三天是每天600元,后来给她涨到了800元钱每天,文某2来了后就每人涨到800元钱每天,到境外后至今又涨到1000元每天每人。有人需要进我们的茶楼进行赌博找我们上下积分,我们股东就把建好的茶楼编号提供给他,他根据编号加入牛大亨茶楼,通过我们八个股东中的任何一个验证后,就可以观的看里面的赌博情况,然后他们想购买积分,我们就把李杰的微信或闲聊号推荐给他,李杰就把事先办好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二维码或商户二维码发给他,他扫描二维码就把钱转到我们的银行卡上了,我们就给他上同等金额的积分。如果谁想下积分也是由李杰用支付宝直接把钱付给谁,再把他的支付了的金额对应积分除掉。我有专门负责赌资走账的账户银行卡,最开始的时候我的浦发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都使用过,都是绑定在微信号和支付宝号上,由李杰在使用。李杰的卡也是他在用,他有一张浦发银行卡,其他的我不知道后来我们两个的卡发现异常后,其他股东也提供了银行卡负责走账,他们提供了哪些我不清楚。我们的支付宝和微信每天都有限额,只能收二三十笔账,不能满足进账需要,到了2019年3月10日左右我就找到我爸李某1,用他猪肉摊的营业执照在建行办了一个商户收款二维码,我就把这个二维码提供给李杰,凡是要购买积分的就把钱都转到这个商户账号内,每天收到钱后第二天早上就全部到我爸的建设银行卡上,当天我就叫我爸通过手机银行转到我的浦发银行卡(尾号2302)上,我的这张银行卡绑定在支付宝上,支付宝李杰在用,李杰又把这些钱支付给需要下积分的人。我爸这张银行卡从2019年3月10日左右开始走账,每天大概有四五十万的收入和支出。到了6月初,我爸的商户号由于被银行风控了就不能用了。到了5月底我就找到我老表徐某,给他说我们的商户码用不起了,借用他的商户二维码用,每天给他200元到300元钱的报酬,他就同意了。我们就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走账,用徐某的建设银行卡每天至今也是有四五十万的支出和收入。我爸李某1和徐某他们两个都问过我这些钱的来源,用他们的卡走账的时候,第一笔账进入他们的卡,他们就觉得资金流水很大,就问我到底在干啥子,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流水,我就给他们说我在网络上开了一个“打牛牛”的场子,徐某就问我会不会出事哦,我就说没得事,每天给你200到300元钱的租金,他就答应了。我使用徐某卡的租金还没有支付,说的是到时候一起支付给了。到时候就是等到他的商户银行卡像我爸的卡一样被风控用不起了的时候再结给他。我们股东抽取的利润分配是每天早上9、10点钟由李杰算好后按我们所占的股份把积分分给我们,我们如果要兑钱就各自找李杰兑。最开始的时候是我们六个人平均分股份,王希和燕子加来后,他们两个20%,剩下的80%我们六个人平均分,后面小幅度的调过两三次,具体怎么调的我记不住了,但我至今占的股份为12%。算这个有点复杂,文某2算不来,而且文某2上晚班,李杰上白班,是李杰而不是文某2来算。我们一共抽取了多少利润我不知道,因为分给我们的积分有时我们也要用这个积分在里面参与赌博,所以有时也要输一些,我一共赚取的利润用来买了一辆宝马车。从开设场子以来,我就赚了这辆宝马车的钱。这辆宝马车是一辆黑色的宝马730Li轿车,车牌照为川K×××××,就是你们开回来这辆。这辆车是我在成都于2019年4月份花了64万元钱购买的,首付加手续费一共花了41万多点。今天抓获我时从我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的两部手机就是我平时开设赌场时候使用的,黑色苹果8手机的卡号是13×××88,这部手机我也下载有闲聊APP和“牛大亨”软件,牛大亨内我们建的茶楼内有成员662人,10人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为我们8个股东和2个财务,有几十个我们股东的下级代理,我们的下级代理还有他们自己的代理,他们自己的代理我们不负责,由他们自己在抽取的利润中给他们自己的代理返点,如何返点就不清楚了。闲聊APP内我们建了一个群,专门拉人进来赌博的,这个群的名称是“禁聊有事找上分员”,内有群员400余人。金色苹果6手机的卡号是13×××87,我也在这部手机上下载有闲聊群和“牛大亨”软件,我的这部手机有一个闲聊群,群名叫“内蒙古土弊”,这里面就是我们八个股东加2个财务,我们有事就在这里面商量,每天算出的利润分配情况也要截图发在这个群内,群的聊天记录我也删过。我们股东的下级代理的利润分配是,我们不管是哪个股东发展的下级代理拉进来赌博的玩家,针对他们赌博所抽取的利润我们抽取5%到30%不等,有些也要全部返给他们,为了多拉点人想要场子热闹一点。剩下的全部返给我们的下级代理。

(2)吴某的证言

我以前在手机上打麻将认识了李某2和王韧,2019年2月初的样子,李某2就在微信上建了一个群,把我和王韧拉在群内,我们三个就商量找点事做,王韧说现在流行上分“斗牛牛”,我们先测试了一下这个“牛大亨”软件,都觉得可以,就决定在这个软件上开这个赌博场子。李某2就说只有我们三个可能开不起来,他说他再介绍两个人进来一起开,再找一个财务人员。他把微信名“小红帽”和“奥特曼”以及财务人员李杰拉进了这个群,我们大家商量了过后,就由李某2在“牛大亨”软件上创建茶楼联系房卡客服购买房卡,李某2把茶楼创建好,并对茶楼的赌博规则进行设置好后,就把茶楼名称茶楼编号提供给我们,茶楼名称开始是“百乐汇”,后面改成是“一路向北”,茶楼编号为1034009。把茶楼建好后,我们就下载了聊天软件“闲聊”APP,李某2在闲聊平台内建一个群,我们五个股东加财务李杰都加入群后,股东各自拉自己微信里的微友进入闲聊群内,然后这些人就可以进牛大亨内的茶楼,要想在里面赌博先购买积分,最低必须要有1000分积分才能入座,1分积分为1元钱,赌博的人参与赌博后输赢钱随时都可以用这些积分在我们财务这儿兑换钱。每一桌打完一局后,就把每个赢取100分积分以上的赢家金额按照甄进行抽取,这种抽取方式是大家一起商量后由李某2进行设置后就可以自动抽取了,就可以扣除赢家的相应积分,所抽取的盈利除去购买房卡的钱、财务工资以及返点给代理的钱,剩下的利润我们五个人平均分。开始没有分过钱,开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就给我女朋友李沁宣妮说就帮忙拉点人进来参与赌博,她就帮我拉了两三个人进来,这样我就在微信上找李某2给他说,让李沁宣妮加入我们,并给她股份,开始李某2不同意,我就说那你购买房卡的返点费要拿出来大家一起分,这样他就同意李沁宣妮加入我们股东,其他股东也同意,从那时起我们就有6个股东。我们一起开设赌博场子的六个人是“习惯”王韧、“奥特曼”(红孩儿)段某1、“怪怪囚”李沁宣妮、“小红帽”**林、“八贤王”李某2我们六个。我们六个只负责往群内拉赌博的人员,也要发展代理,开始请得有一个财务李杰。李某2负责茶楼管理,购买房卡,编辑代理人员,设置代理返点。房卡费返点是按照购买房卡费用的70%返给李某2的,比如说购买5000元的房卡,就要返3500元的费用给李某2,开始的时候是李某2直接联系卖房卡的客服,后来是交给李杰在购买房卡,但返点的费用还是要给李某2。我们六个开了7、8天后每个人分了一千多元钱,我的分红通过微信转给我的。李杰在内江干财务干了几天,就搬到西昌来了,开了20多天后,生意一直都不算好,李某2就提议再把王希和李艳拉进股东,这两个人手里有资源,拉进来生意肯定会好,经过商量我们同意了,但只给他们两个20%的股份,剩下的80%由我们六个人平均分。王希和李艳进来后生意有所好转,但李某2还是拉了两个代理进来,这两个的闲聊名一个叫“打不死的小强”,另一个叫“肖℃”,他说这两个人拉进来参与赌博的人所抽取的利润全部返给他们两个,这样才有人气,生意才会好,我们每个股东也同意。从那以后每天都有4、5桌的生意,生意好了,财务李杰忙不过来,李某2就叫了他老婆也帮忙做财务,但他老婆做了一个星期左右,总是出错,李某2就不要她干了,就在群里说还是另外找一个财务,王韧就推荐了他女朋友文某2来当财务,大家都同意后,我们就在西昌市给文某2和李杰租了一间房子,他们两个专门负责财务,在西昌市多天。大概是2019年4月初,李某2到成都来买车,我和他见面一起闲聊的时候,他就说他在网上开场子的朋友被抓了,我们就担心,就商量叫李杰和文某2到成都来,他们到成都后我们就商量把两个财务送到缅甸去,因为大家一致认为只要财务不被抓就没得事,当时我们有五个股东和两个财务就一起从成都飞西双版纳,偷渡到了缅甸的小勐拉,我们股东在那边耍了几天过后,就陆续回来了,两名财务就留在那边了。当时股东中王希、**林和李艳没有去,其他人都去了,但他们三个也是知情的。财务李杰、文某2以及李某2的老婆不参与我们股份分红,他们只是我们请来做财务的,是给他们开工资。最开始李杰一个人的时候每天开他500元钱的工资,李某2的老婆做财务开始,给李杰他们两个涨到了800元钱每人每天,文某2来了后就也是800元钱每人每天,到境外后至今又涨到1000元每天每人。财务具体负责给参与赌博的人员上下积分,哪一桌差人他们就在闲聊群内叫人参与,算账给我们股东分红。有人想参与赌博,我们股东就把建好的茶楼编号提供给他,他根据编号加入牛大亨茶楼,通过我们八个股东中的任何一个验证后,就可以观看里面的赌博情况,然后他们想购买积分,我们股东谁拉进来的人就把李杰的微信或闲聊号推荐给他,李杰就把事先办好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二维码或商户二维码发给他,他扫描二维码就把钱转到我们的银行卡上了,我们就给他上同等金额的积分。如果谁想下积分也是由李杰用支付宝直接把钱付给谁,再把他的支付了的金额对应积分扣掉。如果是代理拉进来的人,就由代理把这个人的名片推荐给李某2,由李某2在“牛大亨”内进行设置,把这个人编辑在代理的名下,代理抽取的百分比也要设置,这样这个人赢钱所抽取的利润就自动分给了代理。我开始一直没有使用账户银行卡负责赌资走账,都是由李某2和李杰的浦发银行卡在走账,因为李杰过去的时候只带了两张浦发银行的卡,都是绑定在微信和支付宝上的,而且都是李杰在使用。后来他们的两张卡都被银行冻结了,李某2就在股东群内说叫我们提供银行卡,然后到了2019年6月7日,我才将平安银行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杰走了第一笔账,这笔账有四万多,当天李杰就把需要下积分的人的账号提供给我,我就在手机上通过网银全部将这些钱转给了下积分的人。第二天转了40余万到这张卡上,我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全部转出去了。一共就转了这两笔,我就没让用了,因为这张卡是用我妈的身份证办的,我担心我妈知道这件事,所以我就没让用了。这两笔账我不知道李杰他们怎么转进去我妈的卡上的,我只提供了卡号给他们。我知道还使用了王韧的卡走账,其他的我不知道。我们股东抽取的利润分配,每天早上10点钟左右由李某2、李杰算好后将分配情况公布到闲聊里面的股东群,按我们所占的股份把积分分给我们,我们如果要兑钱就各自找李杰兑。最开始的时候是我们六个人平均分股份,王希和李艳加进来后,他们两个20%,剩下的80%我们六个人平均分,后面我们2019年4月中旬去缅甸回来的时候李某2说王希和李艳拉的人多就给他们的股份调到13%,我和王韧的是14%,段某1和李沁宣妮是11.5%,**林是10%,王东是12%。至今也是这样的。我们一共抽取了多少利润我不清楚,“牛大亨”里面的所有记录每隔一个星期就要自动清理一次,我们抽取的利润也从不记账,分给我们的积分有时我们也要用这个积分在里面参与赌博,有时也要输一些,所以算不出来赚取了多少利润。我自己自从开设场子以来,我可能就赚了20多万,但也输了一些,可能到手的有十多万元。

(3)**林

我在几年前就认识了李某2,李某2我们是通过朋友在现实中认识的,之后我在网络上参与赌博,就看到李某2经常在网络上赌博,我就加了李某2的微信好友,2019年二月份,过大年的时候,李某2就在闲聊APP里面拉了一个名叫“内蒙古土憋“的群,当时进来的7个人我除了“怪怪囚”和李杰我不认识,其他的“习惯”、“守护”、“奥特曼”我是通过网络认识的,现实中都见过一两面。李某2就在直接群里面给大家说,我们一起来组织网络赌博,然后每个人都有抽成,赚得到钱,李杰来当我们的财务,还给我们说是用手机APP“牛大亨”以“斗斗牛”的方式来拉赌客赌博,当时因为我也没的事做,而且这个是不需要投入本钱就能赚钱的,我就同意了,就和他们一起干了。李某2就通过APP“牛大亨”找了一个俱乐部,号码为:1034009,赌客可以通过进入APP搜索俱乐部号码进入俱乐部,1034009俱乐部里面就有十多个房间,一个房间参赌人员最多十人,赌客需要在游戏里面充值1000分才能进入房间参加赌博,这个分就是人民币兑换的,1元人民币兑换1分,赌客要上分,就要找到财务李杰,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由李杰在聊天软件上发送收款码的二维码给赌客,赌客向李杰付款以后,李杰就利用自己在APP的权限给赌客上分。赌客就可以参赌了,每局是20盘,赌博方式就是“斗牛牛”,最少下注5分,最多下注100分,通过发扑克牌对点数判定输赢。每局结束后,赌客有输有赢,APP系统就会根据李某2设置的方式抽取赢家的分数,抽取的比例是,赢家这句游戏赢了超过100分,就抽取5%的分数,比如这个赌客这句赢了200分,那么就抽取10分,这个分数就由我们六个人平分,我们在APP的分数就会上涨,从而获利。赌客如果不想赌了,他想套现,他就可以找李杰下分,赌客不管输赢都可以下分,下分方式就是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在聊天软件上发送收款码的二维码给李杰,李杰就把钱付给赌客,李杰就利用自己在APP的权限给赌客下分。我们6个人也可以下分,找到财务李杰,李杰把钱转给我们。开始的时候生意不行,一个房间的人都凑不齐,过了十天左右,“习惯”在微信上给我说,为了带动生意,拉更多的人进来赌博,王希和李艳想进来入股,一起赚钱,问我有没有什么意见,我说我没有意见,王希和李艳进来以后,可能是他们带动的赌客多,生意就变好了,经常固定的赌客都有四五桌,我们八个股东抽取的利润也变多了。股东就有李某2、“习惯”、“守护”、“怪怪囚”、王希、李艳、“奥特曼”和我八个人。王希和李艳是中途加入进来的。股东李某2、王希、李艳是真实的姓名,“习惯”、“守护”、“怪怪囚”、“奥特曼”是网名,我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姓名,“奥特曼”好像叫“段毅”。我们开设的网络赌博场所的股东股份构成,最开始我们六个人平分,王希和李艳进来以后,“习惯”就给我说过,我和“怪怪囚”、“奥特曼”总共占股36%,每人12%,王希和李艳总共是20%,剩下的44%是李某2、“习惯”、“守护”的。没过多久,这个股份又变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了,“习惯”和王希说过李艳好像涨了一些。后来李某2给我说我只有10%了。股东没有分工,李某2是在负责管理,其他人我不清楚,我就是找人来参赌,其他我也不管。入股一开始交了2000元备用金给李某2,后来退我给我了。后来李杰在群里说说过两次资金无法周转,需要股东拿钱出来周转一下,前后分别每人出过1万和2万,总共三万,我使用APP里面的分来支付的,就是由财务扣我的分,其他人有没有给现金我不清楚。我们开设的网络赌博场所的财务最开始就是李杰一个人,后来生意变好了,参赌的人多了,李杰一个人上下分、算账忙不过来,李某2就把他老婆叫来帮忙做财务,但是因为李某2老婆干得不好,经常出错,就没让他干了,后来他们也没跟我商量就叫“习惯”的老婆“文文”来当财务,然后就是李杰和“文文”做财务。财务没有股份的,就是给财务发工资,一天工资六百元,后来李杰、“文文”、“习惯”去缅甸以后李杰和“文文”的工资就涨成一千了。去缅甸是为了安全,因为这个事情是违法的。我认识李杰和“文文”,李杰是李某2的表弟,“文文”是“习惯”的老婆,李杰就是真实姓名,“文文”我是跟到他们其他人喊的。他们两个财务用的是同一个微信号×××。我们开设的网络赌博场所,我一天能赚三四千,少的时候只有几百元,多的时候有四五千。从我们开设网络赌博场所以来,我一总共赚取了大概20万左右。

(4)李沁宣妮

以前我在“熊猫麻将”手机app上打麻将,认识了“守护”(真实姓名:吴某)、“习惯”,真实姓名我不清楚(经核实为王韧)。在今年春节后,其中一人(记不清建群的群主)就在微信上建立一个群,群名记不清了。吴某就把我拉进了这个6人的微信群。在群里面有人(应该是“八贤王”或者是“习惯”)就提出准备在手机上找一个app,然后拉人进去赌博。于是我们就找了一个聊天用的手机app“闲聊”,在闲聊平台里建了一个群,我们6个人就想办法找想赌博的人,然后把其拉进该闲聊群。我们也确定了用app“牛大亨”平台作为赌博的场子,在“牛大亨”平台里面创建了俱乐部,我们把俱乐部号发在闲聊群里面,谁要进牛大亨赌博,输入俱乐部号码就可以进去了。我们就从每把赢家的赢的钱中抽5%的牌钱。我们最先建立的6人微信群有我(怪怪囚),八贤王(李某2)、守护(吴某)、习惯(经核实为:王韧)、奥特曼(经核实叫:段某1)、小红帽(真实姓名不知道)。我们6人在建群后大概一个月左右,我们在成都聚在一起吃过饭。我只是负责把有意向“炸牛牛″的人拉进闲聊群,后续的事情就是财务人员联系被拉进来的人“上下分”后在“牛大亨”里面赌博。其他5人也是负责拉人进闲聊群,但有没有其他分工就不清楚了。财务人员我只知道“风继续吹”,真实名字为李杰。李杰作为财务的工作主要负责参与炸牛牛人员的上下分。李杰从成立一开始就在这个团队的了。李杰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应该是一个叫李某1的商户收款二维码。因为我之前自己也上分在“牛大亨”上炸牛牛,所以对这个二维码名称有印象。我们6个股东分配从赢家那里抽取的牌钱,我们最初是平均分配的。最初的时候,我们五天分一次利润,由财务李杰根据我们各自的比例,直接转账给我们(我是转到我的微信零钱里面,其他人不清楚)。后来,大概是分了3、4次利润后(也即十几天后),王希和“燕子”就加入我们股东了,股东变为8人之后,我自己所占的股份改为了:11,5%,小红帽的占11.5%或占10%(应该是两者之一),“奥特曼”段某1占11.5%,其他5人我不清楚,但是后加入的王希和“燕子”的股份比我高,大概每人在13.5-14.5%之间。变为8人股东后,我们就通过财务李杰以上分的形式来分配利润,也即得多少利润就上多少分。我不清楚财务是否分红,但有工资,最初是几百元一天,后来每天1000元工资。我们不清楚总共抽了多少利润,因为我不是财务,而且后来的利润都是以上分形式给的,我们有些直接就拿分在平台上赌了,所以不清楚总的利润有多少。我从中获取了多少利润我没算过,最初6人股东的时候,每5天左右就我就能分到3000多元人民币;后来股东变为8人时,每2.3天我就能分到3000多元;再到后来人员不断扩大,就可以每天分,每天可以分4000元左右。大致算下来,我从中获取了十几万人民币的利润吧。

(5)王希

2019年2月份左右的时候,李某2来找到我,他跟我说,他和另外5个人在网络上通过手机APP“牛大亨”组织赌博,能够挣钱,我考虑了一下,因为李某2说的这些人我认识几个,其中李某2、王韧、吴某、网名“小红帽”的这4个人我是见过的,也认识他们,我觉得他们的人品和做事的能力不靠谱,保障不了资金安全,我就说我不想参与。过了没得好久又找过我想拉我入股一起干,我说我考虑一下。李某2也邀约了微信名字叫“燕子”的,我和她也认识,我就和她商量了一下,我们最后就同意了入股李某2他们一起干,3月中旬的时候我就在微信上给李某2说,我和“燕子”愿意入股一起干,我们就在商量股份的事情,我说我和燕手要20%的股份,李某2说可以,这个事情他可以做主。当时没有投入现金。李某2就拉我和“燕子”进入手机APP闲聊的一个名叫“内蒙古土憋”的群。进了群以后另外的我之前不认识的微信名叫“奥特曼、”和“乖乖囚”也在里面,他们两个也是入了股的股东,我和燕子进来以后就是总共八个人,还有另外一个财务是李某2的表弟李杰。我加入以后就开始拉人进一个李某2他们之前就在用的叫“牛大亨”的APP里面赌博了,这个APP的总管理人就只有李某2,房间设置和购买房卡等权限也只有李某2和财务李杰有,要赌博的人自己在手机上下一个这个“牛大亨”APP,然后在APP里面搜索一个号码为:1034009的俱乐部,加入俱乐部以后就由李某2将加入俱乐部的人员按照谁拉进来的玩家就把这个玩家编辑到哪个人的组里面,分了组以后就可以进李某2设置好的房间里面赌博了,赌的都是“斗牛牛”,1034009这个俱乐部有20个房间,房间号是11号至30号,每个房间是8至10人赌博,一般都是10人一个房间,进入房间参与游戏的最低分数是1000分,赌客想要赌博必须至少要有1000分,1分就是人民币1元,赌客想要充值自己的分,就要找到财务李杰,通过闲聊、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添加李杰的账号,李杰通过发送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给赌客,赌客扫描收款码付钱给李杰发送的这个账户里,李杰就在游戏给赌客对应的游戏账号上分,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李杰指定的账户上分,赌客充值以后就可以参与游戏赌博了,进入游戏后,底分最少押注是5分,最高押注是100分,每局是20把,一局完了以后系统就自动算分,每局都会有蠃家输家,蠃家赢了100分以上我们就抽赢家的百分之五作为利润,这个利润其实也是游戏里面的分,是我们八个股东和部分合伙人的总分,这个总分一天结束以后由财务减去昨天的总分和各项开支,最后得到的这个分就由李杰按照股份比例来分给我们八个人,我所得到的分就是我这一天收益,赌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数找到财务李杰下分,1分就是一元钱,赌客有多少分,就能找李杰结算多少钱,结算方式是赌客提供收款码,李杰将钱通过扫码支付给赌客,有时候也会使用网上银行转账,我们八个股东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分数来找财务下分。合伙人就是他自己主动通过联系我们达成合作,获取利益的人。合伙人在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就是通过拉人进来参与赌博来获取利益的。他们一般都认识很多赌客,他们会把这些人带入我们开设的房间,通过李某2设置合伙人在APP里的获利比例,一般这种合伙人抽取赢家分数的比例是不固定的,一般是50%至90%,剩余的还是我们八个人的。合伙人得到的利益同样是里面的分,同样可以找到李杰来下分获取现金。我底下有一个合伙人,这个人是通过网络上的朋友推荐的,我和他商量好抽成比例是20%,然后给李某2说,李某2就是用他在APP的权限给设置成70%,其他七个股东都有合伙人,但是因为APP权限的原因,我是不知道他们分别有多少合伙人的。一般只要有合伙人联系到我们,而且能介绍参与赌博的人进来赌博,我们都愿意将他们设置成合伙人,但是合伙人是不固定的,他有可能一天过后结算了利润,就不来了,不过也有长期做我们合伙人的人。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的股东有我、李某2、王韧、吴某,这三个人我是知道他们真实姓名的,而且这三个人我是在开设这个网络赌博场所之前就认识了的,剩下的我都不知道真实姓名,我只知道网名或者外号,他们分别是“燕子”、“小红帽”、“乖乖囚”和“奥特曼、”,“奥特曼、”真实姓名的拼音是duanyi。他们都是我的微信好友。股份的构成情况是,我和“燕子”进来的时候就提出我和她一人10%,李某2也同意了,那个时候他们6个每个人是多少我不清楚的,后来因为生意不错,我和“燕子”入股之前就和李某2协商好了只要生意好就要涨股份,李某2就主动提出涨我和“燕子”的股份,我和“燕子”的股份就变成了每人12.5%,李某2发过一张股份构成的图给我看,上面写的是,吴某是14%,王韧是14%,李某2、“燕子”、我都是12.5%,“小红帽”、“乖乖囚”和“奥特曼”都是11.5%。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燕子”商量后,我就主动向李某2提出来涨股份,李某2没有同意就没有涨。我投入过一次一万元,当时因为李杰说的资金周转不过来,每个人都投了一万元,大约半个月前的时候,李杰又说过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股东都同意后每个人又投入了两万元,总共我就投了三万元,都是通过网上转账转给李杰的。我和李某2是邻居,一直在西昌生活,几年前就认识了,关系比较好,算是好朋友。其他股东都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关系就只是网友,都是在现实生活中见过的,而且都是通过李某2介绍才见过面的。“奥特曼”是内江人,李某2是APP里面1034009房间权限最高的管理员,他负责管理,吴某、王韧、李某2他们三个要说得上话些,但是具体他们怎么分工的我确实不清楚。“小红帽”、“乖乖囚”、“奥特曼”、“燕子”和我就主要是拉人来参赌,然后收取提成获利。我在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中具体就是拉人进来参赌,或者通过合伙人的合作,获取利益。其他的财务、管理我都没有涉及。财务我入股才进来的时候只有李杰一个人,过了一段时间,参赌的人多起来了,李杰一个人忙不过来了,李某2就安排他老婆杨某和李杰一起做财务,后来因为杨某经常出错就干了没几天,李某2就没让她干了,李某2就和王韧商量叫王韧的老婆“文文”来当财务,到现在都一直是李杰和“文文”再当财务。财务主要负责添加玩家,介绍解释游戏规则玩法,负责上下分,收付款,算总账。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一天的流水多少我不清楚,这个应该财务知道。流水使用的卡都是李某2、李杰提供的。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每天平均的总利润是三万左右,生意好的时候有四万多。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的资金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流转的,一开始的时候财务都是通过李某2、李杰的浦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卡来流转资金的,赌客、合伙人的股东上下分都是使用的李某2、李杰的浦发银行卡来转入转出的,因为有些赌客收到财务发的收款码准备上分、下分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收款,财务就把我的浦发银行卡拿去临时使用,方便上分、下分。后来因为李杰、李某2的浦发银行卡因为涉嫌违规操纵被银行冻结了,他们决定用吴某、王韧和“乖乖囚”的银行卡来流转。李杰、李某2的浦发银行卡是因为涉嫌违规操纵被银行冻结了,李某2说两张卡加起来大概40多万,这四十万包括我们8个人每个人投入的3万,就是24万,其余的应该是赌客还未下分的钱。我不知道李某2、李杰的浦发银行卡卡号,我的那张丢失了,卡号我记不到,但是我的手机上有这张浦发银行卡的APP和信息。李某2、李杰的浦发银行卡被冻结后,吴某、王韧和“乖乖囚”的银行卡卡号是多少我不知道。我们开设的这个网络赌博场所从开始营业以来,我自己获取了大约20多万的利润,其他人我确实不知道,因为那个是财务在操纵。在我们开设赌场中负责财务的有李杰还有“文文”,中途李某2的老婆杨某也做过一段时间的财务。李杰是我加入的时候就一直是他了,我加入之前我就不清楚了,杨某是什么时候上的班,上了多久我不清楚,反正是我加入之后才干的,“文文”是杨某没干了以后就换成她了,一直干到现在。之前是李杰一个人的时候是一天八百元的工资,杨某加进来也是每个人每天八百元,后来“文文”才接替杨某的时候还是一天八百元,后来他们去境外的时候就涨成一人一天一千元。

(6)李艳

2019年3月份微信昵称叫“八贤王”的人叫我去他们的APP打牌,叫我加入他们的赌博活动,喊我负责拉人进一个叫“牛大亨”的APP里面赌博,然后按照我拉进去的玩家的抽头情况给我分红,我就同意了,2019年3月中旬李某2邀约我和王希加入他们一起开设赌场,给我们一定的股份,加入了几天过后才给我们算的股份,当时总共给了我和王希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王希我们两个各占百分之十,一直到四月份的时候给我们两个调过一次股份占比,调了以后我和王希总占百分之二十五,各占百分之十二点五,开设赌场一共有股东八个,都有李某2、王希、“习惯”、“守护”、“怪怪囚”、“奥特曼”、“小红帽”还有我,我只知道有李杰和“习惯”的女朋友是财务,还有我手下的合伙人有“羽翼”,赌场最高管理员是李某2,因为他的权限最高,还有股东和财务都基本上是他招揽的,还有购买房卡的返点费也好像是分给他的,我和王希是肯定没有这个返点的。一股就是分百分之六十或者百分之七十,合伙人拉进来的玩家李某2就把玩家编辑在合伙人名下,合伙人名下参与赌博产生的利润股东抽取百分之五以后再按百分之五的利润内的百分之七十返给合伙人,其他股东的合伙人分多少我不清楚。我获取了大概十多万的利润,具体获取了多少我记不住了,其他股东王希是和我一样的,其他人我不清楚。获取的利润是李某2安排财务通过我的支付宝转给我,有时候又上成积分在我的牛大亨账号上,有时候又是通过财务把钱转给王希,王希再转给我。

(7)李杰

2019年2月10日左右李某2在成都找到我,他给我说他准备和另外五个人在网上开个“斗牛牛”的赌场,叫我去给他们当财务,我因为当时没有事情干就答应了,李某2把我拉进了一个叫“内蒙古土憋”的闲聊群,群里面只有六个股东加我一共七个人,还有在闲聊上有一个大群叫“禁聊有事找上分员”,在群里面叫要打牌的人加我的微信好友,李某2我们把一个打牌的叫“牛大亨”的软件链接发在群里面让打牌的人下载,软件里面的俱乐部和房间是李某2已经开好并设置好的,到后面开赌博房间的房卡有时是李某2购买有时是我购买,购买房卡还有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七十的返点,这些返点都是系统自动返给李某2的,李某2也不会分给别的股东,这个房卡返点是不能套现的,只能用来下次购买房卡,李某2给我设置了一个管理员身份,我可以在软件里面看到玩家的积分情况,可以给玩家上下分,玩家下载好软件以后用微信登录就可以生成一个ID号,玩家要上分的话就把他们的ID号发给我,要上多少分就在微信或者支付宝上转相应的钱给我,一分是一元,玩家要下分的话就直接微信私信我说下好多分,我就把钱再转给他们,一开始是用我和李某2的支付宝收钱及转账,从三月底开始就又用了微信扫李某2爸爸李某1的商家工维码的方式转钱,第二天钱转到银行卡上到账后我们就用来给玩家上下分及给股东的分红,后面我和李某2的卡被冻结了,卡里面差不多有四十万,都是我们的流动资金,因为没有流动资金了,就把每个股东的利润里面扣了钱出来当流动资金,李某2、“燕子”和“奥特曼”是给的两万现金,剩余的一万就从利润中扣的,“守护”和“怪怪囚”只从利润里面扣的各一万,被冻结之后就用的是王韧和“文文”的银行卡收钱及转账,还有用李某2亲戚徐某的商家二维码收钱提现进银行卡,然后徐某再把钱转给我们,我们再转给股东和给玩家下分。一个俱乐部里面有二十桌,玩的都是“斗牛牛”,每桌是十人,每个玩家才上桌的时候必须要有一千分,每桌每局是二十把,押注底分是五分,最高是一百分,一至四倍抢庄,每种特殊牌型的翻倍是翻二到十倍不等,一局结束后有赢家赢了一百分以上的就在赢家赢的钱里抽取百分之五的利润到俱乐部的账户上,李某2还把每个股东拉进来的合伙人单独设组,每个合伙人拉进来的玩家又由李某2分到每个合伙人的组里,每个合伙人组下的玩家每天造成了多少利润,系统就会自动把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九十不等分给每个合伙人,但是分百分之九十的很少,剩下的就是总利润,我就把总利润再按照每个股东的股份给他们分红,每天早上就要分一次,都是上的分给他们,如果股东要下的话我再把和分数相对应的钱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还有银行卡转账转给每个股东,才开始的时候我一直在成都做,2月底的时候我就到西昌来做了,来了西昌以后因为我一个人搞不赢,李某2就叫他老婆杨某跟我一起做财务,她做了二十天左右因为和玩家吵架就没让她做了,李某2他们又换了王韧的女朋友“文文”来和我一起作财务,直到四月初的时候李某2和其他股东商量过后就说缅甸那边不查赌比较安全,就把我和“文文”送到缅甸去了,在小勐拉租了一间房子做,一直到六月十日当天,因为联系不到李某2他们,我就猜到李某2被警察抓了,王韧也因为之前到缅甸看“文文”就没回去,他也给其他人打电话打不通,我们就知道李某2他们肯定被警察抓了,我和王韧还有“文文”就把我们之前用的电话还有电话卡都丢了,把俱乐部停了,又换到一个宾馆里面住着。一开始的时候李某2他们给我开的每天600元的工资,吃住的费用自己负责,后来去缅甸过后就给我开成-天1000元,吃住的费用自己负责,到现在基本上就得了七八万。开设赌场的股东才开始的时候是李某2、王韧、“守护”、“怪怪囚”、“小红帽”、“奥特曼”,然后三月中旬才加入的是王希和“燕子”,一共八人。才开始只有李某2他们六人的时候是每个股东平分的股份,后来王希和“燕子”加入后才重新调整的股份,调整后“守护”占百分之十四,王韧占百分之十四,李某2占百分之十四,王希和“燕子”总占百分之二十,剩余的就“怪怪囚”、“小红帽”、“奥特曼”他们三个平分,过了十几天李某2他们几个股东一起吃了饭商量了过后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这次就调整为“守护”占百分之十四,王韧占百分之十四,李某2占百分之十二点五,“怪怪囚”、“小红帽”、“奥特曼”他们三个各占百分之十一点五,王希和“燕子”总占百分之二十五,五月中旬又调整了第三次股份占比,这次调整为其他人的股份不变,只是从“小红帽”的股份里扣了百分之—点五下来和每天的总利润扣几千元下来一起作为给股东拉人第一名、第二名和第三名分相应钱和拉玩家打的局数最多的股东的奖励,每个星期给一次。财务就我,还有之前干过二十天左右的李某2老婆杨某,再有就是王韧女朋友“文文”。走账用过我的一张上海浦发银行卡,还有一张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是62×××82,还有我的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是62×××95,还有一张我的渤海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是62×××46,其它的就是用过李某2的一张上海浦发银行的银行卡,王韧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文文”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股东分红都是股东自己拿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给我,我就把钱转给他们,只有王希经常拿卡号给我,我把钱打进他的银行卡,用得最多的他的一张上海浦发银行卡。刚开始的时候只有六个股东的时候三天分一次钱,他们每个人三天能拿四千左右,后头王希和“燕子”进来当股东以后,生意开始变好了,最多的时候八个股东每个人能拿到七千多元,平时能拿四干到六干不等,这三个多月加起来,每个股东都能挣到四十万左右。刚开始是每三天结算,王希和“燕子”入股以后是每天结算,我会在早上八点到中午十二点之间,根据盈利、股东的股份大小,还有把我和文文的财务工资等开支出掉,我会把每天的账算好,用我自己的手机编个备忘录截图发在闲聊上有“内蒙古土憋”群里给大家看。“内蒙古土憋”里面有八个股东和我的账号,我的账号是我和文文共同使用的,总共是9个闲聊号,“禁聊有事找上分员”都是来参赌的人,人员不固定,差不多就四百多个人。杨某干的时候我们都是每天拿的六百元,后来“文文”替代杨某来以后先也是拿的一样的六百元,后来我们两个去缅甸的时候就一起涨成每天一千元了。和财务杨某以及“文文”没有具体的分工,和杨某是每人上一天二十四小时,和文文是每人上十二个小时,我白班她晚班,每次股东的利润分配都是我在统计,有时候文文也要参与。我是从2019年2月10日左右组建赌场的时候我就在当财务了,我才开始的时候在成都做了一个星期左右,到西昌来以后住在李某2家里做财务,杨某是从3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开始做了大概二十天的财务,文文是从三月二十多号来了,我和文文就在西昌租了房子做财务,大概做到4月7日左右我和文文就去缅甸了。我自己做的时候是一天六百元工资,杨某加入以后,我和她的工资是一样的,还是六百元,我记不住清楚了,文文来了以后我和她的工资也是那么多,只是后面去缅甸过后就给我们两个涨到了每人每天一千元,相当于从4月8日直到6月10日都是拿的一千元。每个股东从开设赌场至今分别赚取利润从三月份到四月初的时候八个股东在生意不好的时候三天分一次,平均每天分一千元左右,后来我去了缅甸以后他们生意就好起来了,他们平均每个人每天能分五千元左右的利润,最多的时候股份最多的分了七千多,“小红帽”、“怪怪囚”、“奥特曼”,他们三人应该是差不多每人赚取了三十五万左右的利润,“燕子”和王希应该每个人赚取了四十万左右的利润,王韧和“守护”比王希和“燕子”多—点,不低于四十万,李某2也是不低于四十万,但是比王韧和“守护”低一点,李某2还有另外的购买房卡的返点费。段某1作为股东一共赚取了大概有二十万左右,他赚取的利润多数是上成积分在他的牛大亨APP账户内,有些是我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他,具体转过几次记不清了,他的牛大亨账户内的积分有时候要兑换有时候不兑换。文某2是三月底到的西昌开始和我一起上班,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上了一个星期左右的班我们就回成都了,2019年4月7日我们一起坐飞机到缅甸上班,然后一直到李某2他们被抓,她在西昌上班期间每天是800元的工资,到了缅甸后就涨到每天1000元的工资。她的工资是每天结算完利润后她自己转到自己的微信上,有些时候是我转给她,她没有使用支付宝。

(8)杨某的证言

今年2、3月份的时候,我老公给我说他们在"闲聊"上整了一个“牛牛(一种赌博方式)”群,问想不想去上班(做帮帮助他在群里面给那些人上下分的工作),他说可以给我所谓的“工资”,工资的获取方式就是我在上下分的过程中钱就会在我这里流进流出,我就在每天下班的时候把我自己的围定的每天800元从流水中扣除,我老公当时还说他自己可以额外贴两百元给我,但是都没有给过我。老公李某2把我拉进群之后,当时看到群里有三四十个客户,我当时进群之后就开始帮那些赌博的人上下分,具体的上下分流程就是在这个“闲聊”软件上私聊,参与赌博的人如果要在“牛大亨”的赌博软件上充分,我就会根据要充值的分数需要的金额发送一个二维码给他,扫描二维码之后钱就会到一个特定的支付宝或者一个浦发银行卡上或者微信上,当时手机会有两个专门的二维码,一个支付宝,一个微信的,对方如果要充分,我就会把这其中一个码发给对方,对方如果充值不了,我就会把另外一个码发给他,因为有些习惯使用其中一种支付方式。当时我们帮助上下分的还有一个男的,名字叫做李杰,这个人是我老公表弟,我上班就是因为这个李杰从外地到西昌之后我才和他一起开始上这个帮忙上下分的班的。我大概上了一个月左右就没有上了,因为我经常整错账,如果账对不上就会赔钱,经常生活琐事我和我老公就经常吵架,我就自己没有上,不是我老公不让我上的,后来因为我老公他们的微信账户被冻结了,我就把我的微信账号给他用,多个账号共用。用来当流水账号,这个可以从我的微信账号账单里面看出来。手机的截屏上流水充值数额达到了五十万,那个图上面会有今日上分就是一天充值的金额,今日下分就是每天被下的分数,然后今日表情就是今日的提成,昨日表情就是昨日的提成。比如那个图上面就是指今日充值了508277元,下分金额389390元,今日表情就是获利41963元。“习惯”的老婆后来我没有干了之后就来顶替我了,叫什么“雯雯”吧,他们叫她是这么叫的。

(9)卿某的证言

几个月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闲聊一个“咖啡”打麻将群里认识一个闲聊名叫“八贤王”人,他加了我好友,然后给我介绍“牛大亨”(一款赌博软件),并邀请我进一个叫“禁聊有事找上分员”的闲聊群。我进“禁聊有事找上分员”的闲聊群后,一个名叫“风继续吹”的就在群里发一些“牛大亨”赌博软件的下载、游戏规则和上下分的方法等,然后我通过他在群里发的二维码扫码下载了“牛大亨”软件,这款软件就是以斗“牛牛”(一种赌博方式)的形式来赌博。十多天前,我下载了“牛大亨”软件平台之后,用微信登录进去,加入了他们创建的一个荼楼叫“一路向北”(之前叫“百乐汇”),这个茶楼设置了编号为“10弼009”,这个编号一直没变的,然后找了闲聊里“风继续吹”上分,并开始玩了“牛大亨”。我输了几万块钱了之后,“禁聊”群里的“八贤王”就给我发闲聊,说是我经常在打,可以考虑和他合伙,成为他的合伙人,让我发展一下其他人,有抽成。他给我说抽成之后,我拉动了一些人,最好的一天抽成抽了一千多元,最坏一天抽成几百块钱。就这样我拉赌客拉了十多天,挣了四、五万左右。之后我听说“禁聊”群有人被公安抓了,我就退群了。网络赌博朋友,除了闲聊号没得其他联系方式。合伙人是指我给他找赌客,然后通过找的赌客给我返红利,说白了就是他的中间人。他给我说要抽取赢家分数的比例不是固定的,一般是50%-90%(挣的多就给的多),而且这款游戏一开始就是他们抽取赢家的分数5%,意思就是说让我在拉进来赢钱的赌客身上抽取90%。比如我拉进来一个赌客,他今天挣了100的分数,按照50%的比例,那我就挣了(100×5%)×50%=2.5分。我拉进群参与赌博的人产生赌博利润,由“八贤王”股东抽取赢家5%后,又按50%至9O%不等返给我,每天早上通过积分的方式自动上在我的“牛大亨”APP账号上,我用积分找财务“风继续吹”换钱,一分一元钱。我把我的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财务后,他用支付宝扫码后支付给我,他有很多支付宝账号,随时都在换,用哪些支付宝给我转过钱我记不住了,我只管收钱。我记得财务转给我的最大的一笔利润是10OO0元。从成为合伙人到被抓一共抽取了利润大概有四万元钱左右。

(10)王某的证言

我一个月以前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叫“东东”的男子我只知道他的网名叫“八贤王”真实名字我不知道,大概过了几天后“八贤王”就把一个网名叫“风继续吹”的名片在微信上推给我,当时记不清楚我们两个是谁加的谁,他把我拉进闲聊群,群名称叫“禁聊有事找上分员”,拉进群后他就给我说他是这个群的财务有什么事就找他,如果我们拉人进群打“牛大亨”就给我们捉咸,我陆陆续续都在往牛大亨里面叫“—路向北″的那个茶楼拉人,我拉进去的人都分在我的名下,到现在我名下有八十三人,我名下的人在茶楼里面打牌所产生的利润之前是提百分之五十给我,后面五月二十六号的时候,因为我和“八贤王″的关系比较好就给我提成百分之九十了,我就是“八贤王”下面的合伙人,如果我名下的成员要打牌,我或者财务就给他们发一个二维码他们扫了后就可以下载APP下好后就输入茶楼房间号就可以开始打了,茶楼房问号1034009,才进去打的时候要有1000分才能进“八贤王”他们安排好的房问打牌,玩家要上分就找我,我再把玩家的ID推给财务,由财务给他们上分,一局20把,一局一桌,一桌10人,最低押注是5分最高押注是100分,都是打的“斗牛牛”,庄是自己抢,抢庄是按照倍数一到四倍来抢,打牌的规则都是财务和“八贤王″定的,每局打完都耍抽赢家的百分之五,具体赢好多分才抽我不清楚,下分的话玩家就直接把ID发给财务有时候也会发给我由我发给财务,财务又把相应分值的钱发给玩家,一分就是一元,财务每天早上就把我前一天拉进去的玩家所创造的利润抽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九十抽给我,我给财务发我艾付宝的二维码,财务就把钱发到我支付宗上,然后我叉要把钱转给我名下那些也拉了玩家进来打牌的人,最开始的时候我只是玩家,也就是赌博人员,从2019年5月10日左右我和八贤王在闲聊和微信上私聊后,我就成为了他的合伙人,他给我50%的提成,那时候我没有怎么上心,没有拉多少人到软件内赌博。一个星期过后,大概是5月17日左右,我到西昌市起耍了后,他就给我加到了90%的提成,然后就一直到我被抓,都是90%的提成。证实2019年5月10日左右王某与一微信名叫“八贤王”的人(李某2)在微信上私聊后,成为“八贤王”的合伙人。之后,王某在“八贤王”的赌博群“牛大享”里拉人参与赌博,“八贤王”给王某50%的提成,王某总共拉了83人到“牛大亨”赌博群里赌博,获取非法利润三万元。

(11)徐某的证言

2019年5月29日早上大概12点钟左右,我的表弟李某2打电话给我,他给我说把我肉摊上的收款二维码给他用用,他在做微商,需要一个收款二维码。并向我说每天给我两三百元钱。我当时就答应他了,并在肉摊上照了一张放在肉摊上的收款二维码,并通过微信发给李某2了。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5月30日我就开始收到钱了,收钱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5月31日也收到了很多到账通知,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楚了。6月1日李某2发微信给我把他的银行卡号发给我了,让我把钱转给他,我就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给李某2的,大概转了二十多万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以后每天都是当天收的钱第二天早上九,点过我就会把钱转出去。转了四天给李某2,也就是从6月1日到6月4日。6月5日早晨,我的另一个表弟李杰,微信联系我让我将钱转给一个叫吴婷的,并将吴婷的银行卡号一起发给了我。转给吴婷转了3天,也就是6月5日到6月7日6月8日早上李杰又通过微信联系我,让我将钱转给一个叫林伏秋的,并将林伏秋的银行卡号发给我了。转给林伏秋两天之后(6月8日到6月9日),昨晚(2019年6月9日)李杰又通过微信联系我让我将今天的钱转给吴婷,我昨天早上大概八点过将钱转给了吴婷,大概是四十九万多,我是2019年6月2日收到一笔50万左右的进账后,我就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进账有这么多,他说他在网上开赌博场子,需要二维码来收钱,我问他这种事情是不是犯法的,他说应该不会,他说他爸的二维码用不起了,叫我帮下忙,过段时间他找到新的银行收款码就不用我的了。从2019年5月31日到我账户上的这笔19681元这笔开始到6月10日,每天都有进账,除了5月31日这笔是一万多,6月1日这天是19万多,其余都是50万左右的进帐,每天早上这些钱到我帐户上后,我就按照李杰发给我的卡号把所有钱都转到他提供的帐户了。

(12)李某1的证言

今年(2019年)大概是三月份的样子,我儿子李某2喊我去办一张建行的卡,说是他有用。然后,具体哪一天我记不到了,他喊我把身份证和我猪肉摊位的营业执照都带上,把我带到西昌市大成上面的一家中国建设银行去,在银行以我的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办了一张储蓄卡,银行还给我了一个商铺的二维码。办好这些东西以后,我儿子李某2,叫我把二维码给他,每天都有人会扫二维码转钱,叫我别管,第工天的时候,不管头一天收了好多钱,都全部转给他。就这样我每天早上八九点左右,摊位不是很忙的时候,我就给他的卡上转钱。一直到一个星期前,没的钱了,我就没转了。从办了建行的卡以来,我每天都在给李某2转钱,最多一次一天转了70多万,最少的时候一天转10多万。每天的流水账转出,我问过,他给我说打牌用,我也知道他们在打牌赌博。我只晓得他们是在网上打牌赌博,具体是麻将还是其他的我不清楚。这张卡就是我的建设银行卡,里面的转账记录和我平时转的账是相符的。这张卡的进账或者出账大概在三千多万,我只知道李某2和王韧他们在网络上搞赌博的事情,这些钱应该是他们搞赌博的钱。我是从办好卡以后看到每天有那么多的资金流水,而且我看到李某2天天在整他的手机,我就猜到李某2肯定在网上搞赌博的事情。

(13)陈某的证言

证实这个网上赌博的堂子股东一共有八个人:“八贤王”、“习惯”、“怪怪囚”、“首富”、“奥特曼”、“燕子”、“王希”、“小鱼儿”。“小鱼儿”就是**林,“八贤王”是李某2,“燕子”和“怪怪囚”是女的,她们两个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王希不晓得是不是真名。证实2019年3、4月份,**林带着陈某,还有‘习惯“、’首富”、“八贤王”他们带着三个女朋友一起到冕宁后山耍摘樱桃。证实这个网上赌博堂子组织者老板应该是“八贤王”李某2,因为一切事务都是他在做主,他在操作,他在管理。每天“八贤王”在十一点的时候都要结账分分。他手底下有人专门给他梳理账目的财务。证实他们每天都要算账给股东分分,这些分就是钱,股东可以用来打牌,也可以下分兑换成钱,每一分就是一元钱,每个股东分到的分数都不一样,这个根据每个股东的占股比例和拉的人来算的,每天分的都不固定。反正不管咋个分,里面得到最多的人是“八贤王”李某2,他是最大的股东,拉人拉的最多,排名第一的要奖励。干得少的要惩罚。证实她老公**林经常排在最后,被李某2降股了,还说再这样就把他踢出去。证实这个网站除了8个股东外,还有其他小股东,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参与。证实她自己没有帮老公转过钱,也没有在这个“堂子”里打过“牛牛”。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段某1的供述

2019年2月20日左右,我表哥李某2问我有没有意愿一起找个游戏开设网络赌博,我抱着试试的想法同意了,然后李某2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我进群以后群里面加上我一共有六人,我们六人一致商量决定用一款叫“牛大亨”的APP以斗牛牛的方式来进行赌博。我们六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关系圈,不断的向我们创建的微信群里拉人进来,微信群进新人以后我们会在徽信群里面分享“牛大亨”,新人通过进入链接下载“牛大亨”APP,加入俱乐部,并在财务处购买充值游戏使用积分,待到财务在“牛大亨”APP里开设好房间以后,人数凑够便可以开始游戏。玩家在每局游戏结束以后可以随意结算积分。最开始我们是用微信群来拉人赌博,因微信群查封频繁,于是我们最后改用“闲聊”APP来进行拉人赌博,之后李某2又拉了两个人进来,一个叫王希。一个我只知道他的网名叫“燕子”真名我不知道。我们进行赌博是玩家进入“牛大亨”APP后,玩家通过审核加入我们的俱乐部,刚开始我们的俱乐部叫“一休茶楼”,“一休茶楼”的编号为1034009,玩家加入俱乐部之后就从财务处购买积分,积分一分就用一元钱购买,玩家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千分才能参与赌博,玩家购买积分后,就自由进入已经创建的房间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玩家以积分的方式进行押注,押注金额由玩家自由决定,每局结束,平台上就自动对玩家的积分进行结算,玩家玩完以后就找财务进行结算,用积分兑换钱,兑换完成后就以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把钱付给玩家。“牛大亨”是专门用于斗牛牛的一款软件。我们在“牛大亨”上只有一个俱乐部,编号为1034009,俱乐部的名称叫“一休茶楼”,我们俱乐部的名称后面改过,后面改成什么名字,我记不清楚了。玩家以5分到100分不等的方式下注,玩家根据牌的点数不同,可以获得一倍至四十倍不等的赔率,比如押5分,玩家可能会输赢5分至200分。一个房间一般凑够八个人就开始,最多一个房间只有十人,最少两人。玩家进入俱乐部,自由选择房间。每局结束后,我们只抽取赢家盈利的百分之五,输家我们不收费。我们这个组织主要是大股东和财务,大股东下面又发展的有小股东。股东有八个,分别是李某2、吴某、王韧、王希、另外三个我不知道名字,李某2的微信昵称叫“八贤王”,吴某的微信昵称叫“守护”,王韧的微信昵称叫“习惯”,王希的微信昵称叫“君子之交淡如水”,另外三个的微信名称分别叫“燕子”、“怪怪球”、“小红帽”,我的微信名称之前叫“奥特曼”,现在叫“平淡”。财务分别叫李杰、文某2,刚开始的时候李某2的老婆也当过几天财务,后来没有干了才换成文某2的,李杰的微信名叫“风继续吹”,李某2的老婆我们都叫他杨凡,文某2的微信名我不知道。李杰是刚开始就在我们这里当财务,他是李某2找来的,文某2是2019年三月中旬左右才在我们这里当财务的,她应该是王韧找来的。李杰和文某2不参与我们分红,他们只是我们请来的财务,是给他们分工资。小股东有多少人我不清楚,我没有发展过小股东。小股东是大股东找的人,一个找一个。我们开始的六个大股东是李某2、吴某、王韧、“怪怪球”、“小红帽”和我。最开始六个大股东的时候,我们六个是平均分,有段时间因为我和“怪怪球”没有拉到玩家,我和“怪怪球”每人分百分之十,其他四人每人分百分之二十。我们有八个大股东的时候,王希和“燕子”总共分百分之二十五,“守护”和“习惯”每人分百分之十四,李某2百分之十二点五,“怪怪球”、“小红帽”和我每人百分之十一点五。我们股东没有具体的分工,股东负责往群内拉赌博人员,缺人的时候去补位参与补位。小股东不占平台的股份,小股东针对自己拉的玩家进行提成,提其拉进来的玩家赢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百不等,其拉进来的玩家输了就不提成。财务没有参与分红,每天的工资一人一千,两个财务的工资一天就是两千。通过赌博大家总共盈利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分了十万左右,其他人分了好多我不清楚。我的分红是财务每天结算,次日财务就将积分充值到牛大亨APP个人账户上,我们就再找财务结算,财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我走账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我走账的支付宝我已经删了,账号是138××××7247,我的微信号是×××。我的闲聊账号昵称:“奥特曼”,账号是我以前的电话号码138××××7247,“牛大亨”是用微信登录的,昵称和微信昵称是一样的。我黑色苹果8手机上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现在是“平淡”,以前是“奥特曼”,闲聊号是138××××7247,闲聊昵称叫“奥特曼”;(翻看金色苹果手机后指出)金色苹果手机上的微信号:×××,微信昵称:遇见,这个微信号也是我在用。(翻看手机后指出)李某2的微信号×××,微信昵称:八贤王;吴某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憧憬守护;其他人的微信我都删除了,记不到了。闲聊我删除了,闲聊号我记不住。财务在“牛大亨”上购买钻石,用钻石来开房卡创建房间,有返点,但具体返点好多我不知道,返点应该是返给李某2的,因为他在负责买房卡这个事。开设网络赌博期间我获利了十万元钱左右,钱都用完了,基本都是用来家庭开销。“琪琪儿”和“卿某”,我只认识“琪琪儿”真名我不知道,我们接触过一次,我们都在闲聊群里面,其他的我不认识。“琪琪儿”的微信号:×××,微信昵称:琪琪儿小号,闲聊被我删除了,她的闲聊号我记不住。我们创建的用于拉玩家的微信群和闲聊群时间长了,我都记不住了。我不来自首是我不知道我被上网追逃了,而且我妈住院了没得人照顾。我们是2019年2月10日左右开始开设的,因为我是从那时候下载闲聊工具,开始拉人参与赌博的,一直到6月10日李某2他们被抓后,就没有开了。我们开设的茶楼名称最开始的时候用过“一休茶楼”,后面好像改成了“一路向北”,茶楼编号是1034009。我在开设赌场期间一共大概赚取了10万左右。我赚取的利润都是财务李杰或文某2转在我的微信或支付宝上的,有时是给我上茶楼ID积分,我又通过他们兑成钱,他们还是微信或支付宝转给我,也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银行卡上。李杰和文某2用的微信和支付宝都是一样的,他们用的支付宝有时是李杰的,有时是其他人的。转给我的利润多数是微信转给我的。我的支付宝号码是我以前用的手机号138××××7247,微信号上次我讲了的,我记不住了,我的微信名以前叫“奥特曼”,现在叫“平淡”。我用于收取利润的支付宝和微信绑定的是我的尾号为9949的工商银行和尾号为6948的浦发银行卡。李杰通过银行卡转账是转在我的浦发银行卡上的。我的黑色苹果8手机是我开设赌场时用的手机,金色苹果6p1us手机是7月份朋友给我用的。开设赌场时用的所有两天记录、赌博APP、闲聊工具等我都删除了,有的只有李某2的微信号等,因为李某2他们被抓后,害怕了就把里面的内容都删除了。我提供过我的支付宝给财务李杰他们用于走账,就是收钱或进钱,给他们用了一个星期左右,后来我的支付宝也被冻结了。我大概是2019年4月份提供给他的,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们开设赌场期间的资金流水每天大概有多少钱我不清楚,只有财务清楚。我们开设赌场的股东和财务以及合伙人我都认识,都见过面,只是有些真实名字不知道。合伙人有些认识,看到照片我能辨认出来。我们总共八个股东,我和“怪怪囚”还有“小鱼儿”各占百分之十一点五,王韧和吴某各占百分之十四,李某2、“燕子”、王希他们三人分别各占百分之十二点五的股份,利润分配就是按照股份比例来分配的,股份多的就分的多,我们赚取的利润都是李杰通过微信或者转账的方式给我们,我的利润主要也是他通过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我的。我赚取的十多万利润,具体多少不清楚。我赚取的利润主要通过尾号9949的工商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就是我用来收取赌博利润的银行卡,这上面从2019年2月14日开始到2019年6月6日的每一笔收入都是我赚取的利润,微信零钱提现的收入是李杰通过微信转给我了,我在用微信提现到银行卡里面的,2019年5月24日、6月2日、6月3日这三笔钱是李杰通过银行卡转给我的,6月6日王韧给我转的6000元这一笔应该是李杰转给我的或者是他喊王韧转给我的。交易记录上显示微信零钱提现金额分别是2019年2月14日收入1250元,2月18日收入2000元,2月20日收入2100元,2月27日收入2000元,3月4日及5日各收入4000元,3月6日收入6200元,3月7日收入两笔共5200元,3月8日收入两笔共8888元,3月9日收入两笔共8766元,3月10日收入5000元,3月11日收入2666元,3月12日收入五笔共13188元,3月13日收入4000元,3月15日收入两笔共11400元,3月16日收入3888元,3月17日收入两笔共2800元,3月19日收入3888元,3月21日收入3888元,3月17日收入两笔共2800元,3月19日收入3888元,3月21日收入3888元,3月23日收入两笔共13000元,3月24日收入3000元,3月26日收入5680元,3月27日收入1531.79元,4月3日收入10088元,4月18日收入13000元,5月13日收入5100元,5月14日收入6666元,5月15日收入2000元,5月17日收入10000元,5月18日收入两笔共15888元,5月19日收入7000元,5月22日收入5500元,5月24日李杰通过银行卡转账10000元,5月26日为微信零钱提现8000元,6月2日李杰转账35000元,6月3日李杰转账20000元,6月6日王韧银行卡转账6000元,这些收入是我赚取的所有利润。

被告人段某1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段某1在表哥李某2的邀约下加入李某2的手机微信群,该群有李某2、段某1、吴某、王韧、“怪怪球”、“小红帽”等6人,该6人共同商量在一款叫“牛大亨”APP的软件上以“斗牛牛”的方式组织网络赌博。之后,由李某2在手机上下载“牛大亨”APP软件,并在该“APP”软件中创建名称为“一路向北”的茶楼(茶楼编号1034009)作为赌博场所,对网络赌博茶楼赌博房间、参赌人数、局数、最低下注、封顶金额等赌博规则进行设置管理。段某1等5名股东通过自己的微信关系圈,不断向他们自己创建的微信群里拉人进来分享“牛大亨”APP,新人加入俱乐部后充值购买积分进行赌博。证实之后王希和“燕子”加入该团伙,一共有八个股东,股东分红比例是李某2百分之十二点五,“怪怪球”、“小红帽”和段某1每人百分之十一点五,“守护”、“习惯”每人分百分之十四,王希、“燕子”总共百分之二十五。证实小股东不占平台的股份,针对自己拉的玩家提成,提其拉进来的玩家赢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百不等,其拉进来的玩家输了不提成。证实该团伙的财务是李杰、文某2和李某2的老婆,工资每天每人一千元。证实段某1伙同李某2等人共同开设网络赌场总共分得利润十万元左右,都是通过财务李杰、文某2转在段某1的微信或支付宝上,或者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到段某1的银行卡上,段某1用于为6948的浦发银行卡,李杰通过银行卡转账是转在段某1的浦发银行卡上的。证实段某1开设网络赌博共获得赃款10万元左右,基本上用于家庭开销,钱已经用完。证实段某1等人的股东分红是由财务每天结算,次日财务将积分充值到牛大亨APP个人账户上,段某1等股东再找财务结算,财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走账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证实段某1的闲聊账号昵称叫“奥特曼”,账号是138××××7247。证实段某1开设赌场时使用的手机是黑色苹果8手机,金色苹果6手机是7月份朋友给他的。证实段某1开设赌场时使用的手机上的赌博APP、闲聊工具以及开设赌场时的所有记录都被段某1删除了,只有李某2的微信号,是因为李某2被抓后,段某1害怕就把里面的内容都删除了。证实2019年4月段某1提供自己的支付宝给财务李杰走账,就是收钱或进钱,用了一个星期,之后,段某1的支付宝被冻结的事实。证实段某1的尾号为9949号的工商银行卡以及自己的微信收入自2019年2月14日至6月6日的每一笔(共48笔)收入都是段某1开设网络赌博所赚取的利润,共计270151.79元。

(2)被告人文某2的供述

2019年3月份我在老家的时候因为我和王韧在耍朋友,三月底的时候王韧和“东东”叫我来西昌市帮他们给他们开设的网络赌博场所上下分及管账,我到了以后他们两个安排我和李杰在西昌市间房让我们两个一起给客人上下分和管账,我和李杰是两班倒,我上夜班,他上白班,王韧和“东东”他们一共有八个股东,他们在闲聊APP上有—个股东群(名字记不住),只有李杰和八个股东在里面,在闲聊上还有一个叫“禁聊,有事找上分员”的玩家群,这个群也是只有李杰和部分股东和玩家在里面,我每天用的是李杰的闲聊号和玩家联系的,我们会每天在群里给玩家发牛大亨APP的下载链接,玩家下好以后就注册一个号,注册好以后就把账号给我们说,我们又报给李某2,李某2他们在“牛大亨”APP里面开了一间茶楼,茶楼名字叫“一路向北”,要在APP上跟管理员联系购买了房卡后才能打牌,购买房卡具体都是李某2在购买,只有他搞不赢的时候就是我和李杰购买,我只购买过一次,李某2给每个合伙人在开设的茶楼里面都设置了分组的,每个股东底下都有有合伙人,合伙人拉进来的玩家就分在他们自己的组里,茶楼里面有二十桌,但是每天基本上就是八九桌在玩,玩的是“斗牛牛”,每桌是十个人,每桌每局是玩二十把,每把最低下注是五分,最高是一百分,其他具体怎么玩的我不清楚,但是玩家最低要有一千分才能进桌子打牌,一分就是一块钱,二十把完了以后就开始结算,玩家上分就通过李杰或者有些股东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转钱给我们,我的微信和支付宝也用过大概半个月,但是每天因为有金额限制,所以我的只能收一万至两万,后来因为微信被封了就没用了,之前李某2还提供了他的父亲的商户收款二维码给我们收钱,后来因为他父亲的不能用了过后他又找了另一个商户收款二维码给我们,具体是谁的不清楚,我们收到钱后再在牛大亨APP里面给玩家上分,因为之前李某2已经设置好了,所以一局完了以后系统会自动扣取赢了一百分以上的玩家的赢利的百分之五,然后又从每个合伙人名下的玩家所创造的利润里面再扣取一部份分给相对应的合伙人(应该是百分之六十或者七十),剩下的就是我们的总利润,这个总利润再按照每个股东的股份比例给股东分取利润,这些都是每天白天李杰来接班过后再算好帐后才在牛大亨APP里面给每个股东上分,股东要下分也是联系我和李杰,然后我们再把分数扣除了以后换算成相对应的钱转给每个股东。一开始我去做的时候给我开的工资是每天600元或者800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在西昌做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就回老家待了几天,大概在4月中旬的时候“守护”就叫王韧和“东东”带我和李杰去了缅甸,说是出于安全考虑,在那边查得不严,他们在缅甸小勐拉给我和李杰租了一间房,到了缅甸待了三天以后就给我和李杰涨了工资,涨成每天1000元了,这期间因为账户被冻结了,然后每个股东都还拿了一些钱出来作为流动资金给玩家上下分,大概有十多万,大概在6月10日的时候我们联系李某2和其他股东都联系不上,我们就知道他们应该是被抓了,这时候王韧刚好来看我,他就叫我和李杰把手机内的内容全部删除,再把手机和卡丢了,我就和王韧一直躲在缅甸,一直到10月15日我从缅甸准备回老家,在途中因为我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边境检查站那就被警察挡获了,临时羁押在西双版纳看守所,今天才被带到西昌市来。开设赌场的股东总共是八个人,我知道名字的有李某2、王韧,还有“守护”、“怪怪囚”、“君子之交淡如水”、“小红帽”、“奥特曼”、“燕子”,他们我只知道网名。财务就是我和李杰,但是我去西昌市做财务的时候听说在我之前还有一个女的在做财务,我去的时候她已经不在了,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因为给股东分红都是李杰在做,所以我不知道他们的股份比例,我只知道王韧和“守护”的股份是一样多的。我不参与分红。我总共获利了五万左右,因为平时给玩家上错分了,有一部分都赔给那些玩家了,我实际拿到的有三万左右。我获利的这些钱给儿子交学费那些都用完了。具体是组织开设网络赌博场所是李某2在负责,什么都是他在做,他在管,我只知道在牛大亨APP里面李某2是权限最高的,他可以给玩家分组,然后获取的利润这些也是只有他能分,我们其他人只能看到总利润,平时也是李某2在经常的参与,其它股东只是拉人并参与分红。我们购买房卡是否有返点费我不清楚,基本上都是李某2在购买,我只买过一次。购买房卡是找谁购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在牛大亨APP里面登录李某2提供的一个账号,在那个账号里就可以直接购买。我们进行走账是用我的或者其他股东提供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到钱以后再转到李杰和李某2提供的银行卡里面,然后再用来给每个玩家下分或者给股东和合伙人分红,李某2提供两个商户收款二维码收到的钱都是他和李杰在操作,我就不清楚了。我知道的是我才去的时候是用的李杰和李某2的微信和支付宝进行走账,我的也用过大概半个月的时间收钱,收了钱以后我就直接扫李杰或者李某2的二维码直接转账给他们,还有李某2父亲的一个商户收款二维码,这个用不起了以后李某2又找了一个商户收款二维码来,但是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具体用了哪些银行卡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李某2和李杰的有浦发银行的。李某2和李杰用来走账的微信号和支付宝号是,李杰的微信昵称是“风继续吹”,微信号记不住,李某2的是一个微信昵称为“八贤王”的号转的帐,因为我手机里面的内容全部都删除了,而且我的手机密码被锁了,我忘记密码了,也翻不了手机。每个股东我只记得他们的微信昵称,李某2的是“八贤王”,王韧的是“习惯”,其他几个的分别是“守护”、“怪怪囚”、“君子之交淡如水”、“小红帽”、“奥特曼”、“燕子”,这些股东我只见过“守护”、“奥特曼”、“怪怪囚”、李某2、王韧。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叫“文文”,支付宝号记不清了,我没有闲聊号,平时都是用的李杰的。我的支付宝没有绑定银行卡,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也没有走过帐,卡号我也记不住了。八个股东凑的十多万流动资金全部都用来给玩家上下分了,然后又分给每个股东。给股东的分红是每天早上李杰来接我的班过后他就清算每天的帐,然后再按照每个股东的股份比例以上分的形式在他们每个人的“牛大亨”APP账户里面,如果有股东要下分的话就联系我和李杰,我们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他们。从开设赌场到被查获,每个股东具体分了多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每天每个股东大概应该能分几千元钱,按照股份比例的大小,分红金额也不同。按我上班天数算出来的话我应该是赚取了6万多元的工资,作为财务我平时上下分的时候转账错,所以扣了一部分,实际发到手里的就3万多。

(出示“2020年3月5日在建设银行调取的文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文某2仔细看交易明细后指出)2019年3月24日收入600元,3月25日收入600元,4月3日两笔共2,000元,4月22日5,000元,5月10日10,000元,5月19日4,000元,5月29日2,000元这些都是我收取的工资,一共24,200元。通过微信转给家人的有两笔:一笔是9,000元钱,另外一笔是3,000元,一共转了12,000元给我的家人。这12,000元不会体现在银行卡交易明细上。到手的就只有这36,200元。

四、辨认笔录

(1)段某1的辨认笔录

段某1辨认出王韧、“小鱼儿”(**林)、“琪琪儿”(王某)、“文文”(文某2)、“燕子”(李燕)均为参与赌场人员。

(2)文某2的辨认笔录

文某2辨认出李某2、段某1、王韧都为参与开设赌场人员。

(3)李某2的辨认笔录

李某2辨认出王韧、李杰、文某2、**林、吴某、王希、段某1、李艳。

(4)李沁宣妮的辨认笔录

李沁宣妮辨认出段某1、李杰。

(5)李杰的辨认笔录

李杰辨认出李某2、王希、“守护”(吴某)、王韧、“小红帽”(**林)、“奥特曼”(段某1)、“怪怪囚”(李沁宣妮)、“文文”(文某2)。

五、视听资料(光碟6盘)

段某1、文某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调取证据电子文档光盘3张;段某1手机勘验视频(补充);合计光盘共6张。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设置赌博规则,并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文某2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进行财务管理结算服务,在开设赌场期间,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其中被告人段某1获取非法利润270,151.79元,被告人文某2获得非法利润36,200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1、文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段某1、文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2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系从犯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段某1、文某2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文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段某1违法所得的财务270,151.79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文某2违法所得的财物36,200元,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亚红

审判员段必发

人民陪审员沈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阿比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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