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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21刑初16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1   阅读:

审理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621刑初1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6

审理经过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二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某3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恢复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蒲某某5、被告人蒋某某6伙同被告人王某某1、被告人徐某4、被告人刘某某3、被告人廖某某2租用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49号门市开设麻将馆,以打点炮30元自摸60元的“岳池戳麻”方式聚众赌博。该麻将馆规定,参赌人员自摸后麻将馆就抽30元牌钱,并发给该桌一个筹码用于记数,每桌共抽取180元牌钱,抽够180元后奖励该桌打8把牌不抽钱,并发扑克牌记数,而后再继续抽牌钱,以此循环抽取牌钱。6个股东分成两组轮流值班,每组三个股东同时上班,上班的股东轮流负责抽取牌钱、“凑脚脚”打麻将及麻将馆的日常管理,麻将馆当天抽取的牌钱除去开支后由6名股东平分。为招揽参赌人员,麻将馆聘请专门人员负责煮饭并免费提供饮食给参赌人员。2019年7月21日至8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7在徐某4外出旅游期间顶替徐某4作为股东,负责在麻将馆内“凑脚脚”、抽牌钱并参与分红,这期间,唐某某7个人共分得5000元左右。该麻将馆从开业至2019年9月20日被查获期间,通过聚众赌博抽取牌钱,非法获利50万元左右。

本院查明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蒲某某5、蒋某某6分别退缴违法所得80678元;被告人徐某4退缴违法所得73395元;被告人唐某某7退缴违法所得7283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徐某4、刘某某3从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9年9月20日岳池县公安局扣押徐某4持有的赌资人民币1500元,5张麻将桌,84个筹码牌,14张扑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微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缴款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租赁房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并获取非法利益,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惩处,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七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上述七名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蒋某某6、唐某某7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蒲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蒋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唐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对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刘某某3、蒲某某5、蒋某某6退交的违法所得80678、被告人唐某某7退交的违法所得7283元、被告人徐某4退交的违法所得733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对被告人徐某4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作案工具麻将桌5张、筹码牌84个,扑克牌14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歌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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