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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刑初104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2刑初10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9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1、翁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1及其辩护人江建平、翟天、被告人翁某某2及其辩护人张怡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尚某某1、翁某某2二人结伙或单独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供滕某某、崔某某、江某、高某某、孙某等人进行网上赌博,并从中获利。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翁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7日,被告人尚某某1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二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1、翁某某2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滕某某、崔某某、江某、高某某、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转账记录截图,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1、翁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1、翁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1、翁某某2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尚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翁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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