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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1刑初55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2   阅读: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81刑初5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09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2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于2019年11月,在江阴市黄山村李家村113号等地纠集赌客以“牛牛”形式开设赌场共计10场,其中3场系其与刘娟英(另案处理)合开,抽头由二人平分。被告人季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及抽庄风,并安排了唐鸿泉、徐耀清(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5800余元,其中被告人季某某与刘娟英合开的3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3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系主犯,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承某、王某、夏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季某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0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季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能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季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亚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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