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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623刑初62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3   阅读:

审理法院:石阡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623刑初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3

审理经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冯玻,被告人刘某某3及其辩护人黄前德,被告人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伙同熊某(另案处理)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伙同熊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贵州省石阡县上刘某某3家中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扎金花”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邀约黄某、余鹏、余维双等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安排杨某1在赌场外围放哨。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熊某等人根据每局的赌注金额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以此牟利。该赌场开设约20天,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熊某每人获利一万元左右。

二、被告人景某1伙同他人在石阡县境内多次开设赌场的事实:

1.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景某1伙同边培林(另案处理)、李进忠(另案处理)、覃肖(另案处理)、鄢洪超(另案处理)、黄正滨(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贵州省石阡县温泉度假酒店5楼、石阡县龙腾酒店顶楼、石阡县文笔社区杨正林家中、石阡县雷屯村周家林农庄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弹子九”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邀约李怀学、周峰、马长龙、李树兴等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安排龚明等人在赌场内服务。景某1等人根据每局的赌注金额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以此牟利。该赌场开设约半个月,景某1等人每人获利一万多元。

2.2017年下半年时,被告人景某1伙同梁某(另案处理)、鄢洪超(另案处理)、杨某2(另案处理)、杨秀发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贵州省石阡县平兴寨梁永胜经营的平兴狗肉馆、石阡县汤山街道万寿社区栅子门巷52-12号鄢洪超家、石阡县平磨路4号景某1家、石阡县观水巷20号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弹子九”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邀约**、赵启涛、孙思洋、王儒勇等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安排彭兴俊、方俊雷、佘明桂等人在赌场内提供服务。景某1等人根据每局赌注金额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以此牟利。该赌场开设约半个月,景某1等人每人获利五千元左右。

3.2017年底,被告人景某1伙同王力(另案处理)、冯宇(另案处理)、鄢洪超(另案处理)、陈康(另案处理)、王存彬(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石阡县临江社区陈康家中、石阡县中医院后面景某1家中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弹子九”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邀约景彪、吴有云、廖勇等人参与赌博,并安排方俊雷、佘明桂、孙家财等人赌场内提供服务。景某1等人根据每局赌注金额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以此牟利。该赌场开设约一个星期,景某1等人每人获利一万元左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吴某2、刘某某3被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景某1被电话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景某1共获利人民币35000,被告人吴某2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3获利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3向公安机关缴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受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经石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3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服刑人员。

诉讼中,被告人景某1家属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3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另查明,被告人景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在本案之后,故在本案中不系累犯),于2018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吴某2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照片、到案经过等;证人熊某、杨某1、黄某、滕某、邵某、黎某、梁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3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某某3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均能证明该案系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被告人陈兴宇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发现,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3传唤到案的事实。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1、吴某2、刘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该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的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诉讼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景某1亲属、被告人刘某某3在诉讼中预缴罚金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三被告人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某某3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或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1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景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景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吴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洪光

审判员胡通贵

人民陪审员任达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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