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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3刑初46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3   阅读:

审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303刑初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3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日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李江涛、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悦、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敏、被告人赵某弟及其辩护人朱晓磊,被告人钱某、李某刚、顾某某,蚌埠市蚌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韩学兵、张炜、杨平均通过远程视频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因需补充侦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明先(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取利益,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间伙同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等人在位于蚌埠市燕山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花鼓灯嘉年华园区检票口西侧嘉年华台球动漫城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龙机赌博机4台、“三色连线”赌博机8台、小鱼机1台、“欢乐节庆”赌博机4台,共计26个单元供参赌人员赌博,该赌场距离二十六中燕京校区(原陶店小学)东北院墙直线距离114.52米。在赌场经营期间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花费110余万元。黄明先与被告人宋某、赵某某先后招募、聘用被告人王某、钱某、李某刚为带班经理(其中李某刚在钱某2016年11月离职后担任带班经理),被告人顾某某为机修工,王丹荣为王某的经理助理,吴某为店内安保人员以及窦允霞等上分人员合计十余人在该赌场场所为赌博活动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各被告人具体职能分工如下:1.黄明先为嘉年华赌博游戏厅老板,邀集钱某到嘉年华赌博游戏厅内为其工作,指使并授权赵某某、宋某具体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经营活动事宜,同时吩咐赵某弟使用账号为62×××61的交通银行卡向该赌场房屋的出租方嘉恒集团按季度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共计107.8278万元。此外,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赵某弟还通过该交通银行卡向黄明先转账计578.1877万元。2.被告人宋某、赵某某在黄明先的授权下对嘉年华赌博游戏厅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实际的负责和管理。主要内容为:对赌博游戏机摆放做决定;对每日因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获利进行保管和发放工资提成;对经理、领班以及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赌博游戏厅内产生的纠纷以及大额“过河”费用(输钱的赌客要求退还部分赌资)进行处理等。赵某某离职后宋某一人全权负责嘉年华赌博游戏厅日常管理工作。3.被告人王某、钱某、李某刚担任带班经理,嘉年华赌博游戏厅日常经营为24小时对班制度,即王某带领一个班组与钱某带领的班组对班,钱某离职以后,由钱某班原先的领班李某刚升职为经理行使钱某原有职权。主要工作内容为:管理本班组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安排工作岗位,以及监督管理并缴纳该赌场所需水电费等费用,整个赌场开设期间,共交纳水电费21.8万元;发放本班组其他员工的工资;负责每日赌博游戏机的分数和钱数的对账工作,对账无误后把营利钱交给宋某;处理本班组内发生的赌客纠纷以及小额“过河”钱等。4.被告人顾某某负责钱某、李某刚班组的嘉年华赌博游戏厅机修,主要工作内容为:嘉年华动漫城内娱乐机以及赌博设备的技术支持以及维修工作;每日交接班时查验、计算赌博机分数,为经理核对非法营利提供帮助;“三色连线”赌博机如果客人要查看保单由机修工才可打开保单箱为赌客提供保单查验;受宋某指使,在嘉年华赌博游戏厅停业后,帮助转移和销毁赌博游戏机。

上述赌场经理、机修工等人参与赌场分红提成,经理提成为赌场当月盈利额的百分之一,机修工提成为赌场当月盈利额千分之五等。赵某某家人于2019年12月30日退赃2万元;赵某弟家人于2019年12月31日退赃1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宋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赵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宋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赵某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5万元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在本案中负责经营管理,但他只是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比老板来说较轻。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赵某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王某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因王某身体有病,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钱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钱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钱某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刚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某刚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李某刚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顾某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顾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赵某弟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明先(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取利益,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间伙同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等人在位于蚌埠市燕山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花鼓灯嘉年华园区检票口西侧嘉年华台球动漫城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龙机赌博机4台、“三色连线”赌博机8台、小鱼机1台、“欢乐节庆”赌博机4台,共计26个单元供参赌人员赌博,该赌场距离二十六中燕京校区(原陶店小学)东北院墙直线距离114.52米。在赌场经营期间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花费110余万元。黄明先与被告人宋某、赵某某先后招募、聘用被告人王某、钱某、李某刚为带班经理(其中李某刚在钱某2016年11月离职后担任带班经理),被告人顾某某为机修工,王丹荣为王某的经理助理,吴某为店内安保人员以及窦允霞等上分人员合计十余人在该赌场场所为赌博活动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各被告人具体职能分工如下:1.黄明先为嘉年华赌博游戏厅老板,邀集钱某到嘉年华赌博游戏厅内为其工作,指使并授权赵某某、宋某具体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经营活动事宜,同时吩咐赵某弟使用账号为62×××61的交通银行卡向该赌场房屋的出租方嘉恒集团按季度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共计107.8278万元。此外,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赵某弟还通过该交通银行卡向黄明先转账计578.1877万元。2.被告人宋某、赵某某在黄明先的授权下对嘉年华赌博游戏厅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实际的负责和管理。主要内容为:对赌博游戏机摆放做决定;对每日因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获利进行保管和发放工资提成;对经理、领班以及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赌博游戏厅内产生的纠纷以及大额“过河”费用(输钱的赌客要求退还部分赌资)进行处理等。赵某某离职后宋某一人全权负责嘉年华赌博游戏厅日常管理工作。3.被告人王某、钱某、李某刚担任带班经理,嘉年华赌博游戏厅日常经营为24小时对班制度,即王某带领一个班组与钱某带领的班组对班,钱某离职以后,由钱某班原先的领班李某刚升职为经理行使钱某原有职权。主要工作内容为:管理本班组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安排工作岗位,以及监督管理并缴纳该赌场所需水电费等费用,整个赌场开设期间,共交纳水电费21.8万元;发放本班组其他员工的工资;负责每日赌博游戏机的分数和钱数的对账工作,对账无误后把营利钱交给宋某;处理本班组内发生的赌客纠纷以及小额“过河”钱等。4.被告人顾某某负责钱某、李某刚班组的嘉年华赌博游戏厅机修,主要工作内容为:嘉年华动漫城内娱乐机以及赌博设备的技术支持以及维修工作;每日交接班时查验、计算赌博机分数,为经理核对非法营利提供帮助;“三色连线”赌博机如果客人要查看保单由机修工才可打开保单箱为赌客提供保单查验;受宋某指使,在嘉年华赌博游戏厅停业后,帮助转移和销毁赌博游戏机。

上述赌场经理、机修工等人参与赌场分红提成,经理提成为赌场当月盈利额的百分之一,机修工提成为赌场当月盈利额千分之五等。赵某某家人于2019年12月30日退赃2万元;赵某弟家人于2019年12月31日退赃10万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宋某的家人替其退出赃款5万元,缴纳罚金5万元;赵某某家人替其缴纳罚金1万元;王某的家人替其退出赃款4万元,缴纳罚金2万元;钱某退出赃款4万元,缴纳罚金2万元;顾某某的家人替其退出赃款2.5万元,缴纳罚金1.5万元;赵某弟家人替其缴纳罚金4万元。

又查明,被告人宋某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信息表、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到案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和缴纳物业费和房租费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值班登记表、《关于嘉年华游乐场游戏厅2016年10月29日两次出警的情况说明》,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和笔录、光盘两张、

视频光盘四张和《关于嘉年华动漫城游艺机(含赌博游艺机)拉走视频监控的制作说明》、《关于嘉年华动漫城游艺机(含赌博游艺机)去向的情况说明》、(蚌山)公机认定字【2019】10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认定结论告知笔录、(蚌山)公机认定字【2019】15号、1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距离量算成果报告,证人王某、吴某、窦某、陈某1、陈某2、徐某1、陈某3、徐某2、陈某4、胡某、陈某5、陈某6、马某、孙某、蔡某、杜某、朱某1、朱某2、浦某、田某、孟某、屠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赵某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宋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法定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顾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宋某、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钱某、李某刚、赵某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弟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王某、钱某、李某刚、顾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顾某某、赵某弟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有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对此罪应当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李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赵某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八、依法追缴被告人宋某、赵某某、王某、钱某、顾某某、赵某弟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九、责令被告人李某刚退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煜

人民陪审员任庆喜

人民陪审员乔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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