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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刑初4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3   阅读:

审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05刑初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8

审理经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7月3日裁定恢复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盛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刘志光(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采用“担保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至少20次,林某某负责结账、垫付赌资等工作,组织他人赌博,该赌场非法抽头获利6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单,证人徐某、周某、陈某、刘某、林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主犯,其在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林某某系初犯,目前其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单、汇款凭证,证人徐某、周某、陈某、刘某、林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审理期间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星

人民陪审员黄云丽

人民陪审员余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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