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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0刑初26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6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10刑初2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4

审理经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20]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张某汽修厂附近民房楼顶一搭建的钢棚内开设赌场,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邀约3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万元。

2020年3月3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该赌场内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安某某退赃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约3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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