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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03刑初10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6   阅读:

审理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503刑初1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审理经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一部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1及其辩护人刘明星、被告人陶某2及其辩护人霍家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租用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国际城小区4号楼1单元1003室经营棋牌室,与许明伟(已死亡)在该棋牌室架设百家乐网络设备供他人网络赌博,共分得利润约9000元,该9000元由两被告人均分。2019年1月18日,该棋牌室因遭到刘林等人(另案起诉)抢劫,许明伟逃离现场时坠楼死亡而案发。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1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1对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某1犯开设堵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某某1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2、周某某1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只是提供场地,属从犯;3、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5、周某某1、陶某2经营的赌场更接近于棋牌室,经营时间短,获利少,案发后周某某1、陶某2对死者许明伟亲属也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小;6、周某某1家庭离异,需要抚养孩子,还有老人需要照顾。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1适用缓刑。

被告人陶某2对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陶某2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陶某2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2、构成自首;3、赌场经营时间短,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5、主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陶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共同出资,租用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国际城小区4号楼1单元1003室经营棋牌室。期间,许明伟(已死亡)经与周某某1、陶某2商议,在该棋牌室架设百家乐网络设备供他人网络赌,利润五五分成。周某某1、陶某2共非法获利约9000元,二人各分得约4500元。2019年1月18日,该棋牌室遭到刘林等人(另案起诉)抢劫,许明伟逃离时坠楼死亡而案发。同日,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各退赃4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周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1月份左右,他和陶某2共同出资,每人出资5000块钱,租赁明珠国际城小区4号楼1单元1003室经营棋牌室,购买桌椅和麻将机设施等。每天打电话邀约朋友们到牌室打狗腿子和麻将,每桌抽200元头子钱,他们提供香烟和茶水。2019年1月初,牌室来了一个叫“胖孩”的打牌,胖孩跟他谈搞个百家乐网投,他跟陶某2说了下就同意了。他们提供牌室的场所以及电视机和电脑,“胖孩”负责用牌室的电脑上网连上百家乐提供给玩家下注,吃钱和赔钱都是“胖孩”负责。一注一百分,下一注就是一百元,买庄和闲,赢了“胖孩”就把钱直接赔给玩家,输了玩家就把钱付给“胖孩”。他跟“胖孩”在网投百家乐赚的钱是五五分的,每天“胖孩”来的时候把带来的现金跟他当面点下,结束的时候再点下现金,如果赢了,就把赢的钱平分,如果输了,他也要按照一人一半赔给“胖孩”。经营的半个月时间他和“胖孩”每人分了9000多块,他跟陶某2每人分了大概4500元。后来牌室在2019年1月16日遇到抢劫,“胖孩”当时坠楼死亡了,就关门不干了。

他负责每天收取头子钱和网投的钱,购买香烟、交水电费等,陶某2负责买菜、打扫卫生和烧饭,邀约打牌的人,去了开支他与陶某2都是五五分的。

2、被告人陶某2的供述与辩解:明珠国际城4号楼1单元1003室棋牌室是她和周某某1合伙开的,她当时拿了5000多块钱给周某某1,用于租房和购买设备,大概在2018年11月左右开始经营的,约人来牌室打“狗腿子”和麻将,每桌抽取200块头子钱。她负责买菜、打扫卫生和烧饭,也负责打电话邀约朋友来牌室打牌。周某某1负责购买香烟、茶叶等物品,牌室每天收取头子钱和后期经营网投百家乐分的钱都是周某某1负责,除去开支后,剩下的钱她与周某某1平分。

大概在2018年底的时候,一个叫“胖孩”的来到牌室跟周某某1联系想在牌室内经营百家乐网投的事情,当时周某某1和她说了,她没反对就同意了。后来牌室提供电视机和一部电脑供“胖孩”经营百家乐网投使用,具体经营都是周某某1和“胖孩”负责。百家乐就是下注庄和闲,一注一百块钱,吃钱和赔钱是“胖孩”负责的。因为刚开始干,玩的都是一些来牌室打牌的人,还有“胖孩”带的人。2019年1月16日晚上,牌室内有人来抢劫,“胖孩”从牌室卫生间翻出去摔下去死亡,后来牌室就没干了。经营期间网投这一块她分了4500元左右,分钱都是现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1的证言:周某某1之前在明珠国际城4号楼1单元1003室开了一个棋牌室,他有时会在那里和别人逮逮狗腿子,周某某1收取头子钱给我们打牌的提供茶水,每桌给一包烟。

牌室就是两台麻将机和一个桌子,主要就是客人来逮“狗腿子”和打麻将,另外还有一台电视机和一台电脑,是用来搞百家乐网投的。百家乐网投是一个叫“胖孩”的上分和兑分,一注一百分,每把最少下一注。他打牌的时候,看到每次都有三、五个人来玩(百家乐),一般每次下个几百块钱。棋牌室的老板只知道有周某某1,另外一个女的天天也在那,负责烧饭打扫卫生,是不是老板他不是很清楚。

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9年1月16日下午,他到明珠国际城周某某1开的棋牌室打牌,打的是“逮狗腿”。晚饭后,在客厅玩网投,小胖孩在跟前帮着上分。晚上10点多的时候,有四个人进来抢劫,拿刀的两个人还用刀剁桌子,叫他们把钱都掏出来,抢钱的四个人把他们扔出来的钱装进口袋之后迅速离开了。对方离开之后,没看到小胖孩、陶某2、程某1,后来他和周某某1、老四下楼看到很多警车,听讲有人坠楼了。当晚不知道坠楼的是小胖孩,后来听讲就是小胖孩。

3、证人宋某的证言:他与周某某1是朋友关系。周某某1开的棋牌室在明珠国际城4号楼1单元1003室,是周某某1和陶某2合伙开的。一般都是周某某1喊他去牌室玩逮狗腿子,棋牌室除了打牌“逮狗腿子”,有一台电脑接着墙上的电视机,有一个胖孩在里面弄百家乐,负责给玩家吃钱和赔钱。

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8年11月份,经过他中介,周某某1租赁明珠国际城4号楼1单元1003室用于开棋牌室。

5、证人徐某的证言: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林带着他和沈荣飞、程洁、“小磊子”抢赌场,位于龙河路××隔壁明珠国际城小区××楼。之后有一个人打刘林电话讲他们刚刚抢的赌场有人跳楼摔死了。

6、证人程某2的证言:2019年1月16日晚上,刘林、沈荣飞、徐某、冯磊和他经过踩点后到白金汉宫旁边的明珠国际城小区十楼抢劫“网投场”。之后刘林说有人报警了,赌场胖胖的“点分手”跳楼死了。

(三)辨认笔录:周某某1、陶某2分别辨认出在棋牌室架设网投百家乐的“胖孩”许明伟。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及公安机关对许明伟坠楼现场勘验情况。

(五)书证: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的基本情况。

2、前科记录:证实(1)被告人周某某1曾因抢劫罪于1988年被原六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陶某2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治安罚款500元。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于2019年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1、陶某2参与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违法所得进行均分,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陶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陶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4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旭

审判员夏冬

人民陪审员张前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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