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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刑初80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7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0刑初8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4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辩护人陈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租借本市杨浦区XX路XXX弄XXX号开设棋牌室,并提供筹码和扑克牌代替现金供他人进行打麻将赌博。同时,被告人葛某某联络赌客、记账、通过其银行卡结算部分赌资,并按照每场人民币1000元收取台费。

2020年4月2日15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葛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1、金某某、俞某某、史某某,并查获涉案账本、手机及赌博工具麻将机、麻将牌、筹码、扑克牌等。经查,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30日间,被告人葛某某收取参赌人员台费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葛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交人民币10,000元用于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金某某、俞某某、史某某、吕某某、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筹码、扑克牌等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房租转账记录截图,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交钱款用于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陈顺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葛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葛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涉案账本、手机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斯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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