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渝0235刑初30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7   阅读: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235刑初3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1

审理经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0〕Z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4日至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1组织**等人在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团堡村原团堡村小学处开设赌场,以摇铜钱猜单双的方式邀约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负责开板。期间,李某某1抽头渔利三万余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从中获利二千余元。2019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高阳派出所投案。2019年6月10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双江街道富正宾馆9015房内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冉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被云阳县公安局查获。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1、**分别将其违法所得三万元、二千元预缴到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童琼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