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余干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27刑初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3
审理经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叶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叶某某3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伙同被告人叶某某3、方某某2在余干县洪家嘴乡××一户人家家里,以翻九点半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了几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叶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叶某某3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伙同被告人叶某某3、方某某2在余干县洪家嘴乡××一户人家家里,以翻九点半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了几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均分别退缴了赃款计人民币1200元。
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一、书证
(1)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前科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出生于1969年9月28日,方某某2出生于1975年11月15日,叶某某3出生于1979年10月3日。三被告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1)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前科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出生于1969年9月28日,方某某2出生于1975年11月15日,叶某某3出生于1979年10月3日。三被告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均系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归案;叶某某3为网上在逃,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均系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归案;叶某某3为网上在逃,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3)扣押清单,证明:①公安机关扣押叶某某3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手机一部;②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张某现金185元、汤某现金20000元、朱某现金23200元、程某现金10200元、周某现金2800元、李某现金9900元、周辉保现金300元。(3)扣押清单,证明:①公安机关扣押叶某某3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手机一部;②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张某现金185元、汤某现金20000元、朱某现金23200元、程某现金10200元、周某现金2800元、李某现金9900元、周辉保现金300元。
(4)赌博现场照片,证明赌博现场位于洪家嘴乡××一户人家,现场有赌博工具。(4)赌博现场照片,证明赌博现场位于洪家嘴乡××一户人家,现场有赌博工具。
、证人证言二、证人证言
,证明2019年1月18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其在洪家嘴乡甘家村郑家小组一户人家的一楼大厅里利用扑克牌庄九点半的形式参与赌博,其押注了2次赚了300元。一门庄在两、三千元之间,闲家至少押注一百元,上不封顶。其在现场听参赌的人说此赌场是李某某1开设的,方某某2(大家喊“方总”)帮庄家管注,帮忙收钱、发钱,等庄家封庄才有两百元钱拿,倒庄了就没有。方某某2、汤某没有在现场赌博,因为按照行规,作为“工作人员”是不会在现场赌博的。(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8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其在洪家嘴乡甘家村郑家小组一户人家的一楼大厅里利用扑克牌庄九点半的形式参与赌博,其押注了2次赚了300元。一门庄在两、三千元之间,闲家至少押注一百元,上不封顶。其在现场听参赌的人说此赌场是李某某1开设的,方某某2(大家喊“方总”)帮庄家管注,帮忙收钱、发钱,等庄家封庄才有两百元钱拿,倒庄了就没有。方某某2、汤某没有在现场赌博,因为按照行规,作为“工作人员”是不会在现场赌博的。
,证明2019年1月8日下午15时左右,其在洪家嘴甘家村一户赌博场所内玩,赌博是以翻“九点半”的方式进行,其进入该户人家的一楼大厅内,看到大厅内有20多个人围着一张桌子在赌博,一门庄大概有2000-3000元,赌资在1-2万元左右。其没有参与赌博。(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8日下午15时左右,其在洪家嘴甘家村一户赌博场所内玩,赌博是以翻“九点半”的方式进行,其进入该户人家的一楼大厅内,看到大厅内有20多个人围着一张桌子在赌博,一门庄大概有2000-3000元,赌资在1-2万元左右。其没有参与赌博。
,证明2019年1月8日,其和何秋玲等人一起在余干县乡下的一户人家以推“九点半”的方式赌博,每100元一注,其押了一注,当场就输了,十多分钟后公安便到了现场。(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8日,其和何秋玲等人一起在余干县乡下的一户人家以推“九点半”的方式赌博,每100元一注,其押了一注,当场就输了,十多分钟后公安便到了现场。
,证明2019年1月8日13时许,其来到洪家嘴乡××一户人家赌博,其做了个一千元的庄,输了后还押注了几次。这个赌博场是李某某1、方某某2和叶定坤(音)一起开的,开了四五天,李某某1负责叫人来赌博,自己坐庄赌博,方某某2负责叫人来赌博,偶尔会坐庄赌博和收取抽水钱,有时有人会开车去赌博,方某某2会拿几百块油钱给他们,其也得过1100元的油钱,叶定坤负责坐庄赌博。汤某在赌博场里放水和用微信转换钱赚手续费。有两个放哨的,是李某某1叫的。(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8日13时许,其来到洪家嘴乡××一户人家赌博,其做了个一千元的庄,输了后还押注了几次。这个赌博场是李某某1、方某某2和叶定坤(音)一起开的,开了四五天,李某某1负责叫人来赌博,自己坐庄赌博,方某某2负责叫人来赌博,偶尔会坐庄赌博和收取抽水钱,有时有人会开车去赌博,方某某2会拿几百块油钱给他们,其也得过1100元的油钱,叶定坤负责坐庄赌博。汤某在赌博场里放水和用微信转换钱赚手续费。有两个放哨的,是李某某1叫的。
,证明2019年1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在洪家嘴乡××一户人家以“九点半”的形式赌博,赌博场所有十多二十个人,都不认识。其押注了一次100元输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在洪家嘴乡××一户人家以“九点半”的形式赌博,赌博场所有十多二十个人,都不认识。其押注了一次100元输了。
,证明2019年1月8日下午,其在洪家嘴乡××一户人家里,喊名“反手”、一个姓胡男子、喊“李总”男子及另一男子一起用纸牌采用推“九点半”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押钱赌博,其在中间放水(指放高利贷),当天放了两万元,其拿了200元好处。“反手”蒙了一个17000元的庄,后来人越来越多,“反手”先后给了两万元现金叫其帮忙保管。(6)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8日下午,其在洪家嘴乡××一户人家里,喊名“反手”、一个姓胡男子、喊“李总”男子及另一男子一起用纸牌采用推“九点半”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押钱赌博,其在中间放水(指放高利贷),当天放了两万元,其拿了200元好处。“反手”蒙了一个17000元的庄,后来人越来越多,“反手”先后给了两万元现金叫其帮忙保管。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月份左右,其和叶某某3(喊“反手”)、方某某2三人在洪家嘴乡××以××九点半的方式开了一个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开了四、五天,每天都有十到二十多个人参与赌博,一般坐2000元到3000元的庄,蒙一个庄大概在一万元至两万元左右,每人每次最少押一百元。该赌场总共盈利了三万元左右。其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坐庄赌博调节气氛,得该赌场每天盈利的四分之一,方某某2负责在赌场收取抽水的钱,叶某某3负责拉人参与赌博和安排人在赌场里放哨,管理赌场事务。汤某和程某两人负责放水,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的放哨。(1)被告人李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月份左右,其和叶某某3(喊“反手”)、方某某2三人在洪家嘴乡××以××九点半的方式开了一个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开了四、五天,每天都有十到二十多个人参与赌博,一般坐2000元到3000元的庄,蒙一个庄大概在一万元至两万元左右,每人每次最少押一百元。该赌场总共盈利了三万元左右。其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坐庄赌博调节气氛,得该赌场每天盈利的四分之一,方某某2负责在赌场收取抽水的钱,叶某某3负责拉人参与赌博和安排人在赌场里放哨,管理赌场事务。汤某和程某两人负责放水,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的放哨。
,证明2019年1月份开设的位于余干县赌场的老板是李某某1和“方总”,赌场大概开设了4、5天,场地是李某某1负责联系的,赌场采取推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坐2000元庄,蒙一个庄大概四五千元,每人至少押100元。参赌的人每蒙一个5000元的庄就要付给赌场的管理人员200元作为点红的钱,10000元的庄就点四五百元钱的红钱,20000元点1000元的红钱,这样赌场通过收点红的钱盈利,其看到过“方总”收这些钱。“方总”叫其喊人来赌博,喊不到人就自己过来玩,并承诺从中分红给他,“方总”总共给过其1200元。汤某在甘家的赌场负责放水(指放高利贷),不知是“方总”还是李某某1叫她去的。(2)被告人叶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月份开设的位于余干县赌场的老板是李某某1和“方总”,赌场大概开设了4、5天,场地是李某某1负责联系的,赌场采取推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坐2000元庄,蒙一个庄大概四五千元,每人至少押100元。参赌的人每蒙一个5000元的庄就要付给赌场的管理人员200元作为点红的钱,10000元的庄就点四五百元钱的红钱,20000元点1000元的红钱,这样赌场通过收点红的钱盈利,其看到过“方总”收这些钱。“方总”叫其喊人来赌博,喊不到人就自己过来玩,并承诺从中分红给他,“方总”总共给过其1200元。汤某在甘家的赌场负责放水(指放高利贷),不知是“方总”还是李某某1叫她去的。
(3)被告人方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月8日,其联系洪家嘴甘家村赌场老板李某某1要不要其帮忙(指看注、陪注),李某某1告诉其下午两点多在洪家嘴甘家玩,其在甘家一户人家家里找到了李某某1,房间内有十多个人在以推九点半的方式赌博,后被公安机关传唤了。1月7号下午2点半左右,其联系李某某1,也是在甘家这户人家,有十多二十个人在推九点半,李某某1坐庄,其跟着这些人一起玩,其主要从中抽利,有人坐庄赢钱,跟着分点好处,赚了四五百元钱。(3)被告人方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月8日,其联系洪家嘴甘家村赌场老板李某某1要不要其帮忙(指看注、陪注),李某某1告诉其下午两点多在洪家嘴甘家玩,其在甘家一户人家家里找到了李某某1,房间内有十多个人在以推九点半的方式赌博,后被公安机关传唤了。1月7号下午2点半左右,其联系李某某1,也是在甘家这户人家,有十多二十个人在推九点半,李某某1坐庄,其跟着这些人一起玩,其主要从中抽利,有人坐庄赢钱,跟着分点好处,赚了四五百元钱。
四、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某某1辨认出“反手”就是叶某某3;
(2)被告人叶某某3辨认出“方总”是方某某2;叶某某3同时辨认出了李某某1;“方总”和李某某1两人都是与叶某某3一起开设赌场的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叶某某3、方某某2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1、方某某2分别退缴的赃款各计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叶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赌资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胜凡
人民陪审员朱英女
人民陪审员洪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邹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