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112刑初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9
审理经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云霞、陈高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关国华(已判决)用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高安市星际园动漫城”,并租赁高安市永生宾管一楼的房间作为该动漫城的门店。该动漫城除摆放普通的动漫玩具机以外,还摆放了八台“砍树”机和两台“打鸟”机供顾客赌博(经鉴定,该八台“砍树”机和两台“打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关国华负责该店的日常管理和望风,并聘请杨某等人为赌博机上分、退分。赌博人员在赌博机上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现金支付,一种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入该店专门用于收取赌资的小米手机内“晨次”微信账号和徐某的支付宝账户。
2018年4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现场查获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刘某、简某、邹某等涉赌人员九名,当场查获赌资6400元、扣押收取赌资的小米手机。经对小米手机绑定的“晨次”微信账号和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统计,“晨次”微信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199082元,3月收入416426元,2月收入57795元,1月收入26285元,徐某的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37500元,3月收入195600元,2月收入38443元。
2019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同案人关国华的供述,证人杨某、胡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微信交易记录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熊某某辩称:其因法律意识淡薄,为获取利益,提供身份证给关国华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场所便利。其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宽判决。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熊某某不是股东,仅提供了身份证,为开设赌场提供了场所的便利,未实际参与赌场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熊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在宣判之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综上,应对被告人熊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关国华(已判决)用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高安市星际园动漫城”,并租赁高安市永生宾管一楼的房间作为该动漫城的门店。该动漫城除摆放普通的动漫玩具机以外,还摆放了八台“砍树”机和两台“打鸟”机供顾客赌博(经鉴定,该八台“砍树”机和两台“打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关国华负责该店的日常管理和望风,并聘请杨某等人为赌博机上分、退分。赌博人员在赌博机上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现金支付,一种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入该店专门用于收取赌资的小米手机内“晨次”微信账号和徐某的支付宝账户。
2018年4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现场查获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刘某、简某、邹某等涉赌人员九名,当场查获赌资6400元、扣押收取赌资的小米手机。经对小米手机绑定的“晨次”微信账号和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统计,“晨次”微信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199082元,3月收入416426元,2月收入57795元,1月收入26285元,徐某的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37500元,3月收入195600元,2月收入38443元。上述账户涉及赌资944846元。
2019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在该赌场非法获利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的证言,其是在高安市永生宾馆楼下一楼的赌博场内上班,上了三四天的班,其专门在赌场内给客人上分和退分,赌场内共有十台赌博机,其中有8台“砍树”赌博机,2台“打鸟”机,“砍树”机是100元兑1000分,“打鸟机”是100元兑20000分。客人上分的钱都是其收的,一般有现金,大部分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把钱给其。关国华让一个三四十岁的女子给其一部小米手机专门用来收钱,里面有微信和支付宝,微信账号是×××,微信昵称晨次,支付宝账户是15×××37,真实姓名是徐某。其每天收到的钱现金直接给这个女子,微信、支付宝里面的钱该女子每天也会提现或者转走,提现到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2572)账户里面去了。关国华在赌场里全权负责,并且还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只要店里有事都找他,关国华在赌场里有没有股份其不知道。其是关国华招来上班的,每月3000元的工资,没有提成。其通过收钱小米手机微信转账查阅,2018年4月收入199082元,3月收入416426元,2月收入57795元,1月收入26285元。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2018年4月收入37500元,3月收入195600元,2月收入38443元。另外收的现金有几千元不等,2018年4月11日赌场被查获的时候,现金收入1400元,微信收入45290元,支付宝收入6800元,共计收入53490元。在其身上查获的8400元现金,其中5000元是那个女子给其上班的周转资金,2000元是其身上的钱,1400元是收入。其知道关国华和另一名高安男子(熊某某)是老板,熊某某经常会到店里来转转,也会到店里吃饭,熊某某很少直接要求其做什么,熊某某都是直接跟关国华说,然后关国华再要求其做什么,但是关国华跟其说熊某某就是店里的老板。
(2)证人胡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0日9点左右,其在高安市永生宾馆一楼的赌博机场子门口玩时被民警当场抓赌。其每次去该赌场关国华都在,关国华还请其吃吃饭,吃饭的时候,其问关国华怎么跑到高安来了,关国华说到高安开个店赚点钱,其问关国华和认谁一起开,关国华叫其不要问。当时其和关国华说,其想到这个赌博机场子内帮人上分,关国华说:“我去问问看还要不要人,如果要人的话我再跟你说。”从关国华的说话其感觉关国华也不是在动漫城说了算的人,估计还有其他老板,但是其平常在那玩就没注意过。上分就是赌博人员把钱给上分的人,上分的人用钥匙帮赌博人员在赌博场子内的赌博机加分数。其看到了赌博场内有8台“砍树”赌博机。“砍树”机是100元兑换1000分。其从1月11日开始到该赌博机场子里赌博的,一直到10号被查获,共玩了十多天,每天次输赢有几千元钱,最后手机上记录显示其通过微信转了50950元给微信号叫“晨次”的账户里面,意思就是其输了这么多钱到赌场。“晨次”这个微信号是这个赌场专门用来收赌资的微信。最近一个星期是杨某在赌场内负责上分,这个手机及微信是放在高勇手上,也就是说赌博的人要上分就找杨某,转钱给杨某的使用的小米手机,然后由杨某来给赌博机上分。之前是个22岁的小伙子在这个赌场内上分,其不认识这个人。平时赌场内有十来人。大部分估计是输钱的。关国华在赌场是否有股份,其不知道,其只知道关国华在赌场负责,另外负责望风。其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
(3)证人敖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永生宾馆的店长,永生宾馆一楼店面是罗是午的,店面出租了,动漫城外面没有招牌,里面有赌博机其不知情,店面大概是年前左右出租的,租了四个月左右,其没见过动漫城的老板。
(4)证人廖某1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18年3月8日得知永生宾馆有一家动漫城,3月10日、4月5日左右来了一下,没有玩,4月10日7点30分许,其再次来到该动漫城,叫杨某上了100元的分,输掉了30元,退了70元。这种赌博机1元钱上10分,猜对了就得分,反之就失分,如果不玩了,可以按10分1元钱退钱。经辩认,关国华是动漫城的老板,坐在门口管事,杨某是上分的人。
(5)证人艾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8年4月10日晚上9点多钟其在动漫城玩赌博机,其玩的赌博机有八台,其拿了300元钱给杨某上分,上了3000分,玩得剩下同百分的时候,警察来了,经辨认杨某是给其上分的人。
(6)证人廖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18年4月10日在永生宾馆一楼房子里的砍树赌博机赌博,杨某给其上了40元的分,共400分,其当天输了二三十元,其朋友说赌场有两个管事的人,经辨认关国华、胡某是管事的人,杨某是上分的人。
(7)证人熊摇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证人熊摇前往电玩城内在其内的一台“丛林运动会”赌博机参与赌博,该电玩城内的赌博机是通过现金来上分才能玩的,其内摆放了8台“丛林运动会”赌博机和2台“打鸟”赌博机,照片上的1号关国华为该电玩城内的管事人员。
(8)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自己在高安市永生宾馆楼下赌场被民警传唤来的。自己没有参与赌博,因为老公杨某在那里上班,就过来玩,顺便蹭饭吃。其老公杨某是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上分。其不清楚该赌场的老板是谁。
(9)证人刘某,证实自己通过玩一种叫作“赌博机”参与赌博。一共来过5次。第一次是2018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其和邹某来的,其用自己的手机充了400元,结果输了400元;第二次是4月5日下午5点,手机充了200元,邹某玩的,输了200元;第三次,是4月6日,手机充了400元,也是邹某的,也输了400元;第四次是4月8日,其一个人来玩,充了400元钱,结果输了400元;第五次就是4月10日晚上,其和邹某一起来的。充了100元输了。其不知道是谁提供的赌博场所和赌具。经辨认,给其上分是的杨某,其每次去赌场关国华都在。
(10)证人简某证言与辨认照片,证实2018年4月10日晚上9点钟左右,在永生宾馆楼下一楼的动漫城准备玩一下赌博机,上了30元300分玩。剩下的270元先不上分,玩了几把,输了150分,也就是15块钱,警察就来了。自己在这个地方玩过三、四次,具体时间记不清。输了2000元左右。其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经辨认,赌场上分是的杨某。
(11)证人邹某证言与辨认照片,证实其前往电玩城内在一台“丛林运动会”赌博机参与赌博,该电玩城内的赌博机是通过现金来上分才能玩的,关国华是管理人员,杨某为该电玩城内的上分人员。
(12)证人江某的证言与辨认照片,证实其是在电玩城打牌。该电玩城内的赌博机是通过现金来上分才能玩的,动漫城内摆放了8台“丛林运动会”赌博机和2台“打鸟”赌博机。关国华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负责在赌博机场子门口望风、管理。杨某在赌博机场子内帮赌博人员上分。
(13)证人况建军的证言与辨认照片,证实自己在该动漫城里参与赌博十几次、一共输了六、七千元。一般有10来个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有20来个人。该动漫城听说是2017年11月份开的。经辨认,其只认识上分的男子杨某。其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
(14)证人桂某的证言(见卷二P16-18),证实2017年中下旬的时候,桂某将高安永生宾馆一楼的店面租给了两个高安人,对方说是要开动漫城,签合同的是一个姓熊的四十岁左右的男子。
(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关国华找到张某一起做二手车生意,关国华让其帮忙办了银行卡和手机号,后其叫其老婆办了一张农行卡及一张中国移动的电话卡,并将卡都交给了关国华。后来直到2018年上半年听说关国华被抓了,其想起银行卡的事情,便让其老婆将银行卡注销掉了,并将卡内剩余的一万多元交给了关国华老婆。
(16)证人徐某的证言与微信截图,证实2017年其老公张某叫其帮忙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移动手机卡,其办完之后就交给张某了,之后是谁在用不清楚。直到2018年4月份,张某叫其把银行卡注销掉,其将里面剩余的一万七千元取出来给了张某。其微信中的好友“晨次”不记得是谁了,印象中没有聊过,不记得怎么加上的。微信账单记录上显示的2017年12月7日9时51分晨次转账800元到其微信,其不记得是谁转的。
(17)同案犯关国华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农历二十九日被熊某某叫到熊某某开的高安永生宾馆楼下的动漫城上班的,3000元一个月,包吃包住,一直上班到4月,动漫城里放了10台赌博机,8台“砍树”赌博机,2台“打鸟”赌博机,少的时候每天有4-5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有10多个人参与赌博。其在动漫城望风,社会关系协调,矛盾纠纷的处理,遇到其处理不了的重大事情就会电话联系熊某某,一般情况下,其会处理好动漫城所有的事情。其把杨某介绍给熊某某,并招聘杨某从事赌博机上分工作,赌博的人上分退分都是找杨某,每天参与赌博的人把钱交给杨某,杨某就会在赌博机上上分,退分也是杨某退,赌博的人把赌博机上的分退掉,杨某就会把钱退给赌博的人。杨某至赌场查获只上了四五天的班。动漫城每天输赢的情况其不清楚。赌场的营业额每天都有一个三四十多岁的女人会到店里来把钱提现走,这个人其不认识。店里收取赌资的手机一般由上分的人负责保管,当时查获赌场时,手机在杨某手上,之前还有一个人,但那个人在杨某来之后就离职了,那个人其不熟悉。店里具体营业额有多少其不清楚,以上分手机内收的钱为准。徐某其不认识。
同案犯关国华在庭审中供述其就是赌场的老板。在监狱服刑期间供述其之前以为如果说熊某某是老板,其自己就能逃避责任。因其有前科,熊某某就提供了身份证给其办理了动漫城的相关手续,租房合同也是以熊某某的名义签订并承租的,但租金是其付的,付了三个月的房租。其没给熊某某好处。其曾经借过钱给熊某某,借了13000左右,还了13000左右。
(18)关国华、杨某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关国华、杨某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指认出5号熊某某就是赌场的老板。
(19)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第一次供述:2017年7月份,关国华在高安市永生宾馆旁边的一楼开办动漫城,借用的其的身份证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及租房合同,之后在动漫城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被查获。其并未实际经营该动漫城,没有参与分红,也不清楚动漫城内有赌博机。期间其总共去过一两次,都没看到过赌博机。第二次供述:当时关国华拿其的身份证办理证件的时候说赚了钱给其补偿,每天给其100元钱作为补偿,后面连续给了1万元钱。第三次供述:其去过动漫城三四次,没在动漫城看见过赌博机,关国华转给其钱是之前其借过钱给关国华,大概借过1万元多元钱给关国华,与转账给他的记录有差异。
庭审中供述:因其无案底,关国华找到其说要用其的身份证并在工商局注册了高安市星际园动漫城,并租赁高安大道永生宾馆一楼的房间作动漫城的门店,关国华告诉其开动漫城游戏机很挣钱,到时会给其好处,其他叫其不要管。后来其去过几次也很害怕,因为动漫城里有游戏赌博机,其也得到了关国华的好处费二万元左右,直到2019年4月10日,新建县公安局来动漫城抓人,其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在外躲藏打工一年后决定投案自首。其认识到自己有罪,担当法人,提供场所便利,收受赌资,其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判决。
(20)“徐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晨次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熊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扣押的小米手机内“晨次”微信账单与账户名为徐某的支付宝账单,“晨次”微信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199082元,3月收入416426元,2月收入57795元,1月收入26285元,徐某的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37500元,3月收入195600元,2月收入38443元。“晨次”微信账单与账户名为徐某的支付宝账单在2018年1月至4月共收取赌资944846元。交易明细清单显示,用于赌博机店收款的“晨次”的微信账号分别于2018年1月1日转出5325元给熊某某;2018年3月11日转出10000元、2750元给熊某某;2018年3月31日转出3865元给熊某某。用于赌博机店收款的“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8年3月3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给熊某某。共计转给熊某某31940元。交易明细清单显示,用于赌博机店收款的“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8年2月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给关国华的支付宝;2018年2月3日转账1万元给关国华的支付宝;2018年2月20日转账1万元给关国华的支付宝;2018年3月16日转账1万元给关国华的支付宝。共计转给关国华4万元。
(21)南昌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根据二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八台“砍树”机、二台“打鸟”机以上机器共计10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2)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使用手机大师并行版对红米4X手机进行检验,结果在送检的手机中检出通讯录37条、通话记录8条、短信息32条;检出微信昵称晨次,微信记录2644条;检出支付宝账号徐某检出支付宝记录20条。使用手机大师的红米4X手机进行检验,结果送检手机中检出通讯录40条、通话记录736条、短信息12条、图片文件6个。
(23)出示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2018年4月11日凌晨查获该赌博机店时拍摄的相关视频。该视频可以清楚看到该赌博机店内赌博机摆放的位置,虽然在里间,但是很明显,有一些人在该赌博机店玩赌博机,现场很喧闹。
(24)赌博机主机分机板照片3张、追缴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证实赌博机主板、赌场专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场查获赌资6400元。
(25)追缴物品清单、入库单,证实2018年4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将杨某持有的6400元人民币和赌博机主板2块、赌博机分机板20块、赌博机电脑板14块予以追缴。
(2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4月11日,新建公安分局决定将关国华的1部金色小米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和杨某的1部黑色小米手机(收钱专用)扣押
(27)娱乐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证实高安市星际园动漫城主要负责人及经营者是熊某某。
(28)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9日中午,关国华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2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4月10日19时许,在高安市永生宾馆一楼店面内,利用赌博机赌博,涉赌人员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处罚:刘某、简某、胡某、况建军、邹某、熊摇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杨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400元。该款于2018年4月13日上缴国库;廖某1被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374元。廖某2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1753元。艾某被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202元。
(30)同案人关国华的刑事判决书,证实2018年11月19日,新建区人民法院对关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3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信息,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供赌博人员在其中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均未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在开庭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后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诉人提出被告人熊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以对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的行为予以酌情的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预缴罚金和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动漫城的法定代表人,为牟取利益,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在本次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熊某某未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二、对被告人熊某某的非法获利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梦婉
人民陪审员杨建设
人民陪审员涂春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饶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