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文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琼9005刑初1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8
审理经过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一刑诉〔20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时间不详),被告人钟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其上家“小盈”(身份不详),并从“小盈”处拿了一个私彩网站及账号密码(网址为:http://fl.pp777866.xyz,账号:WW5233,密码不详),并与其妻子林某2在海南省文昌市××镇的店里向不固定的彩民通过上述账号销售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进行投注。从2018年9月销售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到2019年12月18日止,期间,被告人钟某销售私彩的额度达到人民币20万元,每期提成大约为6.2%,即:每1000元人民币大约提成62元人民币。被告人钟某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的数额达到人民币12000余元。2019年9月23日,文昌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经过审查,于次日立案进行侦查。同年12月18日将被告人钟某抓获归案,当日,当场扣押被告人钟某持有vivo手机和redmlnote4x手机各一部,扣押其妻林某2的华为荣耀9手机1部、百盛牌电脑主机1台、noc牌电脑液晶显示屏1台、力胜牌键盘1个、力胜牌鼠标1个、显示器电源适配器1个、热敏票据打印机1台、主机电源适配器1个。上述扣押物品,均存放在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在2017年是通过手机通讯联系其上家“小盈”,进行私彩销售,并介绍其他相关人员跟其上家“小盈”联系进行“贩卖”私彩活动。其拿到私彩账户及密码后,安排其妻子林某2进行私彩销售,其妻利用持有的手机跟客户联系,其妻林某2在销售私彩期间,使用上述被扣押的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进行销售私彩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到案经过、现场相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手机相片、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林某2、陈某、林道克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钟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20年4月16日,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被告人钟某相关权利,并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为此,被告人钟某对该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其签名确认事项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了林某无异议,且已当庭予以认证。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私彩投注,赌资数额已达到人民币20余万元,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辩称的“本案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轻微,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本身又有严重疾病,家庭生活困难,请依法适用缓刑,免除罚金。”本案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持续时间较长,在当地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并有获利,系被举报进行的立案侦查;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未提交被告人钟某身体严重疾病的相关证据,其开设赌场期间经营净水器销售代理,家庭生活困难与事实不符,对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将扣押被告人钟某持有的上述2部手机予以依法发还,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持有的上述2部手机系供犯罪所用,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扣押被告人钟某持有的上述手机2部、林某2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电脑液晶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电源适配器1个、打印机1台、电源适配器1个,系被告人钟某筹谋开设赌场和销售私彩等所用,系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0二0年十月十七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钟某持有的手机2部、林某2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电脑液晶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电源适配器1个、打印机1台、电源适配器1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晓志
人民陪审员郑在茂
人民陪审员周昌颖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