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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5刑初27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31   阅读:

审理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185刑初2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0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亚东、闫保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底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铁海龙、石小娟、郝飞龙(以上三人已判刑),在登封市区嵩阳路水果批发市场一院内,利用计算机网络视频连接境外“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为其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营利共计一万余元。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同案人铁海龙、郝飞龙、石小娟的供述;证人郭某、孙某、李某的证言;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检验报告;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及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被羁押的30日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郡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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