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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刑初75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1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3刑初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3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2376号起诉书、穗番检公刑变诉〔2020〕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2019年8月份开始,担任赌博网站的总代理发展会员,收取赌博人员林老板、心雨、国老板、西西以及黄某、关某等人的投注,从中获利8600多元。2019年9月24日21时20分,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本区沙头街沙头村庙前直街三巷一号的嘉栋便利店抓获了被告人吕某某,当场缴获用于赌博的手机、电脑等工具。经调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接受上述人员的投注共人民币31万多元。公诉机关并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控罪,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吕某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2、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涉案时间短,获利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被告人自愿退出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2019年8月份开始,担任“春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发展会员,收取赌博人员林老板、心雨、国老板、西西以及黄某、关某等人的投注,从中获利8600多元。2019年9月24日21时20分,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本区沙头街沙头村庙前直街三巷一号的嘉栋便利店抓获了被告人吕某某,当场缴获用于赌博的手机、电脑等工具。经调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接受上述人员的投注共人民币31万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8600元、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关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付通账号交易明细,微信账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赌博网站截图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并自愿预缴纳罚金,可以对被告人吕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吕某某是初犯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吕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现存于本院暂管款账户,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赃款人民币8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本院暂管款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小娟

人民陪审员曾子健

人民陪审员黄健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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