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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81刑初15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3   阅读:

审理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81刑初1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0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检一刑诉〔20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1受雇于“雪狼”(身份不详)为其招人进入赌博群进行虚假投注,吸引真实玩家进行投注。被告人刘某某1租用被告人陈某某2位于漳平市子,先后邀集被告人陈某某2、陈某某3、林某某5、赖某某6、邓某某4及王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诺亚传奇”牛牛微信赌博群里虚假投注,抢红包做托,营造多人参与赌博的气氛,以吸引米某等更多玩家参与。其中,被告人刘某某1负责联系“诺亚传奇”牛牛赌博微信群管理人员、提供手机和微信号、安排分工;被告人陈某某2负责登录微信账号、提供饮食;被告人陈某某3、林某某5、赖某某6、邓某某4及王某等人负责操作手机在“诺亚传奇”牛牛赌博微信群内虚假投注、抢红包做托,并将抢到的红包金额转入被告人刘某某1使用的“繁华”微信账号。2018年5月17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窝点,并扣押了88部作案手机。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1在永春县被抓获。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2在漳平市被抓获。2019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1带领被告人陈某某3、邓某某4、赖某某6、林某某5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某某1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2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邓某某4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5违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陈某某38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提出以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某3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邓某某4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林某某5、赖某某6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臻、赖某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米某、游某、邓某、何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9)闽08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伙同他人为牟取利益,为他人建立的赌博微信群抢红包做托,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邓某某4、林某某5、赖某某6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邓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林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赖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追缴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1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2非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邓某某4非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5非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陈某某3非法所得8000元,前述款项均由漳平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赖家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柯丽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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