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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4刑初30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3   阅读:

审理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24刑初30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31

审理经过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至9月,周天磊、高雄飞(均另案处理)与孙晓俊(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巢湖市沐集镇、庐江县盛桥镇、冶父山等地农户家中设立赌场,组织孙某2、丁亚波、张成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水2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受周天磊、高雄飞安排,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等。分述如下:

一、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周天磊开设赌场期间,受周天磊安排开车接送参赌人员20余场。期间,多次受周天磊安排望风,非法获利10000元。

二、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高雄飞开设赌场期间,受高雄飞安排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0余场,两次为高雄飞寻找赌博场地,非法获利4000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

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参与周天磊、高雄飞等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了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周天磊、孙某1、孙某某、孙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保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兆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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