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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刑初68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4   阅读: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24刑初6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8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六部刑诉(2020)234号起诉书、安检六部刑变诉(2020)1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罗某3、李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涂兴炎、检察官助理李宝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罗某3、李某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于2019年3月至6月间,先后伙同被告人罗某3、张智超(另案处理),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4,在浦城县等地,利用“325棋牌游戏”、“850棋牌游戏”网络游戏平台,以出售并回购游戏豆的方式,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组织张某、邹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共计接收赌资842930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从中各非法获利80000元。其中,被告人罗某3接收赌资3404537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4接收赌资5569862元,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

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罗某3、李某某4均于2019年10月6日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各自向安溪县公安局缴交其违法所得。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邹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智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会员资料,电脑截图,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盈利统计表,缴款发票,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和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罗某3、李某某4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接收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罗某3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4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在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减轻处罚。又其主动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3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4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交)。

二、被告人许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交)。

三、被告人罗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交)。

四、被告人李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交)。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赖某某1、许某某2、罗某3分别缴交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4缴交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没收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开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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