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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3刑初397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4   阅读:

审理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883刑初3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31

审理经过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二部刑诉〔2020〕Z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土福、被告人李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与李上河(刑拘在逃)、李华志(刑拘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商议在李某某1位于吴川市******的闲置房子处开设一个以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从中抽水牟利。该赌场由李某某2、李上河各出资约1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资金,李某某1负责提供场地、赌桌和椅子,李华志负责提供赌具扑克牌和饮用水给参赌人员,抽水获利分红三份,李上河占一份,李某某2占一份,李某某1、李志华平分一份。自2020年2月20日起,该赌场每天晚上22时开始赌博,至2020年2月23日该赌场共抽水获利约27000元。2020年2月24日凌晨,正在上述赌场参与赌博的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李某9、李某10、李某5、李某6、李某2、李某7、李某1、李某4、李某11、李某3、李某8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扑克牌52张、赌桌1张、塑料椅4张、李某某1持有的赌资人民币600元、李某某2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0元、Iphone手机二台及上述参赌人员的个人赌资人民币70元至3500元不等、无主赌资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李某10、李某11等人的证言;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5.户籍证明;6.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7.照片及照片确认;8.行政处罚决定书;9.现场检测报告书;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辨认笔录;12.检查笔录;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1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六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合伙提供场所、赌具给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的辩护人陈土福辩称:1.被告人李某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李某某1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李某某1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1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查,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案发前无前科,其开设赌场持续时间不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宣告缓刑。对查获的Iphone手机二台、参赌人员的个人赌资人民币70元至3500元不等、无主赌资人民币22000元,由公安机关查明属性后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扑克牌52张、赌桌1张、塑料椅4张、被告人李某某1持有的赌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某某2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没收的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开明

人民陪审员林雅

人民陪审员李春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骆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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