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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81刑初42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4   阅读: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81刑初4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8

审理经过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检一刑诉(2020)2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微信”、“闲聊”等聊天软件,长期组织人员在“安徽波克麻将”、“朱雀快乐比鸡”等软件上以打麻将、“比鸡”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使用“微信”、“支付宝”、“闲聊”等软件进行赌资结算并抽头渔利。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230451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同年4月3日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徐小花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初犯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45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可平

人民陪审员赵锋

人民陪审员李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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