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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83刑初62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5   阅读: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283刑初6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4

审理经过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及其辩护人周永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芮某建立闲聊群,先后组织吴建俭、房艳等60余名参赌人员通过其在云帆麻将软件上开设的房间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通过发红包结算赌资。被告人芮某从中抽取房费,共计获利人民币6395元。

案发后,被告人芮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芮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考虑到被告人芮某的家庭和身体原因,公诉机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罚金部分由法院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吴建俭、李湘君等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电子数据,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肢体叁级残疾人证、特困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芮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芮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芮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3)被告人芮某已退出非法获利,当庭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芮某家庭困难,身体残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父母年事已高,请法庭酌情从轻判处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芮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芮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395元(暂存本院),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芮某左手构成六级伤残、皮肤瘢痕构成六级伤残、左腕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构成七级伤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芮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芮某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芮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芮某的身体情况、经济条件较差,对辩护人提出的酌情从轻判处罚金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芮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剩余未缴纳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芮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95元(暂存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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