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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刑终519号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6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刑终5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02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单独或者共同在长沙市开福区开设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由被告人熊某某3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被告人许某4、周某5等人担任赌场的荷官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彭某某6在赌场内提供望风等服务。该赌场先后召集了参赌人员韦某、张某2、张某1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等人通过“抽水”从中非法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吴某1在长沙县自己父母家中电话召集被告人李某某2商量开设赌场事宜,被告人李某某2表示同意。2019年10月5日至次日,由被告人熊某某3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共同在长沙市开福区开设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的赌场,以每小时150元的工资雇佣谭征(另案处理)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以每天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彭某某6担任服务员,提供带客、望风等服务,组织王某、韦某、邓某、张某1、易某、文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万元,支付给被告人熊某某3场地费6000元,在除去其他各项开支后,吴某1、李某某2各分得1万元。

2.2019年11月4日,由被告人熊某某3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被告人吴某1在长沙市开福区开设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的赌场,以每小时100元的工资聘用被告人许某4与李荟(另案处理)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以每场500元至1000元的工资聘用许鑫(另案处理)为服务员,提供带客、望风等服务,组织谭某、易某、邓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1在支付被告人熊某某3场地费3000元等其他开支后,获利8000元。

3.2019年11月5日至次日,被告人李某某2在长沙市开福区开设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的赌场,以每小时150元的工资聘用被告人周某5与朱朝江(另案处理)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以每天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彭某某6担任服务员,提供带客、望风等服务,组织张某2、龙某、谭某、文某、王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2在支付各项开支后获利7500元。

2019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彭某某6、许某4、熊某某3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5被传唤到案。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熊某某3各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4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其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到案,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为管制五个月零二日。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1、王某、龙某、胡某、邓某、谭某、张某2、韦某、文某、易某等人的证言,指认赌桌和筹码照片、微信聊天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单独或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1、李某某2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3、许某4有犯罪前科,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4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熊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许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管制五个月零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管制五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五、被告人周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彭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没收被告人吴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熊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1、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1、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上诉人吴某1、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原审被告人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吴某1及五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许某4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上诉人吴某1及各原审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诉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1.根据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收据、上诉人吴某1、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等证据,吴某1、李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原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吴某1、李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下;建议判处周某5、彭某某6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原审法院委托周某5、彭某某6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二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调查评估意见均为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委托吴某1、李某某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二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调查评估意见均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3.根据上诉人吴某1的辩护人提交的视频光盘、网页截图、手机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相关证照等证据材料,自2012年1月开始,上诉人吴某1委托陈松芳在福建省石狮市经营“永恒阳光”馒头店,连续多年向流浪者、拾荒者等生活困难人员免费供应馒头。央视新闻频道于2013年8月30日对此作了题为“永恒阳光”馒头背后的坚守的新闻报道。仅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吴某1即向“永恒阳光”馒头店支付604712.5元用于向社会免费供应馒头。在本案中,吴某1、李某某2虽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吴某1并非法获利18000元,李某某2非法获利17500元。而吴某1连续多年投身慈善,提供数十万元用于免费向生活困难人员发放馒头,这一救助行为虽不能抵过,但应予以肯定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吴某1对社会的危害性应是相对较小。综上,原公诉机关提出对吴某1、李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下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且吴某1、李某某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某1、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吴某1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的定罪部分;第三至第六项对原审被告人 熊某某3、许某4、周某5、彭某某6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七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吴某1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军

审判员刘征

审判员王新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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