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2刑初12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8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冬华、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陈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群组织吴某、翁某、鲁某、谢某等人在WePoker游戏软件上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各参赌人员事先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当日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胡某某统一结算并从中抽头。经查实,被告人胡某某赌资累计人民币2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9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4日因其他行为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已向本院预缴退赃款等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翁某、鲁某、谢某、陈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暂存款票据、归案经过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陈婷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谢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