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204刑初1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2
审理经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1、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李芹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1及其辩护人马静芳、张某2及其辩护人雷智慧、赵亚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崔某1、张某2在开封市鼓楼区小袁坑沿街西段仕美茶馆二楼,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经查实,崔某1为该赌场老板,多次组织赌客在该场所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700元。张某2为仕美茶馆老板,明知崔某1等人在二楼赌博,为崔某1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房间费。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崔某1、张某2在“仕美茶馆”被开封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抓获。
本院查明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1于2020年11月11日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2于2020年11月11日缴纳违法所得2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1及其辩护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杨某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张某微信交易记录、赵楠微信交易记录、涉案资金款单及存款凭证、抓获经过、崔某1、张某2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缴纳非法所得票据二张等相关材料;证人杨某、王某1、崔某、赵某、葛某、王某2、王某3、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1、张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1、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1、张某2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1、张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1、张某2积极缴纳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1、张某2自愿认罪认罚,并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赌具扑克牌、筹码、桌垫,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扣押的被告人崔某1华为手机一部、张某2苹果手机6P一部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崔某1、张某2缴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玉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