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622刑初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9
审理经过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一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孙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由本院通知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人张光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韩某在靖宇县西一道街一门市房内开设游戏厅,设置有黑、绿、黄三色各八台“无名打鱼机”、七台“飞禽走兽”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至2018年12月21日被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韩某经营赌博机非法获利4760元。靖宇县公安局当场扣押了被告人韩某非法获利及供犯罪所使用资金5500元,并扣押了涉案赌博机。
被告人韩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认罪、悔罪,主动上缴罚金保证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刘某、王某、冷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物证照片、赌博功能认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开设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设置赌博游戏机的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也予采纳。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2.被告人韩某开设赌场非法所得476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3.被告人韩某开设赌场被侦查机关扣押的赌博机,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被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资金74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索森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