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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1刑初3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8   阅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1021刑初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8

审理经过

号码45262319920729001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6日被传唤到案,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田阳区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次;因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造成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恢复审理,并分别于同年9月22日、10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彦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及辩护人何湾、罗敏、黄旭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1获取PK集团公司提供的赌博网址,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由PK集团公司提供赌博客户登陆的两个网站,网名为澳门长乐某娱乐城,网址为××和网名为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网址为××。赌博的玩法有:六合彩的生肖表、闪合采赔率特码48倍、百家乐、时时彩、真人视讯等种类。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1租住在田阳区田州镇民生花园小区6栋402号房管理赌博网站,负责赌资充值、付款和客服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2受雇管理赌博网站,负责赌资充值、付款和客服工作,每个月工资5000元,约定另加每月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利润提成。王某某1向姚某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卡(62×××24)用于赌博网站赌资的充值和

付款,收入赌资739748.92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王某某1和王某某2搬到田某1区人民医院B2栋801号,在该房管理赌博网站。

2018年5月初至2018年6月初,王某某1和王某某2搬到田阳区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的247号的二楼202号房,在该房管理赌博网站。

被告人王某某1向被告人黄某某3提出找银行卡用于代理赌博网站赌资的充值和付款。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黄某某3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70),中国建设银行卡(62×××81)、中国农业银行卡(62×××73)卖给王某某1,并购买黄某2中国交通银行卡(62×××88)、黄某4中国农业银行卡(62×××71)、潘某1中国农业银行卡(62×××76)、韦某2中国农业银行卡(62×××77)和办卡人的居民身份证,以600至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某1。王某某1、王某某2将以上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赌资的充值和付款。其中,黄某某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81)收入赌资1427035.77元,黄某某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73)收入赌资1416139.9元,黄某2中国交通银行卡(62×××88)收入赌资762857.1元,黄某4中国农业银行卡(62×××71)收入赌资683523.35元,潘某1中国农业银行卡(62×××76)收入赌资104611.7元,韦某2中国农业银行卡(62×××77)收入赌资219254.51元。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以营

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收入赌资共计人民币5353171.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3明知王某某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而提供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有异议,认为姚某的银行卡中多笔资金均由其他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不应当重复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有异议,认为存在重复计算数额的情形。量刑方面,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王某某2在本案中受雇为王某某1工作,按月领取工资,仅起到辅助作用,不属于本案主犯;2、王某某2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3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有异议,认为存在重复计算数额的情形。量刑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黄某某3系从犯及具有坦白情节均无异议,并提出黄某某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3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1获取PK集团公司提供的赌博网址后,认为担任该公司提供赌博网站代理有利可图,便购买了数台笔记本电脑及数部手机,并承租田某1县(现为田某1区,下同)田州镇民生花园小区5栋三单元502号房作为据点,开始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具体工作为:管理赌博网站,提供赌资充值相关服务、支付网络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及客服工作。王某某1担任代理赌博网站分别为:澳门长乐某娱乐城(网址为××)、

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网址为××)。网络参赌人员可以通过在上述赌博网站中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充值赌资后,以六合彩的生肖表、闪合采赔率特码48倍、百家乐、时时彩、真人视讯等方式投注赌博。

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2受王某某1雇请管理赌博网站,王某某1除了按约定每月支付王某某2工资5000元外,承诺给予王某某2每月约百分之十的利润提成,但一直未予兑现。此后,王某某2负责全面管理上述赌博网站,负责提供赌资充值相关服务、支付网络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及客服工作。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初至同年6月初,王某某1和王某某2先后承租并将相关设备搬入田阳县人民医院B2栋801号、田阳县那塘村那某247号二楼202号房进行管理,继续担任上述赌博网站的代理。期间王某某1、王某某2通过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获利约360000元。

期间,为了方便赌资管理,王某某1于2017年2月份向姚某购买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4)及姚某的身份证,用于给网络参赌人员充值赌资、支付网络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以及将获取的利润转账给PK集团公司。经核对,上述中国工商银行银卡实际收入赌资总额为406893.92元。后经王某某1提议,2017年3月份至2018年5月份间,黄某某3将自己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81)、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3)转卖给王某某1用于接收和流转赌资,并购买黄某2办理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88)及黄某2的居民身份证件、黄某4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1)、潘某1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6)、韦某2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7),分别以约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某1用于接收和流转赌资。经核实,黄某某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实际收入赌资总额为1422035.77元,黄某某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实际收入赌资总额为1227756.90元,黄某2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实际收入赌资总额为607865.60元,黄某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实际收入

赌资总额为290930.23元,潘某1的农业银行卡实际收入赌资总额为64611.70元,韦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实际收入赌资总额为166254.51元。

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1于2018年6月24日被大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2)被告人王某某2、黄某某3分别于2018年6月4日、同月6日被依法传唤至田阳县公安局田州派出所(现为百色市公安局田某1分局田州派出所,下同)进行调查。

2、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8年6月4日对涉案出租房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白色移动wifi2台、柳州银行桂某1张(卡号62×××23)、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卡号62×××76、62×××71、62×××79)、中国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62×××88)、中国银行卡2张(卡号62×××41、62×××76)、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62×××73)、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24)、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型号分别为:lenovo牌小新潮7000型、lenovo牌Ideapad301s-14AST型)、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型号为:华硕牌U4100U型)、黑色诺基亚牌手机4部、OPPO牌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5手机3部、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4部、居民身份证5张(持证人姓名:陈忠明、刘某、黄某1、黄某2、潘某1)。检查期间王某某2在现场对被扣押物品进行指认。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车辆照片、发还清单、田阳县公安局田州派出所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黑色丰田牌轿车1辆(车牌号:桂L×××××)、白色别克牌轿车1辆(车牌号:桂A×××××),白色别克牌轿车(车牌号:桂A×××××)已经发还给被告人黄某某3家属。

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侦查人员根据证人梁某、黄某3、韦某1的证言,对上述证人的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拍照固定证据。(2)侦查人员对作案现场查获的黑色诺基亚牌手机4部、OPPO牌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5手机3台、苹果牌iphone6s手机1台、苹果牌iphone6手机4台进行检查,有被告人王某某2核对并指认了其为了开设赌场而使用的微信号分别为:×××(微信名“浪漫满屋”)、lllyyy1269(微信名为“长乐clf123”)、oixy121233(微信名为“欧某”)、qq12×××00(微信名为“新葡京。充值”)、yiyi363600(微信名为“幸福满圆”)、yuting9401(微信名为“长乐某。客服余亭”)、xixi12881299(微信名为“菲菲”)、cici363636(微信名为“郝某”)、c59777c(微信名为“长乐某、充值”)。

5、陈某1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陈某1参与网络赌博的充值记录。

6、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综合信息查询、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户名:黄某某3,卡号:62×××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入账金额共计1427035.77元,其中,资金来源为姚某卡尾号63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有1笔5000元。

7、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实,户名:黄某某3,卡号:62×××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与黄某某3卡尾号9871、68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为关联卡

号)。该卡入账金额共计1416139.90元,其中,资金来源为黄某4卡尾号56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2笔共16800元,资金来源为韦某2卡尾号7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1笔100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59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有1笔1583元,资金来源为姚某卡尾号63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有2笔160000元。

8、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卡账户详细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证实,户名:姚某,卡号:62×××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6月3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入账金额共计739748.92元,其中,资金来源为黄某2卡尾号9188的中国交通银行卡有10笔共680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4卡尾号56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9笔共36925元,资金来源为韦某2卡尾号7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2笔共115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19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8笔共17534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59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有5笔41090元。此外,交易记录中显示为姚某本人支付宝交易记录(收入)的共计34笔73969.23元,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田阳县公安局冻结该账户中存款20023.17元。

9、交通银行百色分行银行卡交易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表。证实,户名:黄某2,卡号:62×××88的中国交通银行卡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6月4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入账金额共计762857.1元,其中,资金来源为姚某卡尾号63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有7笔共537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4卡尾号56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18笔共59850元,资金来源为潘某1卡尾号25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12笔共21441.5元,资金来源为韦某2卡尾号7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1笔50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19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2笔共15000元。田阳县公安局冻结该账户中存款9350元。

10、中国农业银行田某2马分理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黄某4,卡号: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7年12月8日

至2018年5月26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入账金额共计683523.35元,其中,资金来源为黄某2卡尾号9188的中国交通银行卡有3笔共10143元,资金来源为黄某4卡尾号56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6笔共21790元,资金来源为韦某2卡尾号7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1笔1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59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有2笔共40000元。另外,交易记录中显示为黄某4本人支付宝交易记录(入账)的共计103笔320560.12元。

11、中国农业银行田某2马分理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业务凭证。证实,户名:韦某2,卡号:6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6月4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入账金额共计219254.51元,其中,资金来源为姚某卡尾号63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有2笔共200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2卡尾号9188的中国交通银行卡有2笔共10000元,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19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2笔23000元。田阳县公安局冻结该账户中存款15426.01元。

12、中国农业银行田某2马分理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潘某1,卡号:62×××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6月4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该卡入账金额共计104611.7元,其中,资金来源为黄某某3卡尾号59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有2笔共40000元。

1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卡内账户详细清单、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黄某某3,卡号:62×××7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

14、柳州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综合服务申请书,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单,黄某某3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黄某某3曾在柳州银行开设个人账户的情况。(与本案关系不大)

15、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户名:王泽锦,卡号:

62×××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

1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黄某某3向卢某承租位于田阳区田州镇民生花园小区5栋三单元502号房的事实。

17、中国农业银行持卡人存根、收据、田州古城闲逸苑房屋定购协议证实,王某某1、张某于2018年4月5日、同月16日支付闲逸苑16-2-501购房款共计302839元的事实。

18、田阳县公安局阳公封[2018]00001号查封决定书证实,田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1购买的位于田阳县田州古城闲逸苑16栋2单元501号房予以查封的情况。

19、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作案时均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其并不知道其丈夫王某某1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其也没有参与其中。王某某1于2018年4月16日在田某1区田州古城一个小区为其购买一套价值三十多万元的房子,其出了45000元购房款。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7月某日通过他人投放的广告得知长乐某赌博网站,便登录网站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充值给微信客服“余某”用于赌博。

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8月某日通过微信推送的广告得知长乐某赌博网站,便登录网站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充值给微信客服“余某”用于赌博。支付宝转账给对方的账户名有:春雁、clf永久,娱乐圈最高境界。

4、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7月某日通过他人投放的广告得知长乐某赌博网站。

便登录网站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在线充值、微信客服代充、网银转账等方式充值用于赌博。微信客服代充即通过网站客服“余某”代为充值。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2月某日上网时通过推送广告得知长乐某赌博网站,便登录网站参与赌博,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充值用于赌博。

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1于2017年2月份左右某天以经营微商为由借用其4张银行卡及身份证,其分别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连同身份证一并交给王某某1,后王某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800元。

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某天,黄某某3借用其一张中国交通银行卡及身份证,但未说明用途,后其让黄某某3归还身份证时,黄某某3称身份证已经丢失,并给其100元,后其要求黄某某3归还银行卡时,对方亦称银行卡已经丢失。

8、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某天,其小学同学黄某某3问其借银行卡称用于给他人转账,其便拿自己不用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给黄某某3使用,过后其帮黄某某3去银行解锁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时,黄某某3给其500元。

9、证人韦某2的证言证实,黄某某3曾向其借钱,其催黄某某3还钱时,黄某某3提出可以办理银行卡后卖给他,其便分别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各一张交给黄某某3使用,黄某某3给其2000元,并拍下其身份证的照片。

10、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份先后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后连同其身份证一并交给一位购买手机时认识的业务员使用,获得800元好处费,现身份证及银行卡均未归还给其。

1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3于2017年上半年某天通过其张贴的广告联系其承租位于田阳区田州镇民生花园小区5栋三单元的502号房,交了押金后入住,过了几个月,黄某某3补交部

分房租后,于2017年10月底左右离开。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于辩解:(1)2017年初我通过网络搜索知道PK集团公司在寻求加盟,代理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牟利。如加盟则由PK集团公司提供网站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提供广告设计和广告费用,加盟方负责投放广告进行宣传,登录管理赌博网站平台,接受赌博人员的充值和支付赢取的赌金。资金充值即“入款”,支付赌博人员赢得的赌金即“出款”,一般“出款”从赌博人员充值的资金中支出。资金管理结算也由加盟方负责。约定利润分成是PK集团公司占65%,加盟方占35%。利润由加盟方通过网银转账给PK集团公司。PK集团公司有多个不同的银行账户,且每两分钟会变更银行账号。我购买了3台笔记本电脑和3台移动wifi,作为加盟开设网上赌场的设备。另外PK集团公司为我提供4台iPhone6手机、1台iPhone6S手机、3台iPhone5手机、1台OP**手机,用于推广发展赌博人员加入有关资料群,接受赌博人员的资金充值,支付客户赢得的款项。我另购买4台诺基亚老人机用于接收网银的验证码。我们是通过聊天软件skype和PK集团公司联系。准备上述设备后,经联系PK集团公司提供的网址是httbs:/app.meiqia.com/signin,用户名是muo,密码是shsycha。另外PK集团公司提供给赌博客户登陆的网址有:http://c56777.com/(网名:澳门长乐某娱乐城)、网址:××/(网名: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网址:××/。另外,PK集团公司先提供给我3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是招商银行卡,用于“出款”、“入款”和将利润分成转给PK集团公司。我们将有关网址、网名群发给赌博客户。做好了上述准备后,我于2017年2月中旬的某天来到田阳县,在民生花园小区租房开始运作和管理赌博网站。长乐某娱乐城赌博网站的赌博方式有真人视讯、彩票、体育三种。赌博客户要先将赌资充值到赌博网站,然后才能在网站上以各种方式赌博。登陆赌博网站后,会看到有多少赌博客户在线,客户都是会员,一般的我们会在赌博网站上公开供客户充值银行账号、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供客户网银

转账和扫码充值。客户网银转账到账,赌博网站会有语音提示到账。客户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充值赌博资金的,充值到账时赌博网站和配套使用的手机都会收到提示音。配套使用的手机中也显示充值的数额。每一个客户有一个充值账户,充值后才能在网站上进行各种赌博活动。我们一般会在每个月的13日至17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赌博利润转给PK集团公司,一般会用姚某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将利润转给PK集团公司,每笔资金一般是19000元至23000元。另外,PK集团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用也转到姚某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客户的盈利也转到姚某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由我们支付给客户。一般情况下,我先将赌博用的那些银行卡中盈利部分转到姚某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然后去银行的各个柜员机领取现金,然后支付我哥王某某2的每月5000元工资,剩下的就是我本人营利所得。刚开始时,赌博客户较少,赌博盈利不多。过了3个月左右,我就叫我哥王某某2来广西田阳区为我管理赌博网站,每个月工资5000元,另加每个月百分之十的利润提成,但一直没有支付给他。(2)2017年2月份至4月份左右,我在田州镇民生花园小区出租的6栋402号房内摆设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开设网上赌场期间,每天有赌博客户充值有3000元左右,每天获利润1200元左右,每个月充值的赌资90000元左右,每个月获利润36000元左右。除了付给PK集团公司利润外,每个月我这个加盟点获利润12600元左右,支付我哥每个月5000元工资,我每个月获利润8000元左右,2017年2月份至5月份,我个人共获利润300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份,我搬到田阳区人民医院的B2栋8楼801号房摆设继续经营网上赌场,这12个月每月获利润30000左右,12个月共获利润360000左右,支付我哥每个月5000元工资后,我个人12个月获利润120000左右,每个月获利润10000元左右。2018年5月初我搬到田阳区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247号二楼202号出租房,摆设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开设网上赌场供人赌博,这20天,每天有5000多元赌资充值,每天输20000元左右,这20天共输10万多元。(3)用于充值的微信名有新葡京,充值;长乐某,充值;长乐某,客服余某;长乐某,clf123;另外,微信名:幸福满园、菲菲、郝某、欧某,主要用来和客户聊天,有时也可能会接受赌资充值。除了PK集团公司原来提供给的那3张银行卡外,用于接受赌资充值和付款的银行卡还有黄某2的中国银行卡1张,姚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黄中

新的建设银行卡及柳州银行卡各1张,黄某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潘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韦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等。这些银行卡有的关联手机支付宝和手机微信支付,有的不关联。接受充值的方式有网银,手机支付宝充值,手机微信充值。客户赢钱时,付款给客户的方式也是这三种方式。上述银行卡是黄某某3拿来以每张2000元卖给我的。2018年4月5日我在田阳区田州镇田州古城闲逸苑为我妻子张某购买6栋2单元501号房支付定金20000元,同月16日再支付购房款282839元,以上共计302839元。上述购房款除了有张某出资45000元,借两个朋友共40000元,借我弟王雄伟30000元外,余下都是用我开设赌场获利支付的,数额达187839元。其他我所得的赌博利润,已经在日常生活中挥霍完了。用于运送赌博网站广告去发放的那辆桂L×××××丰田凯美瑞轿车是我于2016年用我承包工程所得款购置的二手车。

2、被告人王某某2供述:(1)2017年6月左右那段时间我在家闲着没事做,得知我胞弟王某某1在广西田阳区开设赌博网站供人赌博营利,经电话联系,王某某1让我来跟他一起做,并同意给我每个月5000元工资,再加月底利润提成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我便到广西田阳区王某某1开设赌博网站的地点从事赌博出入款及答复客户的工作。我于2017年6月10日左右来到广西田阳区田州镇港阳路民生花园内某栋楼的5楼一间套房内工作,该套房由王某某1承租。第一个月我工资为4500元,后每个月5000元。我的一项工作是登录长乐某娱乐城赌博网站,保持客服24小时在线,向赌博客户提供咨询和帮助。网上挂有收款二维码,客户扫描二维码充值就是“入款”。如果赌博客户充值遇到困难,会联系我们的微信客服,通过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要求我们协助充值,我们就会协助充值。我的另一项工作是当赌博的客户赢钱时,负责付款给客户,主要是通过网银转账,这项工作叫“出款”,有时也由第三方“出款”,就是将钱存到第三方账户,由第三方代我们“出款”。还有一项工作是用手机来回复客户的各种提问。我们开户用于开设赌场时提现和付款的银行卡共7张,其中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三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柳州银行卡,这些银行卡我不知道王某某1是怎么弄来的。(2)长乐某娱乐城赌博网站的赌博方式有真人视讯、彩票、体育三种赌博。我们在民生花园承租房通过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开设赌博网站供人赌博4个月左右,平均每天

接收投注5000元人民币左右,平均每天盈利2000多元,平均每个月接收投注15万元,平均每个月盈利6万多元。4个月接收投注60万元左右,盈利24万元左右。2018年1月16日左右,我和王某某1将设备转移到田阳区人民医院利客隆超市那栋楼八楼的一套承租房内继续开设赌博网站供人赌博4个月左右,平均每天接收投注7000元人民币左右,平均每天输钱1000多元,平均每个月接收投注20万元左右,平均每个月输钱2万元左右。这4个月共接收投注80万元左右,输了8万元左右。2018年4月26日左右,我们转移到田阳区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里一栋楼的202号房间内继续开设赌博网站约1多个月,期间接收投注16万多元,输钱15万元左右,赢利8600元。平时王某某1在时,他也会做“出款”、“入款”工作。王某某1不在时由我负责。我在上述赌博网站从事工作获得报酬58000多元,大多给我妻子陈碧霞作为家庭开支,剩余4600元左右存在我的2张个人银行卡中。(3)用于接受赌资充值和付款的银行卡还有黄某2的中国银行卡1张,姚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黄某某3的柳州银行卡1张,黄某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潘某1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陈忠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这些银行卡有的关联手机支付宝和手机微信支付,有的不关联。接受充值的方式有网银,手机支付宝充值,手机微信充值。我们付款给客户基本都是通过网银转账,如果不付款给客户,就在网站上点击取消“出款”。银行卡的来源,要问王某某1才清楚。用于客服和充值的微信名有新葡京,充值;长乐某,充值;长乐某,客服余某;长乐某dm23:另外,微信名:幸福满园菲菲;郝某;欧某;主要用于在线客服。有一次王某某1转1000元工资给我时,转入了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73)。另外,王某某1曾经借我这张卡去用于存款后购房付款。我的妻子陈碧霞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41)是我们家购买房子按揭用的,没有存入赌资和赌博利润。开设赌场所获利润除了交付网站维护费和支付我们的报酬,剩下的就由王某某1支配。王某某1只是答应给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利润提成,但还没有付款给我。这次你们公安人员查获的其中2张银行卡内还有3万多元赌资。

3、被告人黄某某3供述:(1)2017年3月份左右我经戴某介绍认识了在田东县承租房的王某某1。王某某1曾出钱向一位姓卢的大姐承租位于田某1区民生花园小

区5栋三单元502号房,但王某某1叫我去签合同,后王某某1在上述租房中经营网络赌博。

2017年12月份某一天晚上,王某某1打电话跟我说要收购一些银行卡来用,叫我去找人办银行卡,每个人办理5张银行卡给3000元,即每张价格600元,我见有利可图就同意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我通过自己的朋友或朋友介绍先后找到田东籍的黄某2、黄某4、潘某2、潘某1等人,以3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钱购买他们去办理的银行卡和他们的身份证。上述人员先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1至4张不等的银行卡并转卖给我。有时王某某1会提价至每张1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我先后共向上述人员等十多人收购得40张左右的银行卡,其中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部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卡。上述银行卡,我先后以600至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1。王某某1没有明确告诉我那些银行卡要用于何处,但我知道他会用于赌博网站相关用途。2017年5月左右,我将自己于2015年办理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卖给王某某1,另外,我又在田东县的中国建设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在田东县中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在百色市右江区的柳州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柳州银行卡。办理好上述银行卡后,我都拿到广西田阳区田州镇民生花园小区5栋三单元502号房连自己的身份证一并卖给王某某1,得款2000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为了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承租的田阳区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247号天地楼202号房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概况。

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分别指认为了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承租的三处出租房地点,即田阳区人民医院集资楼三单元805号房、田阳区田州镇港阳路民生花园小区5栋3单元502号房、田阳区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247号天地楼202号房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概况。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1)姚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某1即向其收购银行卡的人。(2)潘某1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黄某某3即向其购买银行卡的业务员。

(五)电子数据

百色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百公(电子)检[2018]021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用于开设赌场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型号分别为:lenovo牌小新潮7000、lenovo牌Ideapad301s-14AST、华硕牌U4100U)硬盘中涉及关键字为“澳门长乐某娱乐城”、“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的上网记录文件及SKYPE软件的聊天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恢复的情况,并将提取和恢复的数据刻录成光盘。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现综合评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赌资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本案中,被告人使用了多个银行账户接受、流转赌资,且账户之间相互转入、转出的情况较为常见,公诉机关在计算赌资金额时,将各银行账户中的全部入账或收入金额进行统计,如A账户中首先收入数笔赌资,故而在计算A账户的赌资数额时已经一并计入,后A账户的赌资被直接转入B账户中,而在计算B账户的赌资数额时,又将该笔赌资与B账户实际上直接收入的赌资一并计入,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形,即间接地将原属于A账户的赌资又统计一次,导致赌资的认定不准确。经核实:

1、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综合信息查询、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户名:黄某某3,卡号:

62×××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1427035.77元,其中,有共计1笔5000元自另外二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1422035.77元。

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实,户名:黄某某3,卡号:62×××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1416139.90元,其中,有共计6笔188383元自另外四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1227756.90元。

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卡账户详细清单证实,户名:姚某,卡号:62×××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739748.92元,其中,有共计34笔332855元自另外五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此外,交易记录中显示为姚某本人支付宝交易记录(收入)的共计34条73969.23元,因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使用姚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赌资,亦无证据证实姚某参与本案的网络赌博,亦应从赌资数额中扣除,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332924.69元。需要说明的是,自黄某某3卡尾号59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汇入姚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72的交易记录与姚某尾号632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能够一一对应,但此卡同时存在大量汇入姚某卡号为62×××70银行卡的交易信息,因侦查机关未提供上述银行卡的历史交易明细,且尚无法证实此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无法核实此卡的金额。

4、交通银行百色分行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户名:黄某2,卡号:62×××88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762857.10元,其中,有共计40笔154991.50元自另外五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607865.60元。

5、中国农业银行田某2马分理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黄乐

乐,卡号: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683523.35元,其中,有共计12笔72033元自另外四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此外,交易记录中显示为黄某4本人支付宝交易记录(入账)的共计103笔320560.12元,因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使用黄某4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赌资,亦无证据证实黄某4参与本案的网络赌博,亦应从赌资数额中扣除,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290930.23元。

6、中国农业银行田某2马分理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韦某2,卡号:6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入账金额共计219254.51元,其中,有共计6笔53000元自另外三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166254.51元。

7、中国农业银行田某2马分理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潘某1,卡号:62×××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104611.70元,其中,有共计2笔40000元自另外一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转入,故该银行卡直接收入的赌资总额应为64611.70元。

综上,经本院核对后,统计本案涉案赌资总额为1420452.77元+1227756.90元+332924.69元+607865.6元+290930.23元+166254.51元+64611.70元=4112379.40元。至于被告人辩称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入账金额系其上家给其宣传广告的费用,经查,上述七张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账户中,除了相互间转存的金额外,直接汇入的赌资金额大部分为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少数达到上万元,但并非均来源于同一对象,而被告人未能具体指出所谓的“上家”的账号或户名、汇入的钱款的大致时间等,故无法核实其辩解意见是否属实,且被告人亦无法说明少数达到上万元的资金来源合法,依照《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本案的赌资。

(二)关于被告人王某某2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问题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据证实,王某某2系王某某1雇佣来管理赌博网站,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作为客服向网络参赌人员提供咨询和帮助,支付网络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自王某某2受雇加入本案后,王某某1便将赌博网站交由王某某2管理,并承诺给予王某某2所获利润百分之十的分成,王某某2明知王某某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仍然受雇管理该赌博网站,其管理行为及日常工作内容均维系了赌博网站的顺利营运。综上可见,王某某2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公诉机关认定其为本案主犯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2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收入赌资共计人民币4112379.4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3明知王某某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而提供银行卡、协助发放广告等,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的赌资数额有误,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更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3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拟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3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对黄某某3适用缓刑的建议,因本案赌资金额累计已超过3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具备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情形,故对该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四、本案违法所得360000元,予以追缴,并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白色移动wifi2台、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卡号62×××76、62×××71、62×××79)、中国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62×××88)、中国银行卡2张(卡号62×××41、62×××76)、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62×××73)、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24)、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型号分别为:lenovo牌小新潮7000型、lenovo牌Ideapad301s-14AST型)、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型号为:华硕牌U4100U型)、黑色诺基亚牌手机4部、OPPO牌手机1部、

苹果牌iphone5手机3部、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4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祥

人民陪审员周晓文

人民陪审员邓元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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