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581刑初5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4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一部刑诉〔2020〕Z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名为“六合宝典”的手机软件开设了一个用于网络赌博“六合彩”的代理盘账户用于接受他人投注。2019年6月9日至7月2日,李某某在该代理盘内为同案人王强贞(另案处理)开设一个会员盘并接受他人投注,王强贞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李某某与王强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30310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赌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一致,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信息及交易记录、涉案手机号码的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陆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陆丰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证人吴某1、李某1、陈某1、陈某2的证言、证人苏某1、卓某1、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蔡金墙、蔡水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良君、张文炉、王强贞、陈新建、唐金芳、蔡文达(蔡兴旺)、蔡冬暖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维聪
人民陪审员林子淯
人民陪审员林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泽辉